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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1、工伤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

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具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本级为市人社局工伤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伤亡情况、事故经过、急救医院、转诊医院、门诊/住院、住院科室、报告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并留存现场照片、伤者照片、视频等资料。

请务必确保各项信息准确,以便我们尽快审核报告信息。

(二)报告形式。

事故伤害报告分为网络报告、微信报告、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四种方式。

网络报告网址:

,24小时。

微信报告:

关注微信“秦皇岛人社12333”公众号,在“我的社保”-“工伤事故报备”链接下报备,24小时。

书面报告: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段,市本级参保单位到市人社局一楼大厅工伤认定窗口提交事故伤害报告表。

电话报告: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段,拨打3295500报告。

(三)接报处理。

我们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及时指派合作调查取证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各用人单位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一)申请时限。

工伤事故报告不等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事故报告成功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影响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对应四种报告方式:

网络、微信报告的,30日内在网报系统提交认定申请,使用网报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到市人社局3号窗口提交全部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书面、电话报告的,30日内提交全部的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附加工伤认定申请模板U盘。

因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填写附表3《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审批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受伤害经过部分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受到伤害时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单位对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的规定。

如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注明单位地址和受伤职工当天的住址;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4.受伤职工首诊及后续医疗诊断证明书(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5.知情人证人证言(证人按手印),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证据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未提交上述证据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补正,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

(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确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受理或调查时,进行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确认,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在无法进行现场送达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确认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邮寄送达。

三、提交申请材料后单位需做工作

(一)配合工伤认定调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事故报告或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过程中通知申请人补正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1.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范围。

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与商业保险公司收集的客观证据材料吻合的,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对于一些特殊情形还需进行现场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现场调查:

①造成人员死亡(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同起事故三人(含)以上受伤的;

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

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情形。

2.现场调查方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核实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①根据工作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②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③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3.职业病调查。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社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调查核实。

如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供,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时做撤销受理决定。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撤回。

1.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前,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加盖单位公章及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收到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并出具退件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认定决定作出之前,用人单位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在书面撤回申请加盖公章及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申请材料不退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程序终止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三)申请补充工伤部位

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医疗机构对职工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作出新的诊断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新的诊断证明书和补充伤害部位申请(填写附表4《补充工伤伤害部位审批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和新的诊断证明书后,与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进行核实。

情况属实的,如尚未作出认定决定,按照新的诊断情况直接作出认定决定。

已经作出认定决定的,作出补充伤害部位的决定;新的诊断与伤情无关的,作出不予补充伤害部位决定。

(四)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无特殊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收受理申请材料45天左右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窗口领取。

领取前可使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认定进度查询。

用人单位领取本单位认定书时应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代受伤害职工领取应提交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更正认定工伤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书面申请(填写附表5《更正工伤伤害部位审批表》)更正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相关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更正通知书》:

1、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出具工伤职工伤情诊断结论发生变化且无异议的;

2、决定书中表述内容存在笔误的。

《认定工伤决定更正通知书》属于不改变原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性质的行为,是原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工伤认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对更正内容均无异议且共同提出书面更正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可直接作出更正结论。

(六)领取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已经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发现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

附表:

1.《事故伤害报告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审批表》

4.《补充工伤伤害部位审批表》

5.《更正认定工伤决定审批表》

 

附表:

1

事故伤害报告表

用人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受伤害职工姓名:

性别:

工种:

受伤部位(症状):

事故经过(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

单位处理救治情况、意见:

(公章)

201年月日

备注:

本表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附表:

2

单位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姓名: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201年月日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受伤害职工姓名

 

性别

 

工种(职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伤害职工家庭地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故时间

年月日

受伤部位

是否已参加工伤保险

已支付医疗费

受伤害经过(如写不下,请在背面接着写)

 

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如为复印件标明“复印件”

页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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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提交人:

201年月日

说明: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四、“受伤害经过”应当写清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受到伤害时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单位对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的规定。

如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注明单位地址和受伤职工当天的住址。

因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写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时间等。

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名,表明确认“受伤害经过”陈述真实并同意申请认定工伤。

五、“用人单位意见”应当签署是否同意认定工伤,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用人单位意见”只加盖公章的,视为同意认定工伤,填写内容属实。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附表:

3

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受伤职工

身份证号

工种

参保号码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延长时间

至年月日

事故经过

受伤部位

用人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表:

4

单位名称

认定书号

受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充原因

补充部位诊断

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单位意见

(章):

年月日

工伤认定机构初审意见

 

签字(章):

年月日

工伤认定机构复审意见

 

签字(章):

年月日

备注

补充工伤伤害部位审批表

附表:

5

单位名称

认定书号

受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更正前

更正后

更正原因

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单位

意见

(章):

年月日

工伤认定机构初审意见

 

签字(章):

年月日

工伤认定机构复审意见

 

签字(章):

年月日

备注

更正认定工伤决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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