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人力资源部风险控制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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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集团管理中心文件
集团人力资源部风险控制工作实施细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对潜在风险的识别监控,降低集团人力资源成本,实现从“事后及时检查”到“过程即时监控”、“事前有效预防”的转变,保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国内子公司。
2人力资源架构风险控制体系
2.1人力资源风险定义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在人力资本引进、培育、开发和人力资源预算、成本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具体指在企业招人、用人、育人、留人所有环节中,从员工应聘、入职、调配到离职,涉及个人诚信、关联企业及亲属关系回避、劳动用工、健康、信息保密、绩效考核、员工培训、成本控制等方面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2.2风险监控小组组成
2.2.1组长由管理中心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
2.2.2组员由人力资源部培训、薪酬、绩效等模块负责人及各大区(子公司)人事经理组成。
2.2.3风控员由人力资源部所属各模块专员兼任,下属机构由行政人事(或综合部)经理兼任,由其协助组长开展风险监控工作。
2.3人力资源部风控小组职能
负责人力资源部管理流程、关键监控点、监控要素及量化处罚标准的拟定、实施、评估和改善,以保证风险监控体系良好运行。
教育和培养员工,让风险监控意识深入每个员工心中,自觉维护体系的运行。
具体分工见下表:
岗位
具体职责
组长(副组长)
负责整个人力资源部风险监控体系的建立、督促实施、资源配置及对各部分负责人奖罚的实施。
组员兼风控员
建立部门内部的风险监控体系,负责风控体系的具体实施。
对风险控制点进行监控,对本部门或人员不符合情况进行处罚。
对下属机构风控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4人力资源部职能
2.4.1核心职能:
选拔、配置、开发、考核和培养公司所需各类人才,制订并实施各项薪酬福利政策及员工职业生涯计划,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潜能,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持续长久发展。
2.4.2主要工作职责
2.4.2.1制度建设与管理,制定集团中长期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流程,组织、协调、监督制度和流程的落实。
2.4.2.2机构管理,编制集团组织机构,制定人员岗位职责,集团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考核、轮岗与解聘管理;监督指导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核定集团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确定各机构年度人员编制计划。
2.4.2.3人事管理,员工招聘、入职、考核、调动、离职管理;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建档及培养;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分析及统计。
2.4.2.4薪酬考核,制订并监控集团薪酬成本,市场薪酬水平调研,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核算员工工资,核定子公司的工资;制订集团员工福利政策并实施。
管理并组织实施集团员工的业绩考核工作。
2.4.2.5培训发展管理,集团年度培训计划的制订与实施,监督、指导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制订集团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并进行管理和使用。
2.4.2.6其他工作,制订并更新维护集团员工手册;员工满意度调查,开发沟通渠道;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关及业内单位关系;联系高校、咨询机构,收集汇总并提供最新人力资源管理信息;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指导、协助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2.5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注:
物业管理部风险控制由物业管理部自行负责。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1招聘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1.1招聘需求申请及审批
各部门、子公司根据年度工作规划,从编制、岗位、人员三方面进行评估,于每年年底拟订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经中心、部门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
3.1.2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年度发展规划、岗位编制情况及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制定年度招聘计划。
3.1.3日常招聘由各部门和子公司根据年度规划实施情况,提出员工需求申请。
以OA形式递交"部门拟聘新员工申请表",招聘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3.1.4招聘流程(见附件一)
3.1.4.1招聘渠道选择
3.1.4.1.1内部调整、推荐
3.1.4.1.2人才中介机构推荐
3.1.4.1.3参加招聘会
3.1.4.1.4报纸杂志刊登招聘广告
3.1.4.1.5网络信息发布与查询
3.1.4.1.6用人部门可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职位情况选择招聘渠道。
3.1.4.2人力资源部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
3.1.4.3拟选人员一般需要经过2~3次测试,面谈与测试步骤如下:
应聘职位
经理级以上人员
一般人员
第一次面试
招聘主管/直接经理
招聘主管/直接经理
第二次面试
人力资源经理/部门或中心总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部门或中心总经理决定录用
第三次面试
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裁决定录用
/
3.1.4.4人力资源部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的测试,包括笔试、外语、计算机、岗位操作知识(这些项目均视岗位实际要求而定)测试和初步的面试。
3.1.4.5人力资源部测试通过后,用人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的推荐意见及有关个人简历等材料,对应聘者进行二次面试和业务水平测试。
3.1.4.6人力资源部将“应聘登记表”转用人部门签署意见。
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人员,按不同的审批权限进行录用批准。
3.1.4.7确定录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应聘者到规定医院对规定项目进行体检。
3.1.4.8对经理及以上职位的应聘人员,应在面试时要求其提供工作证明人,必要时还需做背景调查,并将背景调查报告记录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上。
3.1.5人员录用审批权限
3.1.5.1集团部门经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录用由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部门、中心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人才由集团总裁批准;
3.1.5.2集团总部一般员工、临时工录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
3.1.5.3子公司加工、生产板块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除外)及以下人员录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在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3.1.6员工举荐流程(见附件二)
3.1.6.1举荐原则
3.1.6.1.1坚持唯才是用原则,以个人能力与集团的适合度为主要参考标准。
3.1.6.1.2要求举荐人和被举荐人在不同部门工作、尽量不在同一子公司。
3.1.6.1.3人力资源部对被举荐人进行公平、公正、透明的考核评价。
3.2入职流程(见附件三)
3.2.1入职培训
新进员工满5人以上由教培中心组织一期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发展史、企业文化、团队建设与沟通、员工行为规范、各项礼仪、各项制度(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员工职业发展及规划、H-MART经营理念的介绍与推广、钢材知识概述等。
3.2.2岗前培训
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新员工直接需安排为期5天的部门、岗位培训。
3.2.3试用考核
3.2.3.1新员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对新员工进行观察、考核。
3.2.3.2试用期满,员工对试用期表现进行自评,直接主管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该员工的转正起到关键作用,通过OA向上级主管递交“新员工转正考核表”。
3.2.3.3转正考核流程(见附件四)
3.3劳动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
3.3.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3.3.1.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3.1.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3.3.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3.3.1.3.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3.1.3.2当事人意愿表达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3.1.3.3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3.3.1.3.4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不公平的。
3.3.1.4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间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审理。
3.3.1.5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3.3.1.6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规定
3.3.1.6.1员工首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期限统一定为一年。
3.3.1.6.2员工与公司续签合同,期限为两年。
3.3.1.7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公司试用期统一为3个月。
3.3.1.8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3.1.8.1双方协商同意的;
3.3.1.8.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3.3.1.8.3公司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3.3.1.8.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3.1.8.5公司与劳动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如原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还应经部门鉴证)后生效。
3.3.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3.3.2.1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3.2.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2.2.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3.2.2.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3.2.2.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3.2.2.4员工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的。
3.3.2.2.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3.3.2.2.6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3.2.2.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任务不足,确需按规定裁减有关人员的;
3.3.2.2.8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3.3.2.2.9公司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富余职工;
3.3.2.2.10其他符合国家、市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3.3.2.3属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3.3.2.3.1在试用期内的:
3.3.2.3.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3.3.2.3.3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3.2.3.4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3.2.3.5公司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
3.3.2.3.6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3.3.2.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3.3经济补偿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3.3.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条款,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规定赔偿相应金额。
3.3.3.2公司为所有员工每月提供100元保密工资(保密工资包含在效益工资内),享受保密工资的员工在离开公司的一年里不许到与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的公司工作,不得合伙开办与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的企业,如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