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环保标准查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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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环保标准查询
小汽车环保标准查询
篇一:
如何界定黄标车和绿标车如何界定黄标车和绿标车绿标车:
是指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排气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排气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
黄标车:
是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
在此定义基础上,可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进行判断:
汽油车:
20xx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第一类轻型车、20xx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车和20xx7月1日以后的注册登记的中重型车。
柴油车:
20xx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
上述机动车均为绿标车。
近日,我市交管部门加大了对违禁入城的高污染“黄标车”的整治力度,以覆盖我市进出城所有主干道和支路的电子眼和民警现场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一个无漏洞可钻的大网,在整个白天时段将“黄标车”限制在绕城高速以外区域。
严厉的管控措施下,不少拥有“黄标车”的车主在犯难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疑问,“为什么我的车就只能获得?
黄标?
,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是否有什么方法能让?
黄标车?
经过改造达到一定排放标准后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昨日,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市交管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的民警特别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题一“绿标车”和“黄标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20xx年7月国家环保部印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其中,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汽油车和使用CNG的机动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即为“绿标车”)。
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即为“黄标车”)。
“具体如何判定某一款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哪一类,需要由环保部门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来判定。
”民警介绍。
“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就类似于一本目录,规定了大多数车型的环保达标类型,即可以根据目录直接判断你的车达到哪一个排放标准,该核发绿标还是黄标。
”问题二如果车辆不在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如何判定?
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可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即上户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0xx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设计所载人数不超过6人)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xx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除第一类以外的)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xx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不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问题三对按上户时间取得“黄标”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如果有车主对按照上户时间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有异议的,也可申请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民警提醒,“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两个限制条件,如果申请鉴别的车辆是汽油车,必须装用电**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如果是柴油车,则必须装用电控喷油装置。
”符合上述鉴别条件的本地车辆,可由车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到郫县犀浦车管所检验科申请鉴别。
问题四“黄标车”经过改造后能否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因“黄标车”白天时段内禁止入城,不少“黄标车”车主便提出,是否能对车辆进行改造,让其达到一定排放标准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对此,民警表示,机动车尾气排放与许多因素有关,不是对车辆进行简单改造或是加装什么仪器就可以改变的。
“也就是说,已经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能经改造后成为?
绿标车?
。
”同时,民警还在采访中表示,“绿标车”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绿标车?
上所安装的三元催化净化装置有一定使用寿命,一般为6至10万公里。
超过这一公里数后,净化装置会出现老化,失去净化作用,导致部分?
绿标车?
无法通过污染物排放检测。
”对于出现这类问题的车辆,民警提醒,车主可到正规的修理厂对车辆发动机和排放装置等进行检修,再更换适合自己车型的尾气净化装置。
新闻链接>>>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如何申领首次核发程序:
1、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4、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换发程序:
1、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2、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篇二: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索引号:
000014672/20xx-00526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xx年07月22日名称: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
环发[20xx]87号主题词:
环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xx]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
环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通知附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十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
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
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十七、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八、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附二: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1、20xx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20xx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3、20xx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附三: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报送内容附四: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规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暂时采用数字编号,考虑到后续应当用的扩展,有条件地区可采用条形码打印,便于直接扫描读取机动车信息。
数字编号规则为“地区代码+年份+核发机构编号+工位编号+顺序编号”。
实例如下:
一、地区代码:
参考国家标准GB/T2260-1999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按照县以上行政区代码前四位编号(见http:
///TJBZ/xzqhdm/t20xx0215_402462675.htm);二、年份:
2位数,年份;三、核发机构编号:
2位数,某一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编号;四、工位编号:
2位数,某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工位编号;五、顺序编号:
6位数,某一工位所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顺序编号。
篇三: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44号),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的内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十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
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系统按编码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码。
编码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区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十七、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八、已实施电子化信息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