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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史

制度:

古汉语:

通过人为的“制”达到某种规模和格局。

现用义来自西方,是institution和system的対译。

定义(道格拉斯·诺斯):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政治制度:

人类从事政治活动的组织形式,政治活动的规则和政治运行的内在机制。

简单地说,就是人们从事政治活动时的游戏规则,也就是取得权力、分享权力、运用权力、限制权力的规则。

政治制度建构了人的社会等级和秩序,搭建了人们政治活动的框架。

具体包括:

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吏治,地方行政制度和国家构造形式等,军事制度(相对独立)

总理衙门:

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或译署。

1861年1月20日恭亲王奕主持成立,1901年7月24日改组为外务部。

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历史背景下仿照军机处设置,官员从各中央机构抽调,或大臣指派,主要官员均为兼职,严格讲不是正式的政府部门。

其职权范围是办理外交,同时经管通商、海防、关税等事务,实际总揽整个洋务事宜。

性质是皇帝直接指挥的中枢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实际上是辅助皇帝政务的一个办事机构。

它的设置使清政府原有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完整性被打破,政权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

垂帘听政:

1861年出现,同治继位,政事由赞襄政务大臣公拟,再请懿旨裁决。

“垂帘辅政兼而有之”。

通过辛酉政变,确立了垂帘听政制度。

三次垂帘听政

(1)1862—1873年,有慈安太后和奕(议政王,1865年取消)等的制约

(2)1875—1889年,个人独裁正式形成时期(3)1898—1908年,训政。

评价:

是皇权政治的一种特殊形式,仍然是君主通过太后实现的专制独裁统治。

慈禧太后的垂帘听政,保持了清朝统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延长了清朝统治的寿命,却延缓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

总税务司:

总税务司署,又称海关总税务司署,简称海关税署、关署,是管理全国海关关税和行政事务的机构。

依据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于1859年成立于上海,1861年式得到清中央政府的承认。

1864年迁至北京。

海关高级官员均由外国人担任,名义上隶属于总理衙门和外务部,实际上是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之外,凌驾于中国政府之上的独特行政机构,是外国对华进行殖民侵略的工具。

同文馆:

晚清培养译员的洋务学堂和从事翻译出版的机构,1862年设立。

下设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附属国:

清朝的属国先后有朝鲜、越南、琉球、缅甸等国,属国有奉正朔、定期朝贡的义务,但清政府并不干涉其内政,属国疆域也不属于清朝行政区划。

新疆建省:

建省前军府制与州县制、伯克制、札萨克制并存。

1821年,龚自珍《西域置行省议》。

在阿古柏、沙俄侵入新疆背景下,1884年,任命刘锦堂为甘肃新疆巡抚,管辖哈密以西南北两路各道厅、州、县,正式建省。

新疆与内地行政建置一致,新疆同内地的联系更加紧密。

台湾建省:

建省前设台湾道,辖2府8县4厅。

福建巡抚春冬驻台湾,设福建巡抚衙门。

中法战争后,台湾战略地位凸现,1885年,台湾升为行省,刘铭传为第一任台湾巡抚台湾建省,加强了东南海防,密切了台湾和大陆的联系。

促进了台湾地区的社会发展。

资政院:

从1907年9月20日,清廷正式宣布筹建“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开始,到武昌起义后召开第二次常会选举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后闭会结束。

由于政见不同,1911年夏,资政院议员组成了三个政团:

宪政实进会,辛亥俱乐部,宪友会。

职权:

议决国家岁出入预算、决算;议决税法和公债;议决法典(宪法除外)以及特旨交议事件和人民陈请事件等。

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对其议决案,政府可持异议,提交资政院复议;如仍持原案,则资政院总裁与军机大臣或部院大臣同时分别具奏,请旨裁夺。

实际上政府不对资政院负责。

性质:

具有某些国家议会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代表民意参政议政的全国性民意机构,其活动也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政治精神,但其权限受到了重大限制。

只是预立议会的筹备机构,决议须请旨裁夺。

南北洋大臣:

南洋大臣:

前身为五口通商大臣,1861年后,新被迫开放的口岸除北方牛庄、天津、登州外均归五口通商大臣办理,亦称上海通商大臣,由江苏巡抚薛焕、李鸿章先后兼任,1865年后,李鸿章署理两江总督,通商大臣复归两江总督兼办。

1873年后,由两江总督兼任成为定例,改称南洋通商事务大臣。

职掌:

专管南部中国沿海通商口岸交涉、通商、海防等事务。

北洋大臣:

