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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防范贷款业务风险,使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高效开展,有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业务是指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贷款和处理贷款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贷款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贷款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贷款财产的基本单位。

第二章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及定价

第四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准入条件进行解释。

第五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价格基本标准或价格标准范围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定价进行解释。

第三章贷款项目营销

第六条贷款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贷款项目营销与推介;理

财中心负责资金贷款营销与推介。

第四章贷款项目尽职调查

第七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贷款项目尽职调查,调查原则上次性完成,由两名(含)以上人员进行,并设主调查人一名,主调查人由贷款业务部门人员担任。

调查人员一般需由贷款业务部门派人进行,对于新客户、重大项目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合规风控部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第八条贷款项目调查一般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贷款项目主调查人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主调查人员、其他共同调查人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合规风控部参加调查的,由合规风控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合规与风险调查报告》,合规风控员、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贷款项目立项

第九条在贷款业务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对认为符合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发起贷款项目立项。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审核贷款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准入条件后,签批《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第六章贷款产品方案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

第十条贷款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贷款业务部门负责贷款产品方案设计,对贷款项目交易结构做出安排,包括贷款目的、金额、期限、贷款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方式、贷款利益的计算及其向受益人交付贷款利益的时间和方法、贷款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贷款终止时贷款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等。

第十一条贷款业务部门根据与交易对手的谈判、沟通情况负责制作贷款文件草稿,包括贷款合同与贷款财产管理运用合同等。

对于重大项目,合规风控员可参与与交易对手的谈判、沟通。

第十二条贷款业务部门将《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复印件、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草稿送合规风控部审查,审查工作一般应在送审当日或次日完成,审查后形成合规风控审查意见并结合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修订的电子文本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贷款业务部门根据合规风控审查意见对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进行修改形成贷款文件征求意见稿。

贷款业务部门将征求意见稿送达交易对手并征询交易对手意见,然后对贷款文件进行修订并形成贷款文件初稿。

第七章贷款项目审查

第十四条贷款业务部门将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初稿提交给合规风控部,由合规风控部负责牵头组织贷款财务部、理财中心对业务、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贷款方案、贷款文件进行审查。

贷款财务部负责对贷款文件涉及到贷款财务管理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理财中心对贷款方案涉及到资金来源部分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规模、期限、预期收益等。

贷款财务部、理财中心将各自反馈意见以及修订后的电子文本通过公司OA系统向合规风控部反馈,以上工作一般应在送审当日或次日完成。

第十五条由合规风控部将审查意见汇总后形成审查意见以及修订后的电

子文本通过公司0A系统反馈给贷款业务部门,贷款业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贷款产品方案及贷款文件并形成贷款文件送审稿。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项目或特急项目,合规风控部可直接组织相关部门直接对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初稿进行会审。

第八章贷款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上述工作完成后,由贷款业务部门提请项目审批,填制《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申请表》(附件2),连同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贷款文件送审稿电子文本提交给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由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审批。

委员会上,由贷款业务部门汇报项目情况,合规风控部汇报合规与风控意见。

第十八条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项目,如涉及关联交易,贷款业务部门填制《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申请表》(附件3),将贷款项目相关材料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审批。

第十九条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如涉及关联交易)审批通过后,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将贷款项目相关材料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并附《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批表》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批表》(如涉及关联交易)。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贷款项目方可进行操作。

各委员会秘书分别将会签后的《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关联交易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批表》(如涉及关联交易)复印件、《风险控制委员会项目审批表》复印件交贷款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决定复议的,贷款业务部门分管总裁及合规风控部分管总裁均认为重要事实不清且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的,可由贷款业务部门另行组织进行二次调查,二次调查可重新派人进行。

贷款业务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二次调查或修改贷款方案及贷款文件后可重新申请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关联交易委员会(如涉及关联交易)审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贷款项目展期或者贷款财产投资主体、管理运用方式、担保方式等发生重大变更事项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向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涉及关联交易)申请审批,并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

第九章贷款计划发起设立

第二十二条贷款项目审批通过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发起设立贷款。

贷款文件定稿后,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及分管总裁,贷款财务部负责人,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及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审核贷款文件并在定稿的贷款文件(公司格式文本除外)纸制文本上逐页签字确认最后形成贷款文件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该文件原件由贷款业务部门提交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以贷款文件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件为准制作电子文本,并将定稿电子文本提供给相关部门,贷款业务部门负责贷款文件纸制文本的制作。

