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393184 上传时间:2023-02-2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郑建设计〔2004〕35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工图审查由现行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的其它事宜,将另行文。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4〕91号文件

 

主题词:

城乡建设设计审查办法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12月7日印发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04〕9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认定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类别和等级原则上自主委托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

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委托审查应坚持自主、就近的原则,以便于市场监管和提高服务效率。

原则上不得跨省选择审查机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跨省域选择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

(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四套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违反上述条款其中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任意减少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

对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以外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考。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需要复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

审查合格书应自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送审的四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三套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备案表、审查合同、不良记录表和审查合格书。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除第九条第一款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和全套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

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统计数据情况,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季末和年终后五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汇总资料。

第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按照国家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结合各地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其人、财、物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一类、二类两个级别。

一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审查业务不受限制;二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九条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高度在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工程或者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并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覆盖面和服务时效。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

(三)专业审查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资格证、身份证、2册印章印模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应当有原单位解聘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公场所、资信证明;

(六)单位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以上资料(含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所有复印件均验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以下认定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报省辖市、省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进行公示;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不包括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齐相关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报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审查质量。

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无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包括认定条件、执业行为、审查质量、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情况。

对检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建设部第134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省建设厅原印发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主题词:

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通知

抄送:

建设部,省人大,省政府。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11月22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