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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实施中问题

工程建设实施中常见问题

一、工程招标投标

水利工程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30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11〕1176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吉水建管〔2011〕1177号)、《吉林省水利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均价法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1512号)。

(一)招标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渔业基础设施、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公益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3、工程施工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1、2、3项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招标。

(三)招标投标方式

1、公开招标

符合上述招标要求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公开招标。

省水利厅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特殊规定,对概算投资及单项合同金额没有要求,但要求日供水量在千吨及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万人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所有设备、材料均通过政府采购,或者采取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邀请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应急度汛项目;涉及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金额相比,明显过高的;其他特殊项目。

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量不足千吨,或者供水人口在万人以下项目,概算投资及单项合同不受限制,施工招标全部采取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外,其他程序执行公开招标的程序。

3、不招标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不用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招标投标监管

2012年省水利厅权力下放后,市(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施工招标的行政监督,目前比较特殊的是饮水安全工程,全部下放到市(州)监督。

设计及监理招标不论金额多少全部由省监督。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省里也没有下放,但饮水安全工程均由县(市)监督。

(五)办理监理招标应提供的资料

项目法人办理招标手续涉及到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建管处、审计处、监察室。

1、监理招标报告书、招标报告单、审查审计意见书、行政监察立项审批表各3份;

2、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

3、设计批复文件;

4、资金计划文件;

5、委托招标协议;

6、电子版招标公告、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下载信息验证资料;

8、纸质版招标文件(备案时提供);

9、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备案时提供);

10、招投标情况总结报告及评标报告(备案时提供);

(六)办理施工招标应提供的资料

与监理招标相同,可稍晚些时间同步进行。

1、施工招标报告书、施工招标报告单、审查审计意见书、行政监察立项审批表各3份;

2、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

3、设计批复文件;

4、资金计划文件;

5、监理合同(或监理招标报告书);

6、施工供图协议;

7、委托招标协议;

8、电子版招标公告、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下载信息验证资料;

10、纸质版招标文件(备案时提供);

11、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备案时提供);

12、招投标情况总结报告及评标报告(备案时提供);

13、中标候选人拟任主要管理人员参保信息核对。

(七)评标办法

1、合理均价法

目前我省内一般项目均采用合理均价法,合理均价法实质就是评委对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只评合格与否,不打分,减少人为因素。

被否定的投标文件,应当经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对于1000万元以上项目,通过抽取2个K值确定中标人。

1000万元以下项目,自2014年2月起,K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两次抽号,确定中标人。

2、综合评估法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大中型项目,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委可以对投标人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综合打分,有一定人为因素。

省厅对技术特别复杂项目有明确规定,工程总投资在国家规定的限额(3000万元)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使用专利技术和专项发明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地质结构复杂,需要采取专项治理措施的工程项目;工程结构和布局复杂,需采取多种措施和工艺的工程项目;工程等别为3级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申报程序:

项目法人向直接主管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依据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申请经批准后,按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招标投标事宜。

(八)招标投标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项目法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情况必须满足,在省水利厅必须备案;

2、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必须与招标工程等级对称;

3、各投标单位在投同一个标前,如果没有劳务或设备租赁合同,不要进行经济往来,特别是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转帐,延伸审计可能认定围标,涉嫌违法;

4、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10天;公告结束后,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5个工作日;施工项目省里常规均在发售招标文件件结束不早于第17天为投标截止日期,即开标时间;中标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中标公示结束后才可以签订合同;项目法人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报监管部门审批后程序才完整、合法。

二、工程质量监督

(一)监督权限

按照省水利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负责监督;1000万元至2亿元由市(州)负责监督;涉及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所有饮水安全项目由市里监督,膜下滴灌项目由各县(市)监督。

(二)质量监督手续审批

目前质量监督书实行网上办理,为确保工程及时开工建设,各项目法人在施工合同及检测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填报。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般较简单项目,在填报的质量监督书中直接对项目进行划分,填报前必须与质监站沟通,避免划分错误。

