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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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分标准

××省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分标准

评定项目

序号

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

得分

基础分

加分

减分

总分

受理来信来访(6分)

1

评定内容:

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区别情况答复或移送。

评分标准:

对于采用信件、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记录信访事项,记录不准确、不全面的,每处扣0.5分;启封信件时应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每个信件扣2分。

对于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记录信访事项,记录准确、不全面的,每处扣0.5分;对于涉检信访案件应制作接谈笔录,详细记录来访人基本信息、信访事项,未制作笔录的,每件扣1分;制作笔录但未经来访人核对并签名、捺指印的,每件扣1分;因保管不善,造成笔录丢失的,扣2分。

对于来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来访人签名后,妥善保管,未制作清单的,扣1分;清单未经来访人签名、捺指印的,扣1分;因保管不善,造成清单和来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丢失的,扣2分。

接待群众来访不文明,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媒体曝光的,每次再扣3分。

对于检察室不能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移送而未及时移送的,每件扣1分。

对于检察室能够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答复而未及时处理、答复的,每件扣1分;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每件再扣3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5

 

 

 

受理来信来访(6分)

2

评定内容:

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区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知、移送。

评分标准:

犯罪嫌疑人到检察室自首,检察室拒绝接受自首的,扣1分。

接受自首且自首事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制作自首笔录,详细记录自首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等,未制作笔录的,每件扣0.5分;自首笔录未经自首人签名、捺指印的,每件扣0.5分。

有检举、揭发事项的,应另行制作笔录,未制作笔录的,扣1分。

对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自首人签名后,妥善保管,未制作清单的,扣0.5分;清单未经自首人签名、捺指印的,扣0.5分;因保管不善,造成清单和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丢失的,扣1分。

犯罪嫌疑人自首事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派出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通知不及时的,每件扣1分;

犯罪嫌疑人自首事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处理,措施不当或通知不及时的,每件扣1分;

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过程中因处理不当发生严重后果的,扣1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1

 

 

 

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分)

3

评定内容:

采取公开举报电话、开展举报宣传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举报线索收集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评分标准:

开展举报宣传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5分。

未公开举报电话的,扣1分。

发现、受理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后,派出院据此予以立案的,每立1人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2

 

 

 

4

评定内容:

对发现、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做好登记、移送。

评定标准:

未及时移送的,每条扣0.5分;丢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每条减1分。

对线索未实行专人管理的,扣1分。

线索管理期间发生失、泄密事故的,扣2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1

 

 

 

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分)

5

评定内容:

经检察长批准后,协助自侦等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评分标准:

未经审批程序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每件扣2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经批准后协助查办的,每件加1分;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2

 

 

 

职务犯罪预防(6分)

6

评定内容:

开展预防宣传、廉政警示教育。

评分标准:

开展预防宣传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5分。

开展警示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5分。

在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活动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移送后,派出院据此予以立案的,每立1人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2

 

 

 

7

评定内容:

开展预防调查,提出预防检察建议。

评分标准:

开展预防调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

提出预防建议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

预防调查报告引起基层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且批示被落实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预防建议被相关单位整改落实的,每件加1分;被吸收为规章制度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4

 

 

 

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10分)

8

评定内容:

建立与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走访、座谈、召开联席会议。

评分标准:

未与辖区“两所一庭”建立联系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的,扣2分。

全年未走访辖区“两所一庭”并进行座谈的,每少一家扣0.5分;全年未与辖区“两所一庭”召开“小四长”联席会的,每少一家扣0.5分。

对辖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调解和执行等办案情况,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对辖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不掌握基本情况、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每少一家扣1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2

 

 

 

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10分)

9

评定内容:

对人民法庭的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评分标准:

发现上述情形,未能及时移送的,每件扣1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发现上述情形并及时移送后,经批准协助审查案件的,每件加1分;派出院据此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的,每件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3

 

 

 

10

评定内容:

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或者侦查活动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评分标准:

发现上述情形,未能及时移送的,每件扣1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发现上述情形并及时移送后,经批准协助审查案件的,每件加1分;派出院据此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通知书的,每件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3

 

 

 

11

评定内容: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评分标准:

未对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台账的,每少一人扣1分;对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种类等基本情况不掌握或掌握不准确的,扣1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或其他社区矫正违法情形,未能及时移送的,每件扣1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发现上述情形并及时移送后,派出院据此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的,每人加2分;监督收监执行的,每人加3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3

 

 

 

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10分)

12

评定内容:

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评分标准:

对辖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不掌握、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每少一家扣1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派出院后派出院以书面形式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每件加1分;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每件再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2

 

 

 

监督涉农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开(5分)

13

评定内容:

监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级组织公开涉农信息,并向检察室报备。

评分标准:

驻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辖区任一村级组织未公开涉农信息的,扣2分。

检察室未建立涉农信息台账的,扣5分;建立的涉农信息不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5

 

 

 

14

评定内容:

核实涉农信息的真实性。

评分标准:

发现涉农资金未如实发放的,一种加1分;帮助追回的,再加1分;相关人员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每人再加1分;派出院据此予以立案的,每人再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分)

15

评定内容:

积极摸排、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派出院批准后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评分标准:

每年应发现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少于5条,每少一条扣1分。

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后,经批准参与案件调查的,每件加1分;派出院据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的,每件再加1分;参与出庭诉讼的,每件再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后,经批准参与案件调查的,每件加1分;相关院据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的,每件再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经批准监督执行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5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5分)

16

评定内容: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评分标准: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5分。

1

 

 

 

17

评定内容: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评分标准:

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每件加0.5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或工作中发现的矛盾纠纷,未能妥善处理并引发恶劣影响的,每件扣1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1

 

 

 

18

评定内容:

提供法律咨询。

评分标准:

提供法律咨询的,每件加0.5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

 

 

 

19

评定内容:

协助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心理疏导、跟踪帮教等工作。

评分标准:

全年未开展上述工作的,扣3分。

协助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并达成和解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每人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落实帮教措施的,每人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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