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志愿书把年龄改大.docx
《入党志愿书把年龄改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入党志愿书把年龄改大.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入党志愿书把年龄改大
入党志愿书把年龄改大
篇一:
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
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单位及本人均不得随
意填写、更改。
干部出生日期以档案中的历史材料记载为依据。
“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材料为依据。
多份历史材料中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由组织上通过调查分析,确认其中一个时间。
关于公历与农历的换算问题。
自1958年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公历与农历换算。
凡因升学、入伍、参加工作、结婚等个人原因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
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二、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情况为依据。
多份材料填写不一致的,要通过系统翻阅档案材料进行辨别认定,一般以多数历史材料记载为准。
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但没有组织结论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尚未更改认定。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已经组织作过认
定,并形成了“三龄一历”审核认定材料,但与档案内容不符,仍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重新给予认定。
原认定意见不予认可,在报请领导批准后,从档案中撤出原认定意见。
四、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
档案材料被严重涂改,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难以认定的,可作为疑难问题,提请上级组织部门协助认定。
篇二:
1、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培训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培训讲义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处
20XX年12月
目录
一、《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的使用及审核方法…………3
(一)、出生时间的审核?
?
?
?
?
?
?
?
?
?
?
?
?
?
?
?
3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
?
?
?
?
?
?
?
?
?
?
?
?
?
5
(三)、入党时间的审核?
?
?
?
?
?
?
?
?
?
?
?
?
?
?
?
7
(四)、学历学位的审核?
?
?
?
?
?
?
?
?
?
?
?
?
?
?
?
9
(五)、干部经历审核?
?
?
?
?
?
?
?
?
?
?
?
?
?
?
?
?
12
(六)、干部身份的审核?
?
?
?
?
?
?
?
?
?
?
?
?
?
?
?
13
(七)、奖惩情况审核?
?
?
?
?
?
?
?
?
?
?
?
?
?
?
?
?
14
(八)、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的审核?
?
?
?
?
?
?
?
?
14
(九)、其他问题的审核?
?
?
?
?
?
?
?
?
?
?
?
?
?
?
?
14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的使用方法…………………………………15
三、《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的使用方法………………………20
四、四个单项否决项重点审核方法……………………………………22
五、缺少重要档案材料的处理方法…………………………………26
以黑组通字【20XX】2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和黑组通字【20XX】52号为依据,开展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一、《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的使用及审核方法
审核的一般方法是,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确定干部的相关信息,再到涉及该信息的材料中反查核对。
一般应重点关注干部的“三龄、两历”和身份。
“三龄”即干部的年龄(出生时间)、党龄(入党时间)和工龄(工作时间),“两历”即干部的学历学位和简历,身份即干部身份。
(一)、出生时间的审核
重点看三张表:
①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②最新的任免表、③记载身份证号的表(公务员表或者干部履历表)。
三张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需要组织上进行调查认定。
核实出生时间,同时要看与工作时间、入学时间、入党团时间、家庭成员信息等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有没有18周岁以下参加工作、7周岁以下入学、不满18周岁入伍入党、不满14周岁入团等情况。
关于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XX?
41号)。
按照41号文件规定,“从20XX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一般为入团志愿书,或者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
一方面依据组通字【20XX】41号文件,出生日期以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为准。
再看出生日期是否符合逻辑规律。
如果最早材料、
最新任免表和记载身份证号中记载出生时间一致,要在记载情况选是,其他材料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登记在存在问题中。
第二方面真实性存疑:
是否有涂改、材料是否是真实的、逻辑推算是否合理。
第三方面组织上在五类中是否有认定材料,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如果不符合政策规定,重新认定。
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防止继续不当得利。
做到四个坚持:
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最先最早标准、坚持全面取证、坚持严格审批程序。
早期材料是真实的,虽然没有盖章,也可以作为认定依据材料。
早期材料进行涂改的,要进行认定;能辨别出原始痕迹的,可以作为原始依据,并于早期材料进行比对,进行综合研判后认定;涂改严重,辨别不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到其原籍公安机关查找早于材料的户籍底卡进行调查或者调阅近亲属的档案进行取证,必要时到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20XX年10月以前更改出生日期的,档案中必须有个人申请、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组织部门的批复。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中组部明确的要求,对军队批注出生日期的认定要复核,对于符合中组部有关政策依据的,而且依据充分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据,否则重新认定。
对于早期填大年龄现又要求改回年龄的,一律不再办理。
因招工、入伍、入团等原因把年龄改大而且改回真实年龄的或者因考学等其他原因把年龄填小的,出于不同的目的,把年龄改大或者
改小的这两种原因,必须予以纠正。
中组部要求,改回不当得利时填报的年龄,获得两次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予以纠正,不予许两次不当得利。
最早材料的出生时间与其他材料不一致的,仍按最早材料认定。
中组部明确的,没有突破。