初为三口通商大臣,管理天津、牛庄、登州(后改烟台)三口的通商交涉事务。

由崇厚担任,驻天津。

1870年,改名北洋通商事务大臣,颁给钦差关防,由直隶总督兼任。

办理直、鲁、奉三省通商、交涉事务,掌管北洋洋务、海防等,属全国性质的招商、电线等洋务事务也归北洋大臣经办

地位及作用:

办理洋务事务的地方官职,由于兼任这两个职务,两江总督和直隶总督的地位远远高于其他督抚,而又以直隶总督更重要。

南、北洋大臣名义上是列于总理衙门下的下属机构,实际上并无直接隶属关系。

大事上奏请旨,小事皆大臣自办,总理衙门只对所办事项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临时约法:

为制约袁世凯,防止其独裁。

1912年3月8日,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内容上

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统治权由国民全体行使,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

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统一国家。

三权分立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根本大法。

但没有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

因人设法的人治主义色彩很浓。

实行内阁制,扩大参议院职权:

同意权、弹劾权。

军政府历史作用:

湖北军政府:

亦称中华民国鄂军都督府,是武昌起义后建立的地方革命政府,其制度对各省有示范意义,为民主共和制度建立了雏形。

10月17日正式颁布《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

护法军政府:

张勋复辟后,重新上台的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孙中山发起护法运动。

部分国会议员南下参与,由于不足法定人数,以国会非常会议名义代行国会职权。

选出孙中山为大元帅。

总裁制军政府:

1918年5月,孙中山辞去大元帅,随后非常国会通过《修正军政府组织法》。

改大元帅独任制为总裁合议制,增设总裁会议,政务院,军事委员会,参谋部,政务院下设参事会,各部改隶政务院。

资政院:

清末立宪运动的议会准备机构。

成立于1910年9月,终止于1912年初。

由民国临时参议院替代。

具有某些国家议会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代表民意参政议政的全国性民意机构,其活动也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政治精神,但其权限受到了重大限制。

只是预立议会的筹备机构,决议须请旨裁夺。

《资政院章程》在1908年--1911年间,先后四次公布,三次修改。

设总裁2人,副总裁2至4人。

议员分钦选、民选各100名。

会期分常年会(每年一次)、临时会两种。

职权是议定国家出入预算、决算、税法、公债、制定法规、弹劾大臣等。

采一院制。

为限制资政院的实际权力,规定议决事项须具奏请旨可否,以便使资政院成为无碍于清王朝,而又能维护专制统治的装饰工具。

故貌似资产阶级议会,实为清廷御用机关。

政治会议:

1913年12月15日,政治会议开幕。

会议成员均由袁政府指派,实际是袁世凯的御用机关。

会议“请求”袁解散国会等各级立法机构;要求袁世凯设立约法会议,制订新约法。

约法会议:

1914年1月26日,袁世凯颁布《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议员60人,名义上由各地方和商会选举产生,但候选人由政府提名,且规定了严苛的条件,实际上当选的57人,均为袁的追随者。

1914年3月18日,约法会议开幕。

秉承袁的意旨通过《中华民国约法》,5月1日公布施行,即袁记约法。

临时约法同时废除。

地方自治:

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有利于开发民智、促进文明开化,但亦存在很多问题。

平政院(北洋政府):

1914年3月成立,1916年撤销,直属于大总统,官员由大总统任命。

下设总会议、书记处、惩戒委员会和肃政厅,独立行使职权,设都政史和肃政史,具有弹劾和行政诉讼两重职能。

是北洋政府法院组织系统的一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

是我国近代司法体制的一个重大变化,它既继承了清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也为南京国民党政府行政诉讼体制的建立提供了蓝本,成为我国法制近代化的标志。

四级三省制:

四级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设于较大城市)、高等审判厅(省级)、大理院。

三审:

犯有笞杖罪、无关人命的徒刑及200两银价以下民事诉讼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初审;不服,可上诉至地方审判厅二审;不服,可上诉至高等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为终审。

徒、流、死刑案件由地方审判厅初审,高等审判厅二审,大理院为终审。

谘议局:

1908年7月,清廷批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拟订的《各省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省一年内办齐。

谘议局职责和权限共有十二项:

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议决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和本省权利之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的争议;收受自治会和人民的陈请建议。

谘议局设立后,很多省份被立宪派所掌握,成为立宪派参政、议政的合法场所。

谘议局拥有某些议政、监督、立法职能,具有一定的地方议会性质,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

