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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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

授信业务资金流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持续稳定增长,规范和加强对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的监管和控制、有效规避授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主要包括预付帐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等两类。

第三条货押业务资金流是指在货押业务各具体环节中与商品实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货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授信发放及企业自偿性资金回流。

第四条授信发放是指我行给予受信人的融资便利,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保贴、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保函等。

第五条企业自偿性资金回流是指企业成功组织交易,将终端产品(货物或服务)销售后的货币资金回笼,即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回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电汇、支票转帐、票据(银票、商票)贴现等。

该类资金是企业偿还我行信贷资金的第一来源。

第六条为便于资金监管,受信人一般须在我行开立三类帐户:

贷款帐户、保证金帐户及贸易融资回款帐户(可以为一般结算帐户)。

第七条资金流监管的总原则是:

严把贸易背景关、严控授信用途,锁定自偿性资金回流。

总要求是:

确保资金使用正确,保障第一还款来源,维护我行授信安全。

第二章预付帐款类货押业务资金流监管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预付帐款类货押业务主要包括:

先票(款)后货质押(含标准模式、卖方担保提货模式)、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等。

第九条受信人按合同约定存入的承兑、开证保证金,应按要求存入保证金帐户。

第十条为方便我行资金监管,我行、受信人及供货方应签订预付类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1)(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除外)、协议供货方(收款人)必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物为标的的采购合同的销售方。

第十一条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必须为与我行及受信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原则上必须由一名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及经办行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的,可由经分行认定并签署合作协议的专业物流商(含邮政特快专递)送达。

分行应与认定的专业物流商签署协议明确交票和签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一并直接付给供货方,或者开具以供货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

以汇票、支票形式支付的,一般应注明“不得背书转让”。

第十四条供货方收到银承或款项后应及时出具收款证明,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交付我行。

首笔业务采取银承方式的,收款证明直接交付我行工作人员,并由其携回交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归档保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加强对在途票据的监控,注意核对收款证明。

第十五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银承送达及回执取回等工作环节。

第十六条融资方式以进口信用证方式发放的,信用证受益人必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物为标的的进口合同的境外供货方。

第十七条先票后货标准模式项下货物运抵我行指定仓库、码头、港口、车站后,受信人采取一次性赎货提货的,应在提货前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授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附件3-2)或授信结清证明(附件3-3),向受信人出具“提货通知书”。

受信人采取分批赎货提货的,立即办理现货质押手续,随后的资金流监管手续和要求同存货类货押业务。

第十八条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受信人申请一次性从供货方提货的,应在提货前追加全额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授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或授信结清证明,出具“提货通知书”。

分批提货的,受信人应在提货前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授信,具体金额≥所提货物价值*质押率。

第十九条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融资到期时,受信人应全额清偿我行授信。

未按期清偿的,由供货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受信人、供货方全部或部分终止销售合同或供货方实际发货数量少于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数量或在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未发货的,供货方应将相应款项直接退还我行。

具体退还方式包括:

一、授信方式为贷款的,直接将剩余款项汇至我行贸易融资回款帐户;

二、授信方式为我行承兑的银票或经我行保贴的商票且供货方未背书转让的,直接将银承或商票保贴函退还我行;

三、授信方式为我行承兑的银票或经我行保贴的商票且供货方已经背书转让的,直接将剩余款项汇至我行贸易融资回款帐户。

第二十一条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寄抵我行经审单无瑕疵(无不符点),符合付款/承兑条件的,或经审单有瑕疵并向受信人提示后,后者同意接受不符点单据的,单证中心(或分行国际部)应立即将单据交付分行货押监管中心。

受信人采取全额付款/承兑的,必须在最迟付款日/承兑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全额追加剩余保证金并存入保证金帐户。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向受信人释放单据。

受信人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或非全额保证金承兑申请的,货物运抵我行指定仓库后,立即办理现货质押手续,随后的资金流监管手续和要求同存货类货押业务。

第二十二条单据符合付款/承兑要求但因货物运输原因导致最迟付款日/承兑日早于现货质押手续办妥之日的,受信人全额追加保证金后,我行释放单据。

受信人无法缴款赎单的,我行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检验检疫等手续,货物抵岸后,由第三方运抵我行指定仓库继续办理存货类货押业务。