网上提交再删除以及实施过程中变更确认比较麻烦。

对于复杂项目,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合理划分,对于不能采用评定规程中相关外观质量评定表进行评定的项目,可以重新制定外观质量评定表及评定标准,项目划分及外观评定项目法人应书面上报质监站确认。

质监站在签发质量监督书时,下发质量监督计划。

(三)办理质量监督书应提供的资料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一式3份;

2、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及合同;

4、监理单位资质、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5、施工单位资质、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6、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合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7、监理单位委托平行检测合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8、参建单位主要岗位负责人从业资格及岗位证书。

(四)项目划分

1、常见概念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分部工程:

在一个建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性定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关键部位单元。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隐蔽工程:

指基础工程、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地下防渗、地基排水、地下建筑物工程等所有完工后被掩埋或者覆盖,很难再进行检查的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原材料:

指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料及其他原材料。

中间产品:

指砂石骨料、石料、砼拌和物、砂浆拌和物、砼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2、项目划分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设计结构特点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如混凝土重力坝,可按坝段进行项目划分,土石坝则应按防渗体、坝壳及排水堆石体等进行项目划分。

施工部署指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建筑物施工时期的安排,同时,还应遵守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

1)单位工程项目划分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因险情不同,其除险加固内容和工程量也相差很大,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划分;加固工程量大时,以同一招标标段中的每座独立建筑物的加固项目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加固工程量不大时,也可将一个施工单位承担完成的几个建筑物的加固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零散打捆项目。

将每个标段,或几类单个工程合并划分为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项目划分

枢纽工程。

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50%;投资不相差太大指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石分部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分部工程……等)的投资差值不宜超过1倍;对除险加固工程可根据整治内容,按本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部工程的划分。

对于单位工程中含有数量较多小型零散工程,通常在项目划分时,按照类别,将一些小的单个工程合并划分成一个分部工程。

对于独立施工,结构简单的渠道等较小项目,通常按结构部位划分分部工程。

3)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土方开挖以工程设计结构或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划分,每一区、段划分为一个单元;对于较长的河(渠)道开挖,堤防、大坝填筑前的清基可选择100-500米为一个单元。

土方填筑。

新筑堤防、大坝以工程设计结构或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层划分,每一区、段的每一层划分为一个单元,长度可选择100-500米;老堤加高培厚宜按工程量500-2000立方米划分一个单元工程;堤身与建筑物结合部及建筑物回填土方可将5个以下填筑层划分为一个单元。

土工膜防渗以施工铺设的区、段划分,每一次连续铺填的区、段或每500-1000平米划分一个单元,土工膜防渗体与刚性建筑物或周边连接部位,应按连续施工段一般30-50延米为一个单元。

土工织物以设计和施工铺设的区、段划分,平面每500-1000平米划分一个单元,圆形、菱形或梯形断面包括盲沟每50-100延米为一个单元。

砂砾料、堆石料、反滤(过渡)料填筑按每一区、段的每一层划分为一个单元。

普通砼工程,对于浇筑仓以砼每一浇筑仓号为一个单元,对排架、梁板柱以一次检查验收范围划分。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施工单位除提供工序验收评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原材料、拌和物与各项实体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资料;监理单位需要提供对单元工程质量平行检测资料。

堤防砼板块护坡工程。

要求30-50米划分一个单元,原填表说明的护坡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实际上是外观质量评定工序,省质监站已经进行修改。

其他模袋护坡、砌石护坡等表也不适用。

堤防防冲体护脚及沉排护脚宜按平顺护岸施工段60-80米或以每个丁坝、垛的护脚为一个单元,其中包括的土工织物、垫层划分按上述原则。

堤防石笼护坡、干砌石护坡、浆砌石护坡宜按平顺护岸施工段60-100米或以每个丁坝、垛的护脚为一个单元,其中包括的土工织物、垫层划分按上述原则。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进行划分。

三、开工备案审批

(一)开工备案审批权限

中央投资100万元以下、省级投资200万元以下及全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市(州)、县(市)水利局审批。

目前开工报告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往必须在批准开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才可以下达合同项目开工令,否则视为违规。

