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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清风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为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方法?

,标准城市更新活动,建立标准、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方法实施细那么?

该?

实施细那么?

于2021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方法?

(以下简称?

方法?

),标准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标准、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

方法?

及本细那么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

方法?

及本细那么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效劳,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工程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那么,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工程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方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方案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撤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根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撤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根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根底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工程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撤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工程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撤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方案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以下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方案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根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那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限制。

  (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那么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工程撤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局部,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工程实施主体;超出局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那么:

  

(一)优先保障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工程。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那么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那么规定的各类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开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标准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方案管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方案(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方案)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本细那么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工程方案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撤除重建类工程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方案申报,由撤除重建类工程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催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

  开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当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工程。

  第十八条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工程和资金安排方案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工程应当优先纳入方案。

  综合整治类工程涉及的改善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局部费用按照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当。

  第十九条在综合整治类工程纳入方案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工程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工程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市、区开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工程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

确需加建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局部免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工程的方案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开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定图那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效劳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撤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平安、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平安、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局部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局部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局部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工程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当。

  第二十六条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当。

  工程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功能改变类工程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

方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局部免收地价。

  第五章撤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

方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撤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方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城市的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严重缺乏,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工程。

  ?

方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平安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缺乏,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平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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