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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内务规范

海关内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海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海关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各任务。

第三条海关内务建设贯彻“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海关队伍建设要求,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管理严。

作风硬、廉政好、效率高”的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标准,从严治关。

第二章宣誓、授衔、任职仪式

第四条宣誓,是海关关员对自已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海关新录用关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员。

我保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恰尽职守,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公正执法;高效服务,文明廉洁。

我愿为崇高的海关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海关关员宣誓应当在入关培训合格后,由所在单位或者委托培训单位在上岗前组织宣誓。

(二)宣誓场所设置应庄重大方,悬挂国旗和关徽。

(三)参加宣誓人员应庄重严肃、着装整齐、仪容严整。

第七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誓词。

宣誓人面向国旗和关徽列队成立正姿势,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拳心向前,由领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四)宣誓人代表发言。

(五)领导讲话。

(六)宣誓仪式结束。

第八条海关实行关衔制度。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单位。

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总署批准的其他海关工作人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第九条首次授予关衔要举行仪式,授衔仪式程序为:

(一)授衔仪式开始,奏(唱)国歌。

(二)宣读授衔命令。

(三)颁发命令证书。

(四)授衔人员代表发言。

(五)领导讲话。

(六)授衔仪式结束。

关衔晋升仪式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十条总署任命各直属海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时要举行任职仪式。

任职仪式程序为:

(一)任职仪式开始。

(二)宣读任命决定。

(三)颁发任命书。

(四)任职人员发言。

(五)领导讲话。

(六)任职仪式结束。

总署任命署管领导干部、直属海关任命处级领导干部任职仪式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三章内部关系

第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职务和衔级高低,构成上级、下级和同级关系。

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

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衔级高的是上级,衔级低的是下级,衔级相同是同级。

第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

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三条上级下达指令通常逐级下达。

下级对上级的指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下级如果认为指令有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指令时,仍须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但是,下级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情况紧急时,上级可越级下达指令。

越级下达指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指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指令及时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指令,必须坚决执行。

除下达指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五条执行上级指令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指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进行处置,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第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凡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不同建制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或行政职务高的人员的领导和指挥。

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衔级高的人员负责指挥。

第十八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检查指导。

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抓好落实,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海关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章礼节

第二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应当注重礼节。

下级应当主动敬礼,上级应当还礼。

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

(一)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奏唱国歌时,应自行立正。

(二)列队接受上级领导的视察或检阅时,指挥员行举手礼,列队人员行注目礼。

(三)列队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的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四)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已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五)其他需要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应当敬礼。

第二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进领导办公室时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领导进入下级办公场所。

业务现场时,关员应自行起立,主动致意。

正在办理业务的关员可不起立。

第二十二条海关各单位应当严密组织各类集会。

与会人员按集会要求统一着装,整队有序入场,准时在指定位置站立或就座。

集会开始时,会务组织人员应宣布会场纪律,督促与会人员将通讯工具置于振动或关闭状态。

集会中,与会人员应当精神饱满,仪态端正,认真听讲,保持会场安静有序。

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接听电话,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各级海关单位组织入关宣誓、队列训练、会操、检阅、授(晋)衔、升国旗等活动时,应当组织报告。

第二十三条直属海关在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海关等重要场合,可以组织海关工作人员列队接受检阅。

隶属海关原则上不举行检阅。

领导检阅时,通常由受阅单位主要领导和检阅指挥员陪同检阅。

第二十四条总署、直属海关领导及机关人员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各海关单位不得组织关员列队迎送。

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海关时,可组织列队迎送。

第五章着装与仪容

第二十五条海关制式服装由海关制服和海关查验服两大系列组成。

(一)海关制服系列由关帽、夏装、制式长袖衬衣、内衬长袖衫、春秋装、冬装、毛衣、皮鞋等组成。

(二)海关查验服系列由查验帽、夏装、长袖衫、春秋夹克衫、防寒服、防寒棉裤、罩裤、查验鞋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作业现场、执行外勤任务及其它需要的场合着海关制服。

