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329522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2.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钦州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钦州市城区、港区范围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各县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县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治理。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同意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截了当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同意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和行使

第六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

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

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第七条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按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来计算,包括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杂物房等;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绘面积备案的结果计算。

第八条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不计入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

〔一〕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二〕权属有争议的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能够书面托付他人行使投票权。

第一十条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一十一条共有物业的业主投票时,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可由共有人共同行使也可托付其中共有人行使。

托付其中共有人行使的,应当有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托付。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一十二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一十三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方能有效召开。

第一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纳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一十五条业主大会作出以下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十六条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一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一十七条在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经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市、县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指导该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

第一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一十九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实业主联名签名情况;

〔二〕确定物业治理区域;

〔三〕了解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关于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人数为5—15名的单数。

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履行业主义务。

第二十二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对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后,确定筹备组成员名单。

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可延长报名时间3至7日,经延期仍未达到预定报名人数的,那么停止指导。

第二十三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将拟确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

公示期间,如业主提出异议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推选1-2名联络人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及与指导部门联络。

业主大会筹备组不需要指导,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对其筹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预备工作;

(二)参照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和《治理规约》〔草案〕;

(三)确定小区的房屋产权名册,确定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四)依照该物业治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方法〔草案〕,并确定表决票、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在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非筹备组的缘故造成不能按期完成筹备工作的,经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3-7日,并公示以下相关材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

〔二〕《治理规约》〔草案〕;

〔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方法〔草案〕;

〔四〕选票、表决票〔样本〕;

〔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组成,人数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依照该物业治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截止报名时间,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尚未达到预定人数,可接着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最长为7日。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治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公摊水费、电费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

〔六〕未在本物业治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经半数以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签名确认后,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报送市、县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将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条件人选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许多于5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有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

公示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将正式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许多于5日。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和《治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四〕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

〔五〕负责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

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不能担任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日前,制作投票箱,将选票、表决票发放给全体业主。

选票、表决票应交给业主,有条件的,能够采纳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

如收到选票、表决票的是非业主使用人时,应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在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大会筹备组依照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业主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登记选票、表决票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载明的地点设定固定的投票箱,原那么上不得设立流动投票箱上门收取选票或表决票。

第三十六条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当由筹备组与市、县房管部门、社区委员会负责在投票地点公开对投票箱进行封存和开启。

封好的投票箱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业主投票时,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地点进行投票。

筹备组应当组织人员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登记投票情况等工作。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托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具业主的产权证、身份证明,书面托付书及证明代理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三十八条涂改的选票或表决票无效。

在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投票箱之前更改的,投票人应当重新领取选票或表决票填写。

第三十九条投票时间截止后,不能再采纳任何方式收取选票或表决票。

第四十条投票结束后2日内,筹备组负责组织公开唱票,统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统计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结果时,应将所有的选票逐一进行核对,分别统计出每个候选人获得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的总数〔以下称为“建筑面积数”〕和业主支持人数的总数〔以下称为“业主人数”〕后,按以下方式确定选举结果:

(一)候选人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的选票,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那么按照候选人获得建筑面积数或业主人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建筑面积数高或业主人数高的当选。

(三)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但当选最后一名委员的候选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并列的候选人以抽签方式决定。

〔或由筹备组将选举结果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在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内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四)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时,能够采纳以下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

1、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少于5名〔即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时,不足的名额,依照差额选举的要求,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比例,在30日内另行征集所需候选人报名,进行增选。

2、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为5名以上的单数的,能够由筹备组与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协商后缩减业主委员会人数,直截了当确定当选的候选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不再另行选举;不缩减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对不足部分的委员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依照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再次确定第二轮候选人名单。

3、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为5人以上,协商后缩减业主委员会人数,但最后两名候选人得票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由并列的候选人以抽签方式决定,或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第二轮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五)所有候选人都未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本次选举失效。

第四十二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统计完的次日将结果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3—7日。

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公告期间,业主对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市、县房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投票情况重新进行统计与核对。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自行解散。

如业主大会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自公布选举结果后自行解散。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治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等材料向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

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到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纳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然而,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能够书面托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其他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议事规那么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第五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或者治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非业主使用人未经业主授权的提议无效,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的提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表决的事项等内容,公告时间许多于5日。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邀请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除业主委员会、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预备、召开、表决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执行,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情况,并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遵守治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定期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在物业治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区治理工作;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治理服务合同;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应当参加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会议,掌握物业治理相关法律政策。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房屋产权名册;

〔六〕物业治理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十〕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六十一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托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及时公示7日以上。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在公示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治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依照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方案;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治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向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建议;

〔八〕其他涉及物业治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公布信息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第六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领取津贴、工资或发放标准、来源等事项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确定,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能够聘请专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酬金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

专职秘书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物业治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自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首届任期为2年。

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第六十九条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因行使职能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缺额之日起90日内增补新委员。

第七十三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已交付使用物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交付部分的物业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的,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交付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5人。

增补工作应当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

增补工作完成后,应当将增补情况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故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犯罪或其他缘故被持续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以上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因疾病或其他缘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在本物业治理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第七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妨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凭房产主管部门的备案通知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印章应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制定印章使用、治理规定,并遵照执行。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妨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因物业治理区域发生变更等缘故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房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五章附那么

第八十条本规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治理区域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等。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规那么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规那么由钦州市房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艺术创意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