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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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员单位的申请与管理

第三章 网上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第四章 网上政府采购的评标与定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加快实施网上政府采购工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高效实时完成各项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政府采购的全过程。

包括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网上确认采购资金和采购方式,网上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以及网上办理结算手续等。

  第三条网上政府采购范围包括《珠海市政府采购目录》(珠管字[1998]025号)所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

网上政府采购初期以标准化的药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用纸、空调等货物为试点,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网上采购范围。

  网上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范围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

  第四条网上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及供应商资格审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网上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珠海市政府采购网站进行。

  第六条珠海市政府采购网站的主要功能包括:

  

(1)对于采购单位,可以实现网上提交采购申请,在线委托及跟踪采购项目,在线查询供应商及商品价格信息,在线定购、交易、结算;

  

(2)对于财政部门,可以在线查询商品报价及政府采购优惠价,在线通知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及会计结算中心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监督项目进展;

  (3)对于供应商,可以在线查询采购公告和中标公告,在线发布公司信息、商品信息及报价,在线订阅各类政府采购公告等手机短消息,在线下载标书、在线投标;

  (4)对于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在线受理采购申请,在线确定采购方式及立项,在线发布标书、在线组织评标及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在线跟踪采购过程;

  (5)对于系统管理员,可以提供页面定制、流程管理、权限分配、操作员管理、密码管理及论坛管理等功能。

  第七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网络建设系统在申请采购时,应按珠府办[1997]36号市府常务会议纪要第三条决定,珠府办[1997]106号文件和珠府办函[1999]41号规定,待"系统建设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网上政府采购手续,以保证系统建设标准的统一,确保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二章会员单位的申请与管理

  第八条凡是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成为会员单位。

  第九条申请成为会员单位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队伍;

  (4)遵纪守法、信誉良好、财务状况良好;

  (5)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第十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提交会员单位的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网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确认后,均可成为珠海市政府采购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随时申请办理加入及退出珠海市政府采购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名额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凡获准加入珠海市政府采购会员单位的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网上密钥,并在珠海市政府采购网站上为其发布供应商基本情况,提供可由其自行维护商品及价格信息的软件,以及加密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凡获取网上政府采购会员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利用市政府采购中心授权使用的加密电子邮箱,直接参与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各种网上政府采购的应标活动。

        第三章网上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计结算中心分别设立兼职的网上采购信息员。

已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网上采购信息员原则上应由报账员兼任。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资金的同时,利用市政府采购中心授权使用的政府采购网站专用密码,负责填写《政府采购登记表》电子表单;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审批意见填到《政府采购登记表》电子表单;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将采购方式填到《政府采购登记表》电子表单。

  第十六条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网上政府采购公告。

网上政府采购公告包括采购项目序号(每项采购项目为一个唯一的序号)、货物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单位、数量、货物基本用途、产地、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备注等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除在珠海市政府采购网站的采购公告栏发布网上政府采购公告以外,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加密电子邮件订阅系统或手机短消息订阅程序,实时通知到需要此项服务的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开机上网后自动接收加密的电子邮件,通过供应商网上加密应标软件系统,按采购公告的要求填写应标内容,其中包括采购序号、所投设备、推荐配置、报价、产地、交货期、交货地点、备注、供应商商号和密码等。

  第十九条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专用密码登录网页,进行网上开标,并根据《招标投标法》、《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并在网上公布中标结果。

开标、定标的记录应由参加评标、定标及监督的全体成员(包括采购单位、评委、监督员等)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确定中标单位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依据中标结果和网上采购约定条款,签订书面的采购合同,报市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备案。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凭经过市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后的合同向采购单位供货,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书面合同原件及正式发票复印件(原件留采购单位记账),将上述材料整理送财政部门相关科室申请拨款。

  第二十三条财政拨款到达政府采购资金专用账户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凭供应商送达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等材料,办理结算手续。

对于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的单位,由报账员先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手续后,再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付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1000元以下的小额采购,除必须提交发票复印件外,在征得采购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其他手续可以减免。

  具体结算方法是:

由采购单位通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合作开发的《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刷卡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网站提供的网上支付系统支付。

  第二十五条当采购单位对采购中标货物的数量需要调整时,必须按照《预算法》、《合同法》、《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事先获得原采购预算审批部门的批准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认可,方可调整;采购资金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否则必须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办理采购登记手续。

        第四章网上政府采购的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定标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⑵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执行;具体评标方法按照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的定标原则比照《招标投标法》进行,评标方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满足采购公告要求和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先报价的中标。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该次投标报价无效:

  

(1)投标时间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

  

(2)投标内容与需求的品牌、配置有重大偏离,未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

  (3)投标报价低于产品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4)投标内容中对规格要求、分项报价说明等信息说明含混不清或者不予说明的;

  (5)投标信息中出现说明不一致的;

  (6)其他不符合网上采购公告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采购项目无效,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织网上采购:

  

(1)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

  

(2)同等条件下市场报价低于网上政府采购报价;

  (3)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该采购项目无效的条款。

  第三十一条当第一位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时,可以从第二位候选供应商中选择,依次类推。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通过网上采购程序提交的投标书或报价书等电子文档,若该份电子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网上政府采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效益以及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以及珠海市的有关法规、规章。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供应商、采购单位按合同履约,并按照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违约行为。

  第三十五条按照本办法实行的网上政府采购,其全过程自觉接受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进行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会员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约的;

  (5)向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采购单位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拒绝接受市政府采购中心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对会员单位的处罚方式包括:

  

(1)责令按照合同条款或承诺履约;

  

(2)取消网上政府采购会员资格;

  (3)网上公布处罚结果。

  第三十八条涉及网上政府采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

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采购系统;

  

(2)网上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3)网上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

  (5)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四十条出现上述情况而又无法妥善解决的,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无效;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恢复网上采购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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