第二十三条进口信用证来单金额超出开证金额的,应要求受信人在最迟付款日/承兑日之前三个工作日内追加等同于超出部分的保证金。

第三章存货类货押业务资金流监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存货类货押业务品种主要包括现货静态质押模式和动态(核定存货)质押模式等两种。

第二十五条融资用途须严格按照我行与受信人所签定的授信额度合同或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与企业出质货物相关,即用于以出质货物为核心的经济交易行为。

与出质货物无关的贷款申请,我行有权拒绝。

我行、出质人及监管方应按不同业务类型签署相应的存货类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4)。

第二十六条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流向仅限于受信人主营业务中产生的资金支出,原则上应直接支付给上游供应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原则上应要求受信人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终审意见为准)、存入保证金帐户。

银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受信人主营业务中所涉及的主要交易对手。

第二十八条融资以商票保贴方式发放的,要求同承兑方式。

第二十九条受信人提货时,以补充保证金方式覆盖我行风险敞口的,应在提货前将足额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用帐户。

应补保证金≥所提货物价值*质押率。

第三十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出具“提货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质物市场价格跌价幅度超过质押生效时价格或最近一次调整后价格的5%时,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在当天制作“质物价格确认/调整通知书”,要求受信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实际差价补齐。

以追加保证金方式补齐的,应补保证金≥(原出质单价-目前市场价格)*原出质货物数量*质押率;以追加货物的,应补货物数量≥在押质物(原出质单价-目前市场价格)/目前市场价。

第三十二条企业以质物为核心的主营业务中产生的现金收入应尽可能进入我行贸易融资回款专用帐户,最低比率一般应不低于我行授信占其银行总授信的比率。

第三十三条前述回款要求应作为货押业务的财务性契约条款(限制性条件),明确写入授信额度合同,如不执行我行有权提前终止额度使用。

第三十四条我行占有监管期间,货物出现保险事故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向保险人正式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协助经办行索赔。

第三十五条成功索赔后,保险赔偿金入贸易融资回款帐户,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

多余部分退还受信人。

第三十六条索赔失败或赔偿金不足以覆盖我行风险敞口的,受信人仍需承担授信偿还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信人或监管方(如有)出现违约行为,对我行授信安全构成威胁的,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协同资产保全部门对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进行追索。

追索所得入贸易融资回款帐户,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授信风险显露,受信人无法偿还我行授信而需变卖质物时,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和资产保全部门协助经办行制定应急预案。

经办行作为质物监管和变卖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变卖过程中的各种事项。

签署授信额度合同的同时,我行与出质人签订相关委托变卖协议。

第三十九条变卖所得收入入贸易融资回款帐户,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

多余部分退还受信人。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1:

预付类业务《合作协议书》

6

附件3-1-1

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先票后货模式下担保提货业务)

编号:

深发___________合字第号

甲方(卖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买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

深圳发展银行______分行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乙方为甲方产品的经销商负责在指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甲方指定的产品。

2.乙方与丙方签署合同号为深发综字第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项下的单笔子合同、从合同用于支付乙方与甲方在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

3.本合同的签署旨在:

加强三方的互利合作,确保上述合同的履行,确保甲方收取货款、乙方专款专用和丙方授信安全。

为此,经自愿、平等协商,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三方当事人订立本合同,供各方恪守履行。

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授信方式

为支持乙方向甲方订购货物,促成双方销售合同的履行,在销售合同与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间内,丙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授信:

一、丙方为乙方承兑以甲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丙方发放贷款给乙方专用于订购甲方的货物。

三、丙方为乙方开给甲方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保贴函。

四、丙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若授信采用第1种方式,甲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给予丙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确认函》。

若授信采用第2种方式的,乙方授权丙方直接将款项付至甲方的帐户,甲方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出具《收款证明》。

上述贷款款项,乙方也可以以银行汇票的方式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银行汇票后应当给予丙方《收到银行汇票确认函》。

第二条授信

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给予乙方授信、授信的有效期限、数额和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的业务量,丙方给予乙方授信额度。

额度有效期限内,乙方使用额度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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