贷款文件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在办公室用印前由合规风控部向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拟发行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协调公司选定的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负责准备报备相关材料,并进行报备。

其他按照监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报备的,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报备。

第二十四条贷款业务部门填制《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附件4)

第二十五条贷款业务部门将《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复印件交理财中心、贷款财务部、合规风控部。

第二十六条贷款业务部门填制《资金贷款计划简介》,并加盖公司公章,提交给贷款财务部用于开立贷款计划银行账户与证券账户。

第二十七条贷款财务部负责为贷款计划开立银行账户。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贷款计划的,贷款财务部还需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办理指定交易。

贷款业务二部贷款经理准备有关材料,根据业务需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十章贷款计划发行与贷款合同签订

第二十八条集合资金贷款计划、企业及自然人单一资金贷款计划的贷款合同签订由理财中心负责承办,金融同业合作贷款计划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合规风控部负责北京地区以外贷款业务部门签订的金融同业合作贷款合同保管与贷款发行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当贷款计划达到贷款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时,贷款计划成立。

集合资金贷款由贷款业务部门、理财中心制作并发布贷款成立公告。

第三十条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由理财中心编制《资金贷款成立情况表》;其余贷款计划由贷款业务部门编制《资金贷款成立情况表》(附件5)或者《财产/财产权贷款成立情况表》(附件6),审批完成后,原件交贷款财务部。

理财中心负责签订资金贷款合同的,理财中心应负责及时将《资金贷款合同》原件与《资金贷款成立情况表》原件交合规风控部事后监督人员,将《资金贷款合同》定稿样本复印件、《资金贷款成立情况表》原件分别交贷款业务部门及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核算员)根据理财中心提供的业务发生报表做贷款成立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与保管银行签订保管协议,贷款财务部按保管协议约定将贷款资金交存保管银行。

单一资金贷款计划是否实行资金保管制,按照贷款文件约定执行。

保管协议复印件交贷款财务部。

第十一章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担保落实

第三十二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与文件,原则上由交易对手先履行签字、签章及用印手续,与交易对手签订合同时须双人面签。

公司认为必要的,合规风控部可派人员与贷款业务部门共同签订运用文件。

合同签订时,应审查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

第三十三条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公司履行签字、签章及用印手续的,贷款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填制《业务审批表》(附件7),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业务部门分管总裁、合规风控部合同审核人、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合规风控部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字确认,办公室(用印经办人)在核对用印文件与贷款文件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一致后在《业务审批表》签字并履行用印手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留存的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负责人、公司审批人三级签字。

第三十五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质押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合规风控部对贷款业务部门贷款运用合同签订、担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章贷款文件交接、归档

第三十七条贷款业务一、二、三、四部形成的业务档案直接向办公室归档。

非北京地区贷款业务部门将档案移交给合规风控部,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向办公室归档。

理财中心贷款发行相关档案由事后监督员审查、整理并集中归档。

第三十八条各业务部门按要求逐户建立业务档案归入部门档案备查。

第十三章贷款资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贷款业务一、二、三、四部依据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与文件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指令。

非北京地区贷款业务部门出具经部门审批同意的资金支付指令传真给合规风控部,由合规风控部审核后,交由贷款财务部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贷款业务部门填制《贷款项目资金运用付款通知单》(附件8),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公司审批人签字确认。

若支付贷款贷款款项的,《借款借据》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负责人、公司审批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贷款财务部接到支付指令后审核是否已签订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贷款项目资金运用付款通知单》相关要素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贷款财务部负责人与分管总裁在《业务审批表》付款审批栏中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贷款财务部依据《贷款项目资金运用付款通知单》支付贷款资金。

第四十三条贷款财产实行保管制的,由贷款业务部门或合规风控部依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办理付款指令,经授权人签字后依据保管协议约定发送给保管银行。

第十四章贷款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依据贷款文件的约定进行项目管理、收取贷款贷款利息或投资收益、回收贷款或投资本金等。

非北京地区贷款业务部门的贷款项目事务管理工作由合规风控部配合完成。

第四十五条贷款业务二部负责证券投资操作管理,包括证券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操作与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资金台账账户与保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贷款业务二部填写《划款审批备案表》(附件9),审批完成后,交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依据《划款审批备案表》划拨资金。

第四十六条合规风控部对贷款项目实行风险监控。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对贷款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贷款业务部门按贷款文件约定定期编制《贷款管理运用报告》。

