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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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标准规定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划分规定
第一条 依照《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为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法人单位,指具备如下条件单位: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肩负债,有权与其她单位订立合同;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可以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涉及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队法人和其她法人。
第三条 公司法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获得法人资格公司。
公司法人涉及:
(一)公司;
(二)非公司制公司法人。
根据《个人独资公司法》及《合伙公司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视同非公司制公司法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获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涉及: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事业单位;
(四)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事业单位;
(五)使用财政性经费社会团队举办事业单位;
(六)国有公司及其她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关于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其她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涉及:
(一)县级以上各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四)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六)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乡、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第六条 社会团队法人,指根据《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书》各类社会团队;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群众团队。
社会团队法人涉及:
(一)学术性社团:
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二)行业性社团:
各类协会、商会等;
(三)专业性社团:
各类从事专业业务增进会等;
(四)联合性社团:
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窗会、校友会)等;
(五)其她群众团队:
工会、共青团等。
第七条 其她法人,指除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以外其她符合法人条件单位。
其中涉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二)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单位。
(三)根据《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公司单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队法人和民办非公司法人除已在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由相应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单位外,还涉及由其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中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指具备如下条件单位:
(一)在一种场合从事一种或重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可以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第十条 产业活动单位按如下详细办法认定:
(一)通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
涉及:
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以及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种场合并重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
单产业法人自身也是一种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各种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
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构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个体经营户,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本,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一种经营单位。
其中涉及: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详细是指公民在法律容许范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送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个体劳动者。
(二)根据《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公司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公司单位(个人)登记证书》民办非公司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合、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城乡、农村个体经营户。
但不涉及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运用农闲时间进行某些兼营性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划分公司登记注册类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各类公司为划分对象。
其她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根据,将公司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如下几种:
内资公司
国有公司
集体公司
股份合伙公司
联营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公司
其她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公司
合资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
合伙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中外合伙经营公司
外资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国有公司是指公司所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非公司制经济组织。
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伙公司是指以合伙制为基本,由公司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取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派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公司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似或不同所有制性质公司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共同投资构成经济组织。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如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她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其她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其她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所有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济组织。
第九条私营公司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本营利性经济组织。
涉及按照《公司法》、《合伙公司法》、《私营公司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公司和私营独资公司。
私营独资公司是指按《私营公司暂行条例》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本,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
私营合伙公司是指按《合伙公司法》或《私营公司暂行条例》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本,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公司暂行条例》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其她公司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其她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合资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及关于法律规定,按合同规定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公司。
第十二条合伙经营公司(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法》及关于法律规定,依照合伙合同商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派利润和分担风险公司。
第十三条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公司法》及关于法律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公司。
第十四条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国家关于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达25%以上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大于25%,属于内资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是指外国公司或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及关于法律规定,按合同规定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公司。
第十六条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是指外国公司或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法》及关于法律规定,依照合伙合同商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派利润和分担风险公司。
第十七条外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公司法》及关于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公司。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国家关于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达25%以上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大于25%,属于内资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记录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记录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关于经济类型划分暂行规定》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