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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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局综合股受理(5个工作日)
民政局综合股审查(20个工作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交
换发登记证书、
向社会公布
制作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社会团体
变更法定代表人:
申请书;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变更登记表;《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住所:
申请书;会议纪要;住所使用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团变更登记表;《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活动资金:
申请书;会议纪要;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团变更登记表;《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名称:
申请书;会议纪要;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团变更登记表;社团账户备案表;社团机构印章备案表;《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申请书;会议纪要;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团变更登记表;社团章程核准表;《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申请书;会议纪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团变更登记表;《登记证书》正、副本。
监督电话:
7616637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提出注销申请:
申请书;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注销登记表;《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政局综合股受理(5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向社会公布
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局综合股审查(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交
监督电话:
7616637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民政局综合股受理(5个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退回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交
民政局综合股审查(20个工作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5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
监督电话:
7616637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
换发登记证书、向社会公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
提出变更申请:
1、申请书;2、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4、变更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宗旨、业务范围材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等;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交
民政局综合股受理(5个工作日)
民政局综合股审查(20个工作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
制作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监督电话:
7616637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七)优抚资金分配流程图
县民政局核定,上报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人数
省下拨中央、省级优抚资金
由财政局按月核拨各类款项
民政局、财政局对优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监督电话:
7616637
(八)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工、民兵)
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伤残等级申报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1县民政局对申请人评残资格进行审查;
2告知申请人评残、提等程序及所需材料
(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原始依据、照片)
①县民政局审查资料是否齐全;②整理、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③填写《革命伤残人员检查表》,指定专门医院,进行伤残检查,做出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
①县民政局对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革命伤残人员写出评残提等请示文件。
②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提等审批表》。
③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
对不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填写《不予评残调整等级决定书》
实施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监督电话:
7616637
(九)殡葬处罚流程图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十)婚姻登记流程图
婚姻登记男女双方需提供:
身份证、户口本
离婚的提供结婚证。
婚姻登记处受理并对相关证件进行审查
手续齐全,领签《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婚姻登记处对婚姻当事人声明进行审查,无误后进行婚姻登记
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实施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监督电话:
7616637
(十一)离婚登记流程图
婚姻登记男女双方需提供: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处受理并对相关证件进行审查
手续齐全,领签《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婚姻登记处对婚姻当事人声明进行审查,无误后进行离婚登记
颁发离婚登记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实施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监督电话:
7616637
(十二)城镇低保审批程序流程图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实提供家庭生活经济状况、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
社区、居(村)委会调查、初审
社区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
公示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居(村)委会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群众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
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审核。
↓
公示
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村)委会在本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群众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认为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批准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
公示
拟批准人员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群众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填发《城镇低保证》和低保通知书;对有异议的,不予批准。
↓
发放低保金
实施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监督电话:
7616637
(十三)农村五保审批程序流程图
本人申请或村民代表提议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
村委会评议
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
公示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并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
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收到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做出审批决定。
↓
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落实“五保”待遇
实施依据:
《五保供养条例》
监督电话:
7616637
(十四)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1)登记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人代表基本情况(4)位置平面图
(5)命名、更名理由
受理
(1)审查报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
(2)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投诉方式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地名办实地勘察(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名办提出办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办公会会审,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视情况作出审批(报)决定
地名办拟批(报)准文件,局长签发(3个工作日内)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监督电话:
7616637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十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提供如下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监督电话:
7616637
(十六)顺平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流程图
1、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并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乡(镇)计生委证明。
4、拾到地派出所证明。
5、县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双方体检证明、小孩体检证明。
6、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
7、在县级以上(含)报纸进行公告,公告期60天。
8、相片。
收养人双方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一张,被收养人(小孩)一寸照片两张。
8、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必须到场并在收养登记工作人员面前表达意愿。
社救股股受理(5个工作日)
社救股审查(3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交
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填报登记材料
监督电话:
7616637
颁发登记证书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十七)顺平县新办福利企业资格流程图
企业提出认定申请
报县民政局
企业具备的条件
1、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每位残疾职工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的月平均安置就业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了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按月缴纳本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商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和岗位。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县级民政局受理
报市民政局审批
资料不全或有误,次日返回或进行整改。
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指派2名工作人员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出具2人署名的现场勘查报告)。
提供的材料(一式五份)
1、河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可行性报告
5、河北省福利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
6、河北省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登记表
7、残疾职工的(残疾证)复印件
8、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9、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复印件
10、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11、残疾职工岗位说明书
12、无障碍设施说明
市民政局受理
报省认定机关
省认定机关受理
认定意见通知市民政局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
实施依据: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