备案制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案均可以。

(二)办理开工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一式5份(其中一份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2、项目法人成立的请示及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3、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

4、投资方案协议书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6、监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需要提供第一次招标中标监理单位投标文件正本,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廉政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原件,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监理平行检测协议(除投标文件外,其他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

如果监理单位为直接委托,则不包括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其他同上。

7、中标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正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事资格证书原件,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抽样检测协议(除投标文件外,其他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原件由开工备案审批部门保存。

8、其他证明材料(工程开工情况报告,由项目法人编写,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概况、开工前各项准备、开工具备条件、开工日期等情况说明)。

四、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

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下列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的变更

1)工程规模、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或运行标准、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2)水库库容、特征水位、坝高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主要建设项目增加或减少的变更;

2、涉及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的变更

1)具体位置、总体布局、控制高程、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主要是指挡水建筑物(坝、堤、闸)整体结构型式、整体断面尺寸(包括防渗体),泄水、输水、引(供)水建筑物整体结构型式、堰顶高程,江河堤防和城市防洪工程整体断面尺寸,穿堤、跨河等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型式、位置、基线、标高的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4)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3、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如水轮机、水泵、发电机数量、容量、型号,启闭机型式、数量,闸门型式、尺寸、数量的变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4、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5、引起工程总造价超过(或等于)工程总概算投资10%的变更(含多项变更)。

6、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更。

(二)一般设计变更

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变更。

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1、主要建筑物的局部变更,主要是指挡水建筑物(坝、堤、闸)护坡起始高程、护砌材料、断面尺寸,坝顶路面、路缘石、栏杆、路灯等,输水、泄水建筑物的引水渠和尾水渠的变更;

2、防汛道路、交通桥、管理设施等次要建筑物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工程的变更;

3、因设计漏项或设计条件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增加或减少一般建设项目的变更;

4、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的变更;

5、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的25%的变更;

6、其他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审批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缘由、变更项目或内容、变更依据、变更投资的增减、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有关图纸,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等。

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完成后,项目法人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文报送原审批单位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部门必须出设计变更报告,不能由设计变更通知单替代设计变更报告。

一般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报告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缘由、变更项目或内容、变更依据、变更投资的增减、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有关图纸等。

项目法人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单,有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报项目法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财务及审计

(一)工程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支付必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且施工方需要提供由基本帐户出具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法人直接将工程款拨付未中标施工单位,或者中标施工单位在项目法人拨付工程款后直接大额度支付其他施工单位,稽察及延伸审计可能定性为分包或违法转包。

施工单位之间有经济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者设备租赁合同,在转帐时特别注意,要与工程建设情况相匹配,有一定限度。

(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应该考虑施工工序问题,先完成部分要先结算,特别是土方工程。

工程量计算必须是完整单元量,不能因为控制单次结算资金额度或者工程量,造成结算不完整单元。

报批时间上,必须在所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

施工单位入帐的消耗性材料,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否则可能涉嫌套取资金或虚列工程建设成本等问题。

(三)施工签证

施工中可能会遇到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签证,动用投标报价中5%的备用金。

需要注意,动用备用金可能涉及到预备费问题。

如果不涉及预备费,设计变更按照正常程序审批,资金支付通过施工、监理、项目法人,不需要上级部门审批。

如果动用预备费,则需要上级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四)动用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主要是为了解决工程施工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材料和设备等价格上涨以及行业费用标准政策性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动用预备费的前提必须是发生设计变更,而且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是否动用预备费可以简单进行界定:

整个项目最终决算值是否突破扣除预备费用的总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动用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尽量不要突破批复概算数值。

动用预备费用审批程序为:

项目法人填写动用预备费审批表,有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行文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决算及审计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后,在进行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或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且需要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一般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可以进行投入使用验收,投入使用验收要求进行竣工财务决算,但没有严格要求进行财政评审和竣工审计,验收中做为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要进行竣工验收,除要求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外,还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审计或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并有正式财政评审报告及竣工审计报告。

六、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一)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其它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省水利厅备案的检测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项目法人应将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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