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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

前言——学习本课程的目的

1、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是一名合格教师的必要条件;

2、有助于教师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实践中,依据教育政策法规,履行义务,依法执教,保护师生权利;

3、有助于师范生拓展视野,了知教育事件的宏观背景,从政策法规的视角对教育教学行为作出评价。

4、为今后教育政策法规研究打下基础。

5、国际上,教育政策研究学科地位十分重要。

教师资格考试新规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9号解读

一、考试方法变化

2015年起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考试由各省组织,但试卷来自教育部题库,按照高考要求组织。

提高教师入职门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考核心理学、教育学,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增设综合素质、学科教学能力、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

邀请一线教师参加命题,使用案例分析、教学活动设计等特色题型,考察考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考试难度变大。

面试由各省组织实施。

第1章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第1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定义

一、教育政策

(一)概念界定

政策:

①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

②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

③是一种解决问题或改良问题的策略。

教育政策:

一个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2)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与体系

1、教育政策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纲领、决议中关于教育的内容,以及关于教育的决定、通知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

(基本上独立出去了)

(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主体)。

(4)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如,199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三)教育政策要素

(1)教育路线、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路线是教育政策的核心;一定程度上指引与规范教育的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当前我国的教育方针,已通过教育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在《教育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政策要素包括:

教育政策主体:

政党、国家机关、团体(广义与狭义)

教育政策活动:

策略、行动方案、执行、反馈(重复、动态)

教育政策客体:

教育政策作用的对象

2、教育法规及其体系结构

(一)概念界定

教育法规(广义):

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p21),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狭义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构制定。

(2)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第一级教育基本法律。

(人大)如《教育法》

第二级教育单行法律。

(人大常委会)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第三级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教师资格条例》

第四级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级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P39.

《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三、教育政策法规的区别与联系

1、两者区别:

(1)基本属性不同。

(统治阶级与国家的意志)

(2)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国家机关VS政党与国家机关

(3)制定的程序不同。

(4)表现的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决议、决定、纲要、计划、通知等文件形式;法律则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

(5)实施的方式不同。

(强制性程度不同)

(6)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7)公布的范围不同。

2、两者联系

(1)本质一致,内容体现相同(体现了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一致(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社会建设服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

(3)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4)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但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案例:

温州七中女生跳河自杀责任在谁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

原告:

不合理规章是导致吴自杀的主因

原告认为,温七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导致吴雯雯自杀的直接原因。

在《温七中学生考试规则》的第一条中规定:

“开考10分钟后进入考场都取消考试资格。

”依照我国的考试惯例,一般正规考试都规定:

“迟到30分钟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防范考试作弊。

而被告的迟到10分钟就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严重剥夺了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我国教育实践和考试惯例。

  吴雯雯那天是满怀信心去学校参加考试,却因未扎辫子被邱某指责而耽误了考试时间。

面对因缺考会导致这门功课为零分,按学校规定只要一门功课为零分,就不能升级,无助的她因此选择了跳湖自尽。

温七中管理不当间接导致了吴雯雯的自杀。

从公安机关对学校门卫杨某的笔录中看到:

1月16日下午1时40分许,杨某在发现吴雯雯不参加考试,从学校大门向外走时,只是简单询问,在没有得到吴任何答复的情况下而任由其离开学校不知去向,且事后没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

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失职。

  邱某应对吴雯雯的自杀承担相应责任。

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没有扎辫子就不让进考场,而且是在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之时,邱某不顾学生的感受和无视可能产生的迟到缺考的严重后果。

被告:

不关学校事诉讼请求驳回

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称,迟到多少时间取消考试资格,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是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范畴。

    依据获取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本案是一起校外学生自杀事件,与学校并无关联,学校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事实上,吴雯雯系因未找到考场认为迟到后离开学校。

因此,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不符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限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同时还明确规定对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规定不应成为漠视生命理由

究其女孩自杀的外在因素主要是由于临进考场,不想被班主任老师仅以头发没有扎好为由拒绝入内,待头发扎好后又因为延误了考试时间再次遭到拒绝。

老师的做法是否正当呢?

显然,没有扎好头发就不让参加考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是班主任老师的武断专横,不但不当,而且违法,她粗暴地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这一基本权利。

从以上情节分析,导致女孩自杀的原因除了其自身性格内向、心理脆弱、曲折感不强以外,作为教育方的温州市第七中学及其班主任老师邱雪梅也难逃其教育不当、管理失职甚至是教育武断专横之责。

所以女孩家属在悲剧发生后要求校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固然不妥,但校方主张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更没有法律依据。

第2节教育政策法规的地位和功能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地位

1、教育有自身规律,是人的事业,调整教育关系的任务是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政策法规难以承担的。

因此它在国家政策法规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2、是国家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经科教文卫);教育重要性的凸显,赋予了教育政策法规的独特重要地位。

3、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优先发展,教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之首。

独生子女和仓廪实都不断提升了教育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

农民工子女教育也同样如此。

4、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需要。

5、教育政策法规涉及千家万户,具有牵一发而动全局的意义。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功效与作用)

从内涵上分:

1、保障性功能——有法可依

2、规范性功能(控制:

标准明确合理,手段严密封闭)——规矩、绳墨

3、激励性功能——认同焕发

4、制约性功能——违法必究

5、管理性功能——计划、控制、协调

从评价看:

有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即积极与消极功能

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包括: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无(0-10周岁),限制(10-18周岁),完全(18周岁以上心智健全的人)

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

达到某一年龄或具备某种资格

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国籍(或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特别许可的外国人)

