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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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沙坪法庭文化建设项目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
签订日期:
2019年2月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1
二、通用合同条款………………………………………………………4
三、专用合同条款……………………………………………………5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40
五、安全施工合同………………………………………………………42
六、建设工程廉政合同…………………………………………………44
七、承包人不得拖欠其农民工工资承诺函…………………………47
八、合同附件…………………………………………………………51
附件一中标通知书…………………………………………………51
附件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2
附件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附件四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证书复印件………………………
1.项目经理…………………………………………………………
(1)身份证…………………………………………………………
(2)毕业证…………………………………………………………
(3)职称证…………………………………………………………
(4)建造师注册证书………………………………………………
(5)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技术负责人………………………………………………………
(1)身份证…………………………………………………………
(2)毕业证…………………………………………………………
(3)职称证………………………………………………………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为建设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沙坪法庭文化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沙坪街道办事处
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完成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设备的调试、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工作。
并对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工期、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安全评价及资料归档等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工程。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年月日;
工期:
50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万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技术负责人:
姓名:
;专业名称:
;资格名称:
。
安全员:
姓名:
,职务:
,证书编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备采购、调试及技术服务、建筑安装直至竣工投产,使本工程按合同约定运营,并在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故障和缺陷。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变更工程严格按《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宜临港办发〔2010〕182号)》执行。
十三、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提供压证原件(压证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十四、本合同正本3份,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1份;副本5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2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五、合同订立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
十六、合同订立时间:
2019年月日。
十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宜宾市翠屏区沙坪承包人:
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9年月日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41~81页。
三、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6监理人:
在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中与发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
1.1.2.9专业分包人: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工程。
1.1.3.3临时工程:
见通用条款。
1.1.3.4单位工程:
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本合同工程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本合同工程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3工期:
本合同签约工期为50日历天。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月。
1.1.4.8保修期:
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
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本条取消。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说明:
(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提供压证原件(压证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
(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按发包人要求份数。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7天内。
(5)其他约定:
无。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
(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送达发包人代表办公室,并签收。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送达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室,并签收。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
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完成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电讯线路的接通和施工期间的维护以及竣工后的拆除等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
(二)中。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由承包人自行考察并承担相应费用。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共同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一切证件、批件,产生的费用(如工程城建归档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
(二)中。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协调由有关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7天内由监理单位主持。
2.6支付合同价款
2.6.1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约定的材料价格涨价风险因素及其它风险,并将风险因素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2.7组织竣工验收
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与相关档案部门衔接,将形成的有关竣工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5套归档。
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01)及备案要求。
逾期按2000元/天进行处罚。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无。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增加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后,由监理人报送发包方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发包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建设工地应符合宜宾市和临港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对施工场地周围市政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因承包人的野蛮施工对地下管线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如有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给发包人或权属单位。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做到文明施工,费用已按规定计算并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包干使用。
(8)本工程的土石比、运距由投标人参考地勘资料、现场考察自行测算确定报价,业主不再追加费用,中标后不因任何条件发生调整。
(9)承包人应遵守《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3号)规定。
(10)本工程弃渣场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弃渣场手续,弃渣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或总价中。
(11)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或总价中。
(12)本工程承包人应配合综合管线(给水、燃气、电力、电讯)等施工单位作业,因配合综合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本工程单价和合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
(13)承包人对所承建合同段有采取措施保持社会车辆(若有)和施工车辆通行的义务,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或总价中,甲方对此不另行承担费用。
(14)负责施工道路、专用通道的开通及维护工作。
(15)承包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用地分批提交风险,承包人必须考虑利用现有工作面,平行施工、交叉作业、多点作业,使工期最短。
因此产生的劳动力、施工机具等资源增加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6)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4天内,承包人负责拆除施工场地内的临时设施,退出施工机械,将场地清理平整后移交发包人。
若承包人在限期内不拆除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组织拆除,拆除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7)工程竣工资料按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对本项目档案文件的管理要求执行。
(18)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自行配备标准图集、施工规范等资料,以供查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为发包人提供1间临时办公用房(小计约30m2)和会议室(约30m2),为监理人提供1间临时办公用房(小计约30m2)。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
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以现金形式缴纳,应在中选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由中选人基本账户缴纳至如下账户:
开户单位:
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办事处
开户银行:
宜宾翠屏农商行沙坪支行
账 号:
88150120060914472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
(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
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
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
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承包人应将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指派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且该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不得以执行项目经理等替代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