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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增长促进信息产业企业发展

从科委角度如何保增长、促进信息产业相关企业的发展

北京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

一、金融危机对IT企业的影响1

(一)金融危机引发的风险2

(二)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2

二、企业调研情况3

(一)调研企业分类4

(二)企业存在主要问题或困难统计4

三、政策建议5

(一)支持资源整合,推动企业降低办公成本5

(二)加大力度支持研发创新和成果转换6

(三)支持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6

(四)从市场角度协助企业拓展业务渠道,引导企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7

(五)加强金融服务业建设,推动企业拓展投、融资渠道7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或重组,优化组合和优势互补8

(七)抓住机会,积极推进欧美软件外包9

(八)加强政策宣传,完善配套服务10

附录1:

国家、北京及外埠城市软件产业政策分类汇总10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及奖励政策13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15

(四)营业税优惠政策16

(五)专项资金优惠政策16

(六)鼓励研发优惠政策19

(七)投资创业优惠政策22

(八)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25

(九)企业办公补助政策29

(十)奖励性补贴政策31

附录2:

北京软件产业政策列表35

一、金融危机对IT企业的影响

在次贷危机转化为金融危机的国际背景下,在我国经济处于持续高增长之后的调整期作用下,外需减弱和资本市场恶化进一步波及实体经济,对企业家和消费者的信心以及社会预期产生负面影响,北京经济运行面临消费持续增长内在动力不足、社会主体投资意愿不强和企业增长后劲乏力等问题,加大了经济进一步下行的风险。

(一)金融危机引发的风险

金融危机冲击着实体经济,引发了来自国内外的IT服务外部需求下降;行业用户的IT投入下降;企业上市及融资渠道受阻等系列问题。

1.金融危机导致国外行业用户的IT支出下降。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实体经济发展受到冲击。

多数国外行业客户纷纷削减IT支出,进而引发软件服务与出口外部需求的下降。

同时,汇率变化和美元贬值使得大量出口导向型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

2.创投融资、私募和上市融资会进一步放缓

在世界经济的低潮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前景难以预测。

退出预期的不确定促使风险投资机构降低今后的投资预期,包括对行业、企业的判断,均趋向保守。

3、市场环境低迷,企业撤销或推迟上市计划。

由于股市低迷,拟上市企业在询价期间,容易被投资者压低发行价格,从而直接导致融资额下降。

当融资额与企业的预期相差悬殊时,大多企业都不想“贱卖”股份,往往会选择撤销或延迟上市计划。

如华旗资讯、汉王等。

(二)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

金融危机为IT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风险。

但IT企业仍然承担着支撑首都经济的各行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职能。

越是危机,信息技术对各行业在经济建设中的渗透越需要加强。

金融危机给IT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机遇。

1.扩大内需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市场机遇。

扩大国内需求十项措施的出台,为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提供了历史发展机遇。

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共服务建设、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等对软件与信息服务的需求巨大,为北京IT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推动产业由产品向服务转型提供了广阔天地。

2.政策采购助力信息化建设。

在扩张的财政政策背景下,政府本身的IT投资将继续增长,增长点在于电子政务等领域。

目前政府“金字工程”信息化投资总体已趋于平稳,电子政务、农村信息化增速较高。

计世资讯预测2008年移动政务市场规模将突破20亿元。

3.马太效应将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金融风暴将对IT产业整体带来冲击,但对实力深厚的IT厂商而言,意味着一个通过收购优质企业,壮大自身的良机。

如用友软件以共计4.25亿元的价格收购方正春元全部股权和特博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以拓展公司财政应用软件业务和客户关系管理软件业务。

美国招聘巨头Monster母公司1.74亿美元收购中华英才网55%股份。

二、企业调研情况

为了摸清金融危机形式下IT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我们于2008年第四季度到2009年第一季度,对174家北京IT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调研结果统计如下:

(一)调研企业分类

企业分类

分类标准(注册资金)

调查数量

大型企业

>1000万

79

中型企业

500万-999万

75

小型企业

<499万

20

(二)企业存在主要问题或困难统计

我们主要从企业运营成本、市场、人才、资金、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调研,根据调查,结果比重公布如下:

其中市场和资金是紧密相关的,企业的市场拓展和资金回收,直接影响到企业现资金流转,比继续影响创新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