机关、组织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时,终于依法撤销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

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

场地: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专用土地

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

教室、实验室用房以及其附属设施

场馆:

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美术馆、艺术馆等

2、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如查处学校乱收费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如对学生、教师的处罚和奖励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如辅导员、教师对学生日常的管理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等发明与制作;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案例:

首例教案侵权案尘埃落定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

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

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先后交给学校教案本48册。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

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即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

教育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

义务人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将受法律追究。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案例:

在国家组织的各种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门与考生就共同形成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前者是行政主体,它有义务公正、公正地组织考试,同时有权对违反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的考生作出一定的教育行政处罚;后者考生是行政相对方,他有权利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考试并获得公正评价,也有义务遵守考试规程,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种分法:

按主体对等与否,主要分两种: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纵向型法律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是学校、教师、学生等。

双方地位不平等,前者管理、领导,后者被管理、被领导。

——隶属关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

——平权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

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知识复习

一、什么是教育政策?

二、什么是教育法规?

三、简述两者的异同

第二章我国教育政策法规历史沿革

第一节我国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历史沿革

一、过渡时期:

1949-1956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957-1965

三、社会主义教育遭受破坏期:

1966-1976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时期:

1977-1999

五、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2000年至今

第二节关键政策与法规

一、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1949-1956沿革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建国纲领(建国总政策)。

这一总政策的第五章是文化教育政策,对新中国教育的性质、任务、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性质:

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任务:

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目标: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具体教育政策如下:

接管与改造旧学校;调整高校院系;改革学制;扫除文盲;师法苏联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957-1965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是教育总政策。

提出了党的教育工作方针:

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

教育大跃进

三个条例:

《高教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小学四十条》

三、社会主义教育遭受破坏期:

1966-1976

文化大革命:

1966年五七指示,教育大革命,两个估计。

工农兵学员、工(军)宣队;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

白卷英雄。

红宝书。

知青上山下乡(老三届与新三届),67-72年,达到715万人多。

五七指示

1966年5月7日,毛泽东给林彪写了一封信,后来被称为“五七指示”。

信中描绘了一幅理想社会的蓝图,把军队变成“一个大学校”,“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化,又能从事农副业生产,又能办一些中小工厂,生产自己需要的若干产品和与国家等价交换的产品。

老三届与新三届

老三届”是指1966年“文革”爆发时在校的三届高中和初中学生即66,67,68三届。

“文革”风雨袭来之时,他们正逢高考。

如果“大革命”晚三个月发动,他们中的佼佼者将会跨入大学。

一场风雨,十年光阴,人生道路由此转向。

其中年纪最小的是68届初中生。

他们66年停课时年仅14岁,尚未读完初一课程。

“文革”中,他们荒废了两年学业后,也头戴“知识青年”的桂冠被送上了南下北上的列车。

新三届(两种说法):

一种指66-68时的小学生。

代表人物有:

莫言、王安忆、刘晓庆、顾城、李培林、刘小枫、樊纲。

一种指77、78、79级的大学生,即文革后恢复高考后的三届大学生。

由于文革,这三届大学生网罗了中国的人才,社会的才俊之士都集中到这三届里,他们是当代社会的中坚力量,“天之骄子”。

代表人物有李克强、袁纯清(山西)、李书磊(福建)、汪丁丁等(北师大经济学家)。

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时期:

1977-1999

1.教育政策的调整、变革推动拨乱反正。

恢复高考(新三届77-79)和实行留学政策;

1980年,第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项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学位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它促使我国高等教育层次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2.教育体制改革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三大任务:

(1)发展基础教育的任务交给地方,分级管理;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3)改革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决定》对中小学的领导体制作出了规定:

“学校逐步实行由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P127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旨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将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背景: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90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任务:

“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

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

到本世纪末,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用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再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的现代化。

改革思路:

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

为了完成党的十四大确定的90年代的要主任务,必须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基础教育改革目标:

到20世纪末,我国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

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对经费的规定: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四,达到发展中国家八十年代的平均水平。

3.法规建设: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专项教育法律。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总政策的法律体现,是制定各种专项法规及各类教育政策的法律依据。

90年代又颁布《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逐步建构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

4.20世纪末制定的面向新世纪的重要教育政策

1.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提出六大工程:

素质教育工程、园丁工程、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工程、“211”工程、远程教育工程、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要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4%的目标。

985与211

“211工程”是1995年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联合提出,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工程。

“211工程”的含义是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点。

1998年5月,教育部决定在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重点支持国内部分高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简称“985工程”。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背景:

由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们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结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相对滞后,影响了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不能适应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

目标: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途径: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五、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2000年至今

重要政策:

1、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基础教育作出四方面调整。

p146

2、2001年7月教育部颁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P147);

3、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两为主政策(两基后);

4、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5、党的十八大报告。

新课程改革

新课程改革:

2001年7月教育部颁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目标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新课程的核心理念: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策略:

1.重建课程结构。

课程设置上,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课程,高中课程由必修和选修两部分课程组成从小学到高中,多了一门课,叫做综合实践活动课。

2.制定新的课程标准。

三维目标。

3改革教学过程。

强调学生中心、互动;重视以学定教;

4.规范教材的开发和管理。

“一纲多本”。

5.建立新的课程评价体系。

6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这是中国进入21世纪之后的第一个教育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政策的价值取向转变:

2010年政府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教育公平作为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并明确基础教育是重点保障对象。

亮点:

1、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2.、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将在2012年达到4%。

3、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更加丰富的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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