督抚掌握地方行政权,谘议局要受督抚的监督,有议决权,没有实施权,谘议局不能过问官吏的任免。

所以,有不少督抚,实际上把谘议局看作不过是地方大吏的一种谘询机构。

县知事:

辛亥革命后废府、州,仅设县,置县知事为县行政长官,后改称县长。

北洋时期,很多县不设普通法院,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1913年规定于县知事公署内设审检所,检查由知事兼理,审判除由知事兼理外,可设承审员办理初审案件。

1917年又规定,在县知事公署内设县司法公署,县司法公署设审判官,审理归县普通法院办理的案件,不受县知事干涉,县知事负责检查事务。

巡阅使: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对拥有两省以上的军阀给予巡阅使官衔,以便控制其地盘。

袁世凯统治时期设立,1924年裁撤。

形式上属于陆军部管辖,但当时大多数是虚职,有的则用于安抚。

巡阅使的设立、裁撤、职权、机构等均没有统一的法规,完全因人而设,取决于北洋军阀内部平衡的需要,设置最长的达9年。

主要的有长江、直鲁豫、东三省、苏皖赣、两湖等巡阅使。

总裁会议(护法):

由总裁若干人组成,人选由国会选举产生,总裁职权应于总裁会议中行使,总裁会议每次轮流推举一人为主席。

职权:

代表军政府,总揽政务;统筹军务;办理外交;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政务员等须得国会同意等。

政事堂:

政事堂是袁世凯设置的国家最高行政枢要机构,性质相当于清朝的军机处。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下令撤销国务院,在总统府内设置政事堂,通过政事堂直接控制、指挥各部。

1.评晚清垂帘听政具体时间作用(名词解释)

2.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任用法律人才:

所有司法人员必须经过考试,考试的目的是选用法律人才。

实行司法独立:

《临时约法》规定:

法官独立审判、公开审判、法官终身任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在当时的中国具有进步的意义。

进行公开审判:

《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采用辩护制度:

临时政府曾经起草《律师法草案》。

废除刑讯体罚:

1912年《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和《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要求废除刑讯体罚。

反对株连抄没:

《大总统令江西都督速查九江商人郑裕庆所开宝记银号被封是否冤抑秉公核办文》,指出:

对人民财产,必须予以保护,不可株连抄没。

3.第一届国会(分几次作用)586

1912年12月中旬,中国举行有史以来的数次国会选举。

在第一届国会选举中,国民党以绝对优势成为国会第一大党,为限制袁世凯独裁创造了条件。

1913年11月4日,袁世凯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国会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停止议事。

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通过政治会议,正式下令解散国会。

接着,又停办各省议会、自治会。

辛亥革命以来建立的各种民主制度荡然无存。

这一时期的国会被称为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

1916年8月1日,国会恢复,史称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

在黎元洪、段祺瑞府院之争中,被第二次解散。

1922年直系控制北京中央政府,提出“恢复法统”,于8月1日重新恢复旧国会,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当年底正式解散沦为军阀统治工具的第一届国会。

1926年8月,议员被遣散,国会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消失。

4.北洋地方特别行政区

四特别区,即热河特别区、绥远特别区、察哈尔特别区、川边特别区。

5.评总理衙门(产生作用消失外务部)

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或译署。

1861年1月20日恭亲王奕主持成立,1884年后由奕劻接任,1901年7月24日改组为外务部。

产生:

第二次鸦片战争历史背景下仿照军机处,从各中央机构抽调,或大臣指派,章京通过考试组成官员。

主要官员均为兼职,严格讲不是正式的政府部门。

作用:

a其职权范围是办理外交,同时经管通商、海防、关税等事务,实际总揽整个洋务事宜。

b机构性质:

皇帝直接指挥的中枢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在规章制度上始终没有授予其直接处置事务的权力,实际上是辅助皇帝政务的一个办事机构。

c对清政府的影响:

原有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完整性被打破,政权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

从地方扩展到中央,从个别职官的设置扩展到政府机关的设立,从通商扩展到外交

6.第一届国会期间参众两院关系586

两院地位平等。

职权分为共同行使和各自行使两种。

共同行使:

议决法律、预决算等;弹劾大总统、内阁和国务员;同意大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免、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事项;制宪,选举大总统、副总统。

两院各自行使:

向政府的建议权,对政府的质问权,对官吏纳贿、违法行为,要求政府查办,答复政府的咨询,受理人民的请愿,逮捕议员的许可,制定院内法规。

参、众两院的职权平等,各种重大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两院分别议决才能成立。

参、众两院的关系,体现了立法上的权力互相制衡,主要表现在议案的议决和对不同意见的协议两方面。

在协议方面:

当对同一问题两院有分歧时,组成两院协议会协商。

7.中华民国约法内容作用590613

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具有宪法性质。

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形式上规定主权在民,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但通过“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的限制条件,实际上限制这些权利的实行。

(2)总统制:

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总统只对国民全体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总统为行政首长,设国务卿协助;总统有权召集立法院,并经参政院同意,解散立法院,可以不经立法院同意,制订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缔结条约,宣战媾和,宣布戒严,发布紧急命令及紧急财政处分等。

(3)立法院,由各省选举议员组成,名额为275人,职权为议决法律及预算,答复总统咨询,收受人民请愿等,但议决的法律须受参政院的再审议,总统可以不公布,所以其权限实际极为有限。

但实际上并未成立,其职权由参政院代行。

袁记约法以中央集权为主旨,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限制普遍民权,扩大行政权,压抑立法权,总统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使袁世凯的专制统治获得了法理认可,而辛亥革命的成果几乎破坏无遗。

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

《中华民国约法》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

8.评北洋地方司法体制

一、司法制度

民初援用前清有关法律,并加以修正,确立了民国司法制度。

1、实行四级三审制:

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

2、实行检查制度:

各级审判机关分别配置检察厅,负责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

3、实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互不干涉的制度。

4、采用大陆制司法制度,即行政诉讼和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普通法院系统

1、中央审判机构:

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设院长1人,由大总统特任。

下设民事、刑事各若干庭,审理时采合议制。

偏远地区设大理分院。

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2、省级审判机关

行省审判机关:

各省省会设高等审判厅,相应设高等检察厅。

特别区域审判机构:

热河、察哈尔和绥远于都统府或将军府内设审判处,东北中东铁路沿线特别区域法院,在哈尔滨设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沿线重要车站设地方分庭。

在外蒙古区域设置审判处。

3、县级审判机构:

县级普通法院为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前者设于大县,后者设于一般县。

1914年裁撤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也大幅度裁撤。

相应配置有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4、兼理司法机构:

北洋时期,很多县不设普通法院,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1913年规定于县知事公署内设审检所,检查由知事兼理,审判除由知事兼理外,可设承审员办理初审案件。

1917年又规定,在县知事公署内设县司法公署,县司法公署设审判官,审理归县普通法院办理的案件,不受县知事干涉,县知事负责检查事务。

司法体制表面上整齐划一,职权分明,实际上非常混乱:

在司法行政和审判方面,系统不清中央分开,地方却合二为一;在司法权和行政权方面,司法权独立行使实际无法贯彻;司法权的行使还受到军阀的干预。

9.民初政党政治制度571

在民初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出现了短暂的政党政治。

国民党:

1912年3月3日,同盟会在南京集会,决定改组为政党,选孙中山为总理,黄兴、黎元洪为协理,通过《中国同盟会总章》,以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为宗旨,表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

但改组后党务涣散。

宋教仁是政党政治的积极主张者,1912年7月出任总务部主任。

在他的推动下,1912年8月25日,同盟会和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全国联合进行会在北京合并为国民党。

在临时参议院成为第一大党。

以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为宗旨,以保持政治统一,发展地方自治,励行种族同化,采用民生政策,维持国际和平为政纲。

与其他党派的政治主张趋同。

选举孙中山、黄兴、宋教仁、吴景濂等9人为理事,推孙中山为理事长,党务实际由宋教仁以代理理事长的身份主持。

宋过分着眼于选举,成员庞杂,组织松散。

改组后,由革命党转为以选举、执政为中心的竞选党。

进步党:

前身是统一党源于中华民国联合会,1912年1月3日,章炳麟、程德全等在上海成立。

3月1日,改名为统一党。

主张责任内阁。

9月2日,王赓操纵改组,基本为袁世凯控制。

共和党:

由5个党派合并组成,1912年5月9日成立。

选举黎元洪为理事长。

政治上拥袁。

民主党亦由多个党派合并而成,1912年9月27日在北京成立。

选举汤化龙为干事长。

强调建立强有力政府,为袁所欢迎。

三党代表了革命派和北洋派之间的中间政治力量,成员以前清官僚、政客、立宪派、有产者及部分军政界人物,以前清立宪派为其政治代表,立场较为保守,与革命派有历史积怨。

在政治上更倾向于袁世凯。

国会选举后,为同第一大党国民党抗衡,1913年5月29日,三党在北京合并为进步党。

进步党以黎元洪为理事长,梁启超、张謇、伍廷芳、孙武、汤化龙为理事。

主张建立强善政府,自诩稳健,反对暴烈,为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提供了政治支持,但进步党主张实行西式民主与议会、政党政治,袁世凯当选为正式大总统后,进步党被抛弃,在护国运动中,不少进步党人成为领导者。

