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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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责
任
清
单
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
(一)省本级参保单位征缴稽核监管………………………………………5
(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6
(三)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监管………………………………9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11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并监督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工作。
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指导和经办能力建设;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精算和制度运行分析;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精算和制度运行分析;省本级参保单位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审核和待遇计发;省本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险业务系统维护管理,省本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告知;社会保险待遇稽核和先行支付追偿;综合业务标准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后各项业务经办;负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工作信息宣传、经办管理宣传宣传工作;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2
负责省本级参保单位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拨付;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履行协议;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参与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预防;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监督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3
承担省本级参保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保档案建立、登记与变更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和应征收数额核定;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和费率浮动;核定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退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和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征缴稽核;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4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算。
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结算工作;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工作;办理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
5
负责养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调剂基金的管理。
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管理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制定省本级养老基金支付计划;受理省本级参保单位从业人员工伤事故申报,参与工作事故调查、取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省本级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工作;参与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预防工作;负责省本级单位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工作。
6
负责全省社会保险的统计和本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管理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局域网与定点医院间的联网建设工作,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7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进行结算。
海南省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377号2010.12.09)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实施意见》(琼人社发〔2011〕326号,2011.12.23)
矿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
负责海南矿业联合有限公司和原海南钢铁公司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待遇审核支付工作。
承担海南矿业联合有限公司和原海南钢铁公司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保档案建立、登记与变更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算。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海南钢铁公司矿区社会保险管理处机构调整问题的批复》(琼编办〔2011〕84号,2011.05.0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负责农垦社会保险移交市县管理的后续问题的处理;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被征地逐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审核缴费申报、开展社保费征缴以及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等,指导市县经办机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汇总编制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市县经办机构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组织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及养老金发放工作;指导和推动经办机构扩大新农保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的通知》(琼编办〔2010〕92号,2010.09.0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后各项业务经办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和应征收数额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年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2015.01.0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32号2015.03.25)
注:
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陈宇填报时间:
2015年4月14日联系电话:
65370554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公章)
(一)省本级参保单位征缴稽核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省本级参保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稽核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一致;
(2)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保费;
(3)缴费申报额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年度稽核计划、业务经办、群众举报中的线索发现的疑点,或采取随机抽样等方法确定稽核对象,采取定期稽核和不定期稽核、通知稽核和突出稽核、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稽核人员分析业务系统信息数据,结合行业特点、行业平均收入、就业情况等进行评估,发现未如实参保缴费的疑点;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5.监督检查程序
(1)对稽核对象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
(2)书面通知被稽单位,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3)进行实地稽核,核查有关资料;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通报稽核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6)用人单位整改,补报参保人数、补缴社保费;
(7)将稽核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予以纠正;一时不能完全纠正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改正。
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按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予以补缴。
对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法定程序清理收回。
对弄虚作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立即停发,并依法追回自己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就医的人员情况,包括在院人数,入院诊断,住院时间,二次返院和转院等;
(2)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挂床住院、叠床住院、冒名住院、推迟出院、不合理(过度)检查、用药和治疗、安排不符住院指征者住院治疗、应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让患者个人承担等;
(3)服务管理情况:
包括病案登记管理是否真实、医师是否取得医保服务资格、医务人员是否掌握了解医保政策法规等。
3.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信息系统监控检查;
(2)日常巡查;
(3)突击检查;
(4)专项检查;
(5)专家评审;
(6)暗访;
(7)设立监督举报信箱、电话;
(8)年度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医疗保险智能审核系统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组织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联合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开展医保基金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改进医保付费方式。
5.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信息系统监控检查程序:
调阅有关信息系统。
(2)日常巡查程序:
根据日常工作安排和信息系统监控的情况,调出相关参保人员的资料,确定需重点检查的科室和病人。
查看病人的住院基本情况,根据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3)突击检查程序:
检查前做好相关工作和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目的,呈报主管领导审批;根据检查内容和目的,不定时地直接到相应的科室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根据检查内容和目的,参照日常巡查的项目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给出处理意见。
(4)专项检查程序:
制定工作计划,呈报主管领导审批,根据检查内容,明确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到达定点医疗机构与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后,按计划和分工逐项进行检查,固定有关证据,如实记录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检查情况,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签字确认;汇总、分析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给出处理意见。
(5)专家评审程序:
根据检查需要和专项工作安排,确定邀请专家的类型;组织专家对病历、处方或存在争议的政策问题进行评审,并做好详细记录;评审结果作为处理、处罚依据之一,汇总后呈报主管领导。
(6)暗访程序:
制定工作计划,呈报主管领导审批;直接与参保人或公医享受人员取得联系,向其了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况或者违规情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笔录。
汇总后呈报主管领导。
(7)监督举报程序:
接受信箱举报信、电话举报、来人来访举报,做好登记,调查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处室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后反馈。
(8)年度检查程序: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市县抽调人员,每年第1季度用1个月时间全面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经过监督检查,对违规医疗费用按程序对医疗机构进行扣款或拒付处理,必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涉赚违法犯罪的行为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认证离退休人员提供信息是否与预留信息前后一致;
(2)异地认证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3)是否存在离退休人员死亡不报或延缓申报,由亲属继续冒领养老金问题。
3.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3-6月进行领取养老金年度资格认证。
(2)对生存状况可疑人员安排上门走访。
(3)根据认证过程中或社会监督举报中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调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2月底公告进行退休人员认证起止起间(3月到6月);开展认证工作,接待认证办理;对行动不便者进行上门认证;对邮寄的异地认证材料进行辨别、登记。
5.监督检查程序
(1)列出工作计划和方案;
(2)开展认证工作;
(3)确定已认证人员和未认证人员;
(4)发布公告,督促补充认证;
(5)对可疑人员上门走访。
6.监督检查处理
(1)停发未认证人员基本养老金;
(2)追回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解答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政策以及业务经办问题;指导参保人业务经办流程、应提供资料等
宣教处(社管处)
65325133
2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按规定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办公室
65370054
3
个人自助终端机查询服务系统
个人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登录系统查询个人基本信息与缴费、待遇等情况
信息统计处
65370674
4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公告
对上年度省本级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余进行社会公告
基金管理处
65375611
5
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
每年给参保人寄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单
保险关系管理处
65370695
6
海南省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企业参保情况、企业职工参保情况的信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及证明
保险关系管理处
65324629
7
提供待遇查询服务
为参保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等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查询服务
养老保险处
65370557
8
医疗保险信息告知
公补个账划拨、医疗个账划拨、缴费到账、工伤待遇等信息短信告知
信息统计处
65370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