第二十七条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管等业务现场执行查验任务,缉私艇上人员、训犬人员执行任务及执行其他需要穿着查验服的任务时,着海关查验服。

第二十八条总署和直属海关领导、机关人员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和调研时,应着海关制服(必要时可着查验服)。

总署和各级海关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与会人员应当着海关制服。

第二十九条海关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着春秋装、冬装和制式毛衣时,内着白色衬衫,扎系海关专用领带。

不得内着杂色衬衣和扎系其他领带。

内着非制式毛衣(衫)时,领口及下摆不得外露。

(二)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扎系海关专用腰带。

着制式长袖衬衣时,扎系海关专用领带,佩戴海关制式领带夹,领带夹应夹于第3、4衣扣之间。

着制式短袖衬衣时,可不扎系海关专用领带。

(三)着查验服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扎系海关专用腰带;着查验服春秋夹克衫和冬季防寒服时,衬衫下摆扎系在裤腰内,可不扎系海关专用领带。

(四)海关制式毛衣限于机关(内勤)岗位穿着。

第三十条海关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凡需要组织报告的场合应当戴关帽(查验帽)。

着海关制服时,男关员戴大檐帽,女关员戴平顶帽;寒区冬季男女关员戴棉帽。

着查验服时,男女关员戴查验帽。

大型集会和重大活动时戴礼帽。

戴关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且保持水平。

冬季戴棉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关员为一指,女关员为三指。

集会时,应按口令统一脱、戴帽,可将关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膝上(顶向上,帽徽朝前)。

办公室内,通常将关帽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或者置于衣柜内。

第三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缀钉帽徽,佩戴关衔标志、领花、胸号牌等。

着春秋装、冬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佩戴软肩章;着海关查验服和制式毛衣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帽徽缀钉要端正,关衔佩戴应将商神杖上端朝上,领花和平鸽翅膀下沿应与领边平行,胸号牌佩戴于上衣左胸处。

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佩带白底黑字胸号牌;着海关春秋装、冬装和制式毛衣时,佩带黑底金字胸号牌。

着查验服时不佩戴领花、胸号牌。

第三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着海关制服时,应当穿黑色皮鞋(黑色皮凉鞋不得露脚趾、脚跟),着深色的单色袜子,女关员可着肉色袜子。

鞋跟高度男关员不超过3厘米,女关员不超过4厘米。

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布鞋、运动鞋。

着查验服时应当穿制式查验鞋。

队伍训练和检阅活动中应当穿海关制式皮鞋。

第三十三条海关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做到仪容整洁,举止大方,言行文明,自觉维护海关良好形象。

(一)不得将海关制服、海关查验服或者其他便服混穿。

(二)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揽腰;不得嫔笑打闹、高声喧哗。

(三)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纹身。

(四)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手机、腰包、饰品等和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不得系扎围巾。

(五)男关员不得蓄胡须、剃光头、留长发和大鬓角,除自然卷发外,不得卷发;女关员使用头饰时,应佩戴深色的单色头饰,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留奇怪发型、染彩发,不得染指甲和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戴手镯和耳环等首饰,不得外露项链等饰物。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等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三十四条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女关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及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不得着海关制式服装。

不得着海关制式服装办私事。

第三十五条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海关制式服装、关衔标志、胸号牌、帽徽、领花等,不得变卖、出售。

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海关人员。

不得擅自加工制作、配发各种海关制服服饰和装具。

第三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辞职、调离海关或者被辞退。

开除公职的,不得着海关制式服装,并收回关衔、帽徽、领花、胸号牌等海关专用标志。

第三十七条未授衔的海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海关院校注册在校海关专业的学员穿着海关制服,分别佩戴有海关标志的黑色、蓝色肩章,其着装管理按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海关缉私警察、执勤武警着海关查验服时按本规定执行,着警服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季节换装时间由各海关单位规定。

 

第六章工作秩序

第四十条海关各单位应当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四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精神饱满,姿态端庄,办事高效,作风严谨。

