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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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试行办法
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和《关于印发〈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永人社发〔2014〕1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并有余缺编制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县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方式进行。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影响较大,业界公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即按公开招聘程序,在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予以免考,直接进入体检、考核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按照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县编办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招聘方案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县编办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及全面完成岗位设置和原有人员聘用安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建立事业单位定期公开招聘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统一定于每年6月举行,具体工作按以下时间安排进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填写《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审核表》(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进行申报;县编办于每年4月前核定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6月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当月发布招聘简章,8月举行笔试,9月完成面试,10月完成体检、考核和公示等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需另期组织公开招聘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条件等。
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审核表》(附件1)。
第八条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原则、人员管理方式;
(二)招聘基本条件和范围、不能报考的情形;
(三)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五)考试的范围、方式、笔试和面试人数比例、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及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六)体检与考核入围人数比例、标准及要求;
(七)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信息公布网站网址;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招聘公告(简章)根据招聘方案制定,内容须与核定的方案内容一致。
第十条招聘公告(简章)在新田县政府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同时可以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公告(简章)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公告(简章)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调整的,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和考试时间。
第三章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初审,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应届毕业生可凭就业推荐表报名,在简章规定时限内提供毕业证书。
其他有关职称资格、技术(能)资格等方面的证书证件取得时间必须在简章规定时限内,否则视为不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原则上年满18周岁;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不能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也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
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
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考试和考核
第十六条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岗位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
3。
对报考人数低于开考比例的,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或核减招聘人。
放宽招聘条件的要重新予以公示并组织报名。
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开考比例。
低于1:
3比例开考的岗位,有可比成绩的,考生相同科目笔试成绩要达到该科目(同试卷)参考人员平均分方可进入面试;没有可比成绩的,单科成绩均须达60分方可进入面试。
第十七条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
其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分值比例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或省有统一政策规定外,不得擅自设置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加分条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委托有命题资格的人事考试、人才服务机构命题、制卷、阅卷;也可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同意,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命题、制卷、阅卷并组织实施。
命题、制卷、阅卷应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密及其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应聘人员可按要求查询本人成绩。
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考生申请查分登记表》(附件6),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查分。
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面试(操作考核)人选一般按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根据同一岗位考生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面试人选及其笔试成绩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因各种原因,导致出现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等额的情况,有面试可比成绩的,考生成绩须达到相同面试科目(同试卷)并相同评委组参考考生的平均成绩,方可作为体检对象;无面试可比成绩的,须达到60分,才可作为体检对象。
第二十条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
可采用专业知识答辩、实际操作考核、结构化面试等方式。
面试可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有命题资格的人事考试、人才服务机构命题,也可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命题。
第二十一条面试设评委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外聘专家评委应占多数。
评委小组设组长1名,可以由评委小组成员推举产生,也可在评委小组中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
面试考官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第五章体检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体检人选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应聘者的考试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确定的体检人选及其综合成绩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考生抽签决定体检分组及顺序,全程实行代码管理。
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可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有特殊体检要求的,应当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在招聘公告(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体检合格人员为考核人选。
按照管理权限,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与,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核结束后,应及时拟定考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
由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及自愿放弃等原因造成空缺名额,可由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及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
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只进行一次。
按照管理权限,体检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六章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按照考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后,在招聘公告(简章)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或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通知》。
用人单位填写《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人员名册》和《新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3、4、5),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经核准备案同意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完成批准备案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机构编制部门为新聘人员办理入编登记;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原已核准的用编计划及相关手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聘用单位应核准备案同意聘用并办理入编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及时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招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以下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社、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田县委组织部、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