贷款财务部定期编制《贷款项目资产负债表》、《贷款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九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包括业务调查、制订展期方案与贷款文件,向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申请审议、审批。

经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贷款项目展期业务。

拟展期的贷款合同由理财中心与客户签订的,仍由理财中心与客户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其余贷款文件由贷款业务部门签署,并根据需要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质押证明文件。

贷款展期合同依据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办理贷款合同提前终止业务或签订其他贷款合同补充协议。

贷款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与其他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依据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于贷款终止时按贷款文件约定处置贷款财产。

贷款文件未明确约定处置方案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制订处置方案,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办理贷款财产处置。

贷款财产处置合同依据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可能影响受益人或受托人利益、存在风险的贷款财产处置方案,由贷款业务部门向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申请审议、审批。

第十五章特殊业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特殊业务管理是指贷款受益人信息变更登记、受益权转让、受益权质押业务管理。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签订的贷款合同,其贷款受益人信息变更登记、受益权转让、受益权质押业务由贷款业务部门受理,贷款经理填写《贷款重要事项变更通知书》(附件10),经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合规风控部负责人,贷款业务部门分管总裁签批后,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非北京地区贷款业务部门的受益人信息变更登记、受益权转让、受益权质押业务由合规风控部配合完成。

理财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的,由理财中心负责受理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查询、冻结、划转受益人的贷款受益权的,由两名经办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和依法办案证明,办公室受理,填写《审批表》(附件11),经办公室负责人、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公司审批人审批后,由理财中心予以办理。

第五十四条集合资金贷款受益人大会管理。

组织召开集合资金贷款受益人大会的,贷款业务部门应依据本规程第三十

三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集合资金贷款受益人大会,贷款业务部门贷款

经理、负责人、分管总裁,合规风控部负责人会签受益人大会记录。

第十六章贷款利益分配与清算

第五十五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贷款事务进行管理。

非北京地区贷款业务部门的贷款事务管理工作由合规风控部配合完成。

第五十六条贷款项目费用支付。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计算贷款项目费用、填制《贷款项目费用付款通知单》(附件12),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及公司审批人签批后交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办理支付。

贷款财产实行保管制的,由贷款业务部门授权签字人员依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办理付款指令,并发送给保管银行。

第五十七条贷款收益分配。

贷款财务部计算可供分配的贷款收益,向贷款业务部门提供贷款财务报表,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编制《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附件13),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理财中心负责人、贷款财务部负责人、贷款业务部门分管总裁及公司审批人签批。

理财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的,由理财中心负责向受益人支付贷款收益,贷款业务部门签订贷款合同的,由贷款财务部向受益人支付。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按贷款合同约定编制《贷款收益分配报告》。

第五十八条贷款计划结束时,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与贷款财务部复核员核对待清退贷款项目的本金、贷款收入、贷款费用、累计支付受益人收益、累计支付受托人报酬、可供分配收益等数据。

第五十九条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编制清算指令——《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贷款业务部门合规风控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理财中心总经理、贷款财务部负责人、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批。

贷款财产实行保管制的,由贷款业务部门授权签字人员依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办理付款指令,并发送给保管银行。

理财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的,由理财中心负责向受益人支付清算资金。

贷款业务部门签订贷款合同的,由贷款财务部向受益人支付清算资金。

按贷款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清算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办理贷款财产移交手续。

第六十条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于贷款计划、贷款合同终止后规定的时限内编制《清算报告》。

第六十一条贷款计划账户销户。

贷款财务部负责办理贷款计划在银行开立的贷款财产专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台账账户销户。

贷款业务二部负责办理贷款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债券账户销户。

贷款业务二部先将贷款计划证券账户销户,贷款财务部再将银行账户及证券资金台账账户销户。

第六十二条非北京地区贷款部门管理的贷款的费用支付、收益分配及贷款清算,由贷款经理编制相关单据,经合规风控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资金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交合规风控部审核。

合规风控部审核后交贷款财务部办理支付。

非北京地区贷款部门的贷款经理编制收益分配报告、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由合规风控部审核并保管。

第十七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制作《资金贷款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等材料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其他贷款事务管理报告按贷款文件约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集合资金贷款计划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网站公告理财中心负责在分配收益或贷款资金清退前一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按实际情况提前公告),制作公告内容,填制《公司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14),由理财中心负责人、分管总裁逐级签字审批,由理财中心在公司网站上公告,《公司信息发布审批表》原件由理财中心负责留存。

2、短信、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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