早期材料仅记载了年龄,没有记载出生日期的,通过调查户籍原始材料和合理推断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最早材料仅记载出生年份,没有记载月份的,如果第二早的材料记载的年份相同,可以把第二份早材料的月份作为认定依据;如果年份不同,就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最早材料注明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文字的,可以换算成公历时间进行认定;未注明的仍然按照公历认定。
地方自己出台政策,对出生日期认定,如果与中央政策不一致,都得纠正、重新认定。
20XX年10月以前,重新确认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缺少佐证材料都有予以纠正,重新认定。
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比较多,散见于各个类别的材料中,比如履历、自传、学历学位、任免等材料。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
主要看三类材料:
①参加工作原始材料、②最新任免表、③转正定级材料。
主要根据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时间是否一致判定。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五类应该有申请材料、调查证明材料和批复等等;
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必须认定。
依据《关于确定建
篇三:
《干部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
《干部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
填写说明
1、“家庭成员情况”,填写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填写顺序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
如本人有合法的养子女、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应在此栏填写;父母已去世的要在“备注”中注明。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侄女)、甥(甥女)。
3、“近姻亲关系”,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本表要求填写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4、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商、定居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详细填写。
如:
在某国某地某学校学习或某公司做某种工作(或任何种职务)。
5、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中,被判刑和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也应具体写明。
6、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较多,
表中填写不下的,可另续页填写。
附件1:
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项目释义
【姓名】:
档案中姓名用字前后不一致或与干部户籍和身份证用字不一致的,应与干部本人沟通,由干部本人提出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确认,应做到档案中姓名用字与户籍和身份证上的用字保持一致。
【出生年月】:
依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
20XX?
41号文《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实际工作中,由于早期的户籍档案难以调查核实,原则上就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干部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最早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自传材料、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材料为原始依据。
不能凭干部本人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户籍复印件,更改或证明干部的出生年月。
凡干部本人提出自己在档案材料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是阴历,要求按阳历换算的,应以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是否注
明了阴历为准,如果明确注明了“阴历”二字,方可进行阴阳历换算。
凡复退军人或转业干部以入伍时改大年龄为由要求再改小的,以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凡是档案中出生年月已经发生变更的,必须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材料及有关依据材料。
【民族】:
是少数民族的,必须有县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档案中民族成份发生变更的,须有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
1990?
217号)规定,应由本人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
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籍贯】:
指祖籍所在地,即祖父长期居住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
市辖区只填写到区。
要以本人早期填写的履历表、自传、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等材料为准,地名已更改的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
【参加工作时间】:
一般分为知青、招工、入伍、录用、毕业分配等情形。
属知青的,应以知青登记表或者档案中早期填写的履历表、自传、学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明确记载的下放经历为依据。
属招工的,应以新工人登记表或招工登记表审批时间为依据。
属参军入伍的,应以入伍登记表或入伍时间批注为依据,属录用公务员或选调生的,应以录用审批表的审批时间为依据。
属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的,应以大中专毕业转正定级表或报到派遣证中记载的报到时间为依据。
属毕业后先在社会上就业后考上公务员的,按照省人社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工作时间应以档案托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的时间为准。
凡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已经发生变更的,必须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材料及有关依据材料。
【政治面貌】:
是中共党员的,必须有入党志愿书。
无入党志愿书的,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能认可其党员
身份。
是民主党派的,必须有入会通知书或加入民主党派的证明材料。
【入党时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1982年9月6日起至今,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
【年度考核情况】:
须以年度考核表或年度考核等次证明为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
原则上必须以档案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为依据。
没有审批表的,档案中须有评审部门下达的确认其任职资格的红头文件。
如果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必须是经过原件审核,并由复制人签名,复制单位盖章,方可确认其任职资格。
【学历学位】:
全日制教育是指:
由国家制定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学籍,以全脱产的方式学习;学习期间档案工资关系等均已转入培养院校,毕业时国家统一发给毕业证书并参加工作派遣的正规教育。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干部脱产参加干部专修科学习的,根据中组部规定,应视同全日制教育。
其他学历学位教育均为在职教育。
无论是全日制教育还是在职教育,学历学位材料都必须齐全完整,一般应有从入学(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