各政党大多为利益所驱动,而非主义与信仰的结合。

李剑农:

党员跨党较多;党纲不过是空洞的招牌;一切党都没有民众做基础。

10.评临时参议院591

1912年1月28日,独立17省代表在南京召开临时参议院成立大会,选举林森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

2月15日,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

2月20日,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

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

4月2日,议决临时政府迁至北京,4月6日,在南京召开最后一次会议,4月8日,宣告休会。

共存在71天。

临时参议院主要由革命党人和立宪派组成,是资产阶级的立法机关。

提出了《国会组织法大纲》和《选举法大纲》,体现了美国化的愿望,两院制:

元老院、代议院;元老院取地方代表主义,各地人数均等;代议员取人口比例主义;两院同时开会闭会;国会会期以4个月为限,但可以延长;代议员任期四年,元老院议员任期每两年改选1/3;国会职权依约法。

11.北洋责任内阁和辅政内阁625

责任内阁:

职权方面:

国务院是内阁的正式名称,辅佐临时大总统执行国务,负实际政治责任,是中华民国最高行政机关。

临时大总统公布的一切法律,发布的一切命令,不经国务员副署,是无效的。

人员配置方面:

内阁总理和各部总长。

均由临时大总统任命,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参议院对于国务员的失职、违法,可以弹劾。

总理是内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余国务员由总理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临时大总统任命。

总理的领导地位体现在:

他是国务员的首领,有责任保持行政统一;副署,总理副署所有文件;总理有权终止各部总长发布的指令,有权就其所管事务发布命令、训令。

作用:

限制了袁世凯的权利,体现了西方的民主精神和分权精神。

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

辅政内阁:

形成于袁世凯废除责任内阁之后,为了给人民制造一种假象,所以设置了辅政内阁。

职权方面:

作为辅政内阁其主要职权就是辅佐袁世凯进行对国家的管制,他对袁世凯言听计从,拥有了少许的行政职能,始终要受袁世凯的领导。

人员配置方面:

辅政内阁是袁世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所以在用人方面并没有遵循约法,没有采取民主的选举制,完全按照个人意愿来选择人员。

作用:

辅政内阁是专制统治的工具,是独裁者的“智囊团”,这种制度是落后的,非民主的,并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12.简评《钦定宽法大纲》174

仿照日本宪法制定:

内容规定君上大权十四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九条。

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在进呈《钦定宪法大纲》时明确表示制订大纲的原则是“君为臣纲”、“民为邦本”,但实际上与日本帝国宪法相比:

君权扩大、民权缩小。

不过《大纲》体现对皇帝权力的制约,君权要受宪法的约束,其次,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

其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具有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宪法的性质。

充分肯定君主权力,具有浓厚的保守性;同时它通过宪法性文件的制度化形式,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肯定和保障民众的权利。

13.晚清新政改定官制

(1)改定官制前进行制度变革:

1901年3月,设督办政务处,总办新政事务。

1906年后,改名为会议政务处,内部设立官制股、学校股、财政股等。

各机构的改革:

1901年7月,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上;增设财政处和商部;增设练兵处;设巡警部;设学部;设立税务处;裁撤冗衙;1901年5月,裁汰胥吏差役。

8月,停止捐纳实官。

废除陋规。

虚衔、贡监、封典、翎枝等除外。

(2)改定官制:

1905年,清朝派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1906年9月1日下诏宣布“预备立宪”。

改革师法日本,先从官制入手。

1905年9月2日,正式宣布进行官制改革。

设官制编制馆。

袁世凯是官制编订事务的真正主持者。

制定官制,编纂大臣拟定了五条基本原则,核心是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

但新中央官制没有采用责任内阁制,保留旧的内阁和军机处。

1906年11月,实行新官制。

新官制模仿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内阁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各部基本按西方近代行政机构模式划定权限,并反映了精简、效率的原则。

大理院负责司法审判,司法改革废除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预备设立的资政院为立法机构,新设十一部的名称和职掌较为明确,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机构臃肿、职权重叠、官吏多重兼职的积弊,为责任内阁奠定了基础;但实际上只以行政执行机构为重点,而对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中枢决策机构等不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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