其中:

第一,市场方面主要问题表现为:

1.缺乏有关市场推广的资源和经验

2.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

3.缺乏规范市场环境

4.缺乏行业准入标准

5.难以寻找可靠伙伴

6.本地市场规模小

第二,人才方面主要表现为:

1.缺乏丰富经验的技术人才

2.员工流动率高

3.员工工作技能亟待提高

第三,资金方面主要表现为:

1.缺乏研发资金

2.缺乏投、融资渠道,难以吸引投资/资助

第四,创新方面主要表现为:

1.缺乏创新性产品

2.产品竞争力差别不明显,缺乏创新,同类产品竞争激烈

3.技术的更新速度快

三、政策建议

(一)支持资源整合,推动企业降低办公成本

1.降低企业办公用房使用成本。

促进科技园区、孵化器、企业孵化器空闲办公资源整合,对整合的办公资源进行统一招商,并对招商资源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设立的IT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新购置的研究开发场所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2.降低信息化基础设施费用。

对IT服务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补贴。

鼓励大型IT企业在郊区建设机房,对机房建设费用及运营用电费用给予补贴。

(二)加大力度支持研发创新和成果转换

1.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后补贴。

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

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对企业的国内外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费以及购买专利费给予全额补助。

2.调整产业结构,帮助企业向高端发展。

鼓励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面向IT企业继续实施高成长专项,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扩大规模。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对列入国家、市级相应专项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三)支持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

1.推动高端人才海外招聘。

鼓励以低成本方式引进国外高端人才,引入先进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

对新引进的海外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所在区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安排。

2.建立基地园区IT服务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

由政府、园区、企业合作,创新软件及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模式。

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IT服务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

(四)从市场角度协助企业拓展业务渠道,引导企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1.面向本地:

增加政府采购力度,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增强政府服务能力。

2.面向区域:

加强参与外地政府采购和商贸交流。

例如:

组团参与高交会、广交会;针对其他地方政府采购,充分发挥北京在信息产业的龙头地位,在基础软件、系统集成、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可以联络北京相关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也可以借助联盟或者协会的力量,如长风联盟、软件协会等。

3.面向国际: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市政府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北京市IT企业产品营销。

例如:

推动和友好城市互动,推广产品采购;中非论坛中国对非洲国家的资金支持有一部分是采购本国产品方式给与的,应该组织北京市IT企业积极参与,类似的还有中国-东盟论坛。

4.发展新型业态,挖掘金融危机带来的新空间。

金融危机的发生,企业产值下降,失业率增加和就业困难,也为提供了一些新的市场空间,比如招聘与求职、培训等,应积极支持软件企业拓展类似业务,提高就业人员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五)加强金融服务业建设,推动企业拓展投、融资渠道

1.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推动融资、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业务,鼓励和辅导优质中小企业,获取多种融资、贷款渠道。

2.建立科技跟投基金,以市场化机制运作政府科技经费投入,以点带面,全面激活北京市IT企业投资环境。

科委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市科技跟投基金有限公司,面向北京市IT企业,建立科技基金投入和撤出机制。

对于每一个项目投资,必须有第三方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进行投入,对投资公司和项目有详细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以资金跟入的方式对具体项目进行投入,并占承担单位一定股份比例,以投入产出比对项目和项目管理人进行衡量。

在3-5年内,以市场化方式撤出股份,滚动式发展科技投入经费。

3.树科委创新品牌,宣传科委创新成果,营造创新环境。

建议市科委每年举办一次“北京市IT技术创新”大赛或者“北京市软件创新”大赛,进行一定的资金鼓励,带动创新与就业,吸引风险投资。

通过大赛举办,活跃创新环境,创新作品的创作过程就是一个带动就业、发展产业的过程。

对于大赛创新科技成果,可以有效吸引风险资金投资,或者促进成果转化和交易,增强北京的科技竞争实力。

例如2008年底金山公司组织的软件创新大赛,参赛者云集,短短时间吸引了1400多个软件作品(审核通过的)参赛,获奖作品获得了资金支持。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或重组,优化组合和优势互补

1.对于受到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软件企业,政府应协调、鼓励企业之间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组合,实现关联企业优势互补,产生1+1>2的效果,也可避免部分缺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倒闭或破产。