各级领导干部负责检查、监督本单位人员执行工作纪律情况。

第四十二条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旷工。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和提前下班时,应当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

第四十三条工作时间应当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

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离开本地区的,必须按规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件、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隐瞒或者缓报。

第四十五条海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执法,高效服务。

工作中应当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兑现对外承诺。

执行外勤任务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参与有悖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活动。

在工作现场应当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礼貌待人。

第四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有关规定,不以权谋私、徇情枉法,不参加任何有碍于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海关办公室内的设施和用品应摆放整齐有序,办公环境布置要保持健康向上的格调。

办公区实行门卫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办公区。

第四十八条海关各类工作场所应做到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工作对象。

各类指示牌、标识易于辨认,筒明准确,电子提示设备运转良好。

工作现场明亮整洁,公告栏。

宣传栏等宣传设施美观大方,公告文书张贴规范、端正,更换及时,无乱贴乱涂现象。

各种设施无破损、残缺,地面请洁,无杂物。

第四十九条海关实行政务公开,在工作现场应公开部门机构名称、职责、举报和投诉渠道,以及工作人员工号;根据需要设置“中国海关”标识、部门标识、岗位标识、警示标识等。

按规定公开海关执法依据、行政程序、行政权限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办理各项业务的时限应当公开透明,并公布有关廉政规定。

第五十条通关业务现场分为海关办公区和公共区域两部分,两部分应有机结合、有效隔离。

工作对象需要排队办理业务的,应当设立“一米线”。

第五十一条进出境旅检现场应设置红色、绿色、礼遇人员和工作人员通道。

各旅检通道应区分申报区、查验区和处理区。

通道前显著位置设置“中国海关”标识和中外文通道标识。

其他合理位置设置中外文公告栏、宣传栏和自愿放弃物品投放箱等工作设施。

第五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应爱护公物,认真保养维护办公设备,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章队列训练

第五十三条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队列训练。

各海关单位在组织日常训练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科学组织,分类实施,讲求实效。

入关培训、晋衔培训应按总署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海关开展队列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行进与停止、戴脱帽、敬礼、整齐报数等。

训练和检查标准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海关单位应根据关员不同年龄和身体状况组织队列训练,55周岁以上男关员、50周岁以上女关员的训练内容由各单位确定。

第五十六条各海关单位要加强队列教员的培养,依靠自身力量组织训练。

通过开展考核、会操、评比等活动,检验。

提高训练效果。

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队列训练时间,每年每人累计参加队列训练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八章关徽的使用

第五十七条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关徽,维护关徽的尊严。

各海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关徽。

第五十八条下列场所可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第五十九条在海关办公地点悬挂海关关徽时,应将关徽端正地悬挂在正门上方的正中处;在会场悬挂海关关徽时,应将关徽悬挂于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悬挂海关关徽时,应注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关徽,并应经常予以维护。

第六十条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记、标记;

(二)海关人员执法或身份证件,如工作证、稽查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

(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名片、礼品等;

(六)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六十一条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识;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它非海关用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九章关容风纪检查

第六十二条关容风纪是海关队伍和关员的仪表和风貌,是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

各单位在开展关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认真组织对本单位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保持良好的关容风纪。

第六十三条关容风纪检查由各级领导和机关统一组织开展,通常分为日常纠察、随机检查和定期集中检查。

第六十四条检查中对执行本规范成绩突出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扬;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或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惰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章安全与卫生

第六十五条海关各单位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注意保守秘密,积极消除安全隐患,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在执行特殊任务时,要提高警惕,对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要有充分准备。

举办各类活动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驾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十七条海关各单位存放车辆、舰艇、技术设备等大型装备的场所,布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必须设置安全、消防设施。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无关的物资,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六十八条海关各单位要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对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卫生健康宣传和教育,每年组织体检。

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

海关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

第六十九条发生安全、卫生等方面重大事故,须如实限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海关及工作人员,缉私警察同时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七十一条本规范由总署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海关内务规范》(署人发〔2006〕369号附件)、《海关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署财发〔2006〕404号附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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