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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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省国资委签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省属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0.95。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在不超过0.8以内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具体规定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国资委的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薪酬方案。

包括基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以及结算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六)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

特殊情况需经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九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省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省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二十五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分为年薪制薪酬和核准制薪酬。

对实施年薪制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薪酬。

对实施模拟考核和总体任务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核准制薪酬。

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对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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