2.对于实现兼并重组的企业应给于一定的资金支持。

3.对于依托于科研院所的企业和国有企业,鼓励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强市场化运作机制,用股份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七)抓住机会,积极推进欧美软件外包

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IT投入缩减,发包也会有相应减少。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还需要继续IT研发和投入,欧、美、日本在降低企业成本要求下也势必继续外包研发、服务或业务给第三方,减少在本国的人员成本和开发业务成本。

同时也给软件外包企业带来了一次洗牌的机会,由于目前中国在国际外包市场中占有比例非常低,如果加强自身质量建设,进行创新发展,有可能带来一定的机会和市场空间,扩大外包市场份额。

目前全球软件外包的发包市场主要集中在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国家。

其中,美国市场基本被印度垄断,而欧洲市场则被爱尔兰等垄断。

据统计,在2008年全球外包业大市场中,第一梯队印度占据34.2%份额,爱尔兰占29.2%;第二梯队加拿大、巴西、以色列、俄罗斯也各自拥有5%或4%的份额,墨西哥、菲律宾拥有3.7%、2.9%的份额;而中国仅有2.4%的份额。

这一方面表明中国在外包市场实力还较弱,另一方面也说明这是一个潜力无穷的行业。

1.完善配套支持政策,配合国务院批准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2.要给予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和资金扶持等鼓励政策;

3.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培养人才;

4.构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金融环境。

(八)加强政策宣传,完善配套服务

1.加强政策宣传。

加大政策宣讲与培训力度。

充分调动基地、园区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对企业的针对性辅导培训,并通过信息公示、网站发布等渠道加强政策公开性和信息的透明度。

2.完善配套服务。

建设数字园区,以信息化手段统一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通过专家咨询、网上演示、呼叫中心等方式增强园区专业服务能力。

附录1:

国家、北京及外埠城市软件产业政策分类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印发《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对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与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北京软件产业政策

《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埠软件产业政策

(1)成都

《关于促进成都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7〕37号)

对在成都高新区内设立并经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开办的上述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成高管发〔2007〕14号)

对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万元的企业,按高新区地方留成的50%给予企业扶持,企业缴纳三税之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的企业,按高新区地方留成的70%给予企业扶持。

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期限5年。

(2)南京

《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8〕37号)

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的部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关于促进南京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248号)

对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期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

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外包企业,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经审定后可再延长2年。

(3)苏州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细则》(苏园管〔2007〕40号)

凡注册在园区,已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无锡

《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07〕327号)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税收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生产性企业货物出口的相同政策。

(5)天津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12号)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武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71号)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所退税款用于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不作为软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软件企业所得税。

(7)大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7日)

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及奖励政策

1.国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2月18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北京软件产业政策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京政办发〔2005〕18号)

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3.外埠软件产业政策

(1)苏州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细则》(苏园管〔2007〕40号)

凡注册在园区,已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以享受:

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国外、境外高级管理人员,由园区按不少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服务外包企业国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交基数暂按4800元计算。

(2)成都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成高管发〔2007〕14号)

对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五年。

奖励标准如下:

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6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5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10万元—3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奖励。

(3)大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7日)

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入园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软件项目所创造的收益,奖励和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入园企业组织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付给科技人员的酬金,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酬金分配难以查实的,可按酬金总额的3-5%附征率征收。

(4)上海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4号)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天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3号)

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6)广州

《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

企业年薪在12万元以上且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其所在的经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每年度按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税款(各税合计)分别在200万元以下、200—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35%、40%和4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1.国家政策

(1)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2)《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北京软件产业政策

《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外埠软件产业政策

同国家政策。

(四)营业税优惠政策

1.国家政策

(1)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销售转让自产软件,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北京软件产业政策

同国家政策。

3.外埠软件产业政策

(1)苏州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细则》(苏园管〔2007〕40号)

对于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已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收营业税。

(2)天津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12号)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五)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1.国家政策

暂无。

2.北京软件产业政策

《关于研究本市软件产业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2001〕164号)

2001-2005年,由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工促局每年各出资2500万元,建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5亿元。

3.外埠软件产业政策

(1)成都

《关于促进成都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7〕37号)

每年由市本级财政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重点对服务外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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