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期末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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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期末复习要点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期末复习要点

行政管理专业(开放专科)文秘与办公自动化专业(成人专科)

(2007、6)

第一章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目的)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P4)

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P4)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P5)

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P5)

二、公务员制度的功能

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P8)

三、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P10-12)

2、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P12、13)

3、不实行“两官分途”(P13-15)

 

第二章公务员的范围

一、公务员的含义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P25)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公务员范围界定(P26、27)

按照公务员定义的三个条件,公务员范围可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按照《公务员法》第五——九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管理原则主要有: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P37、38)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P39、40)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P41、42)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德是指干部的政治标准;才是指干部的能力水平。

(2)注重工作实绩,一是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结合;二是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对实绩科学分析、准确评价。

4、分类管理原则(P42-44)

当前世界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主要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种。

我国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在此基础上再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

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和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三是根据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5、法治的原则(P45、46)

 

第四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条件(P49-52)

公务员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是年满18周岁;

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是具有良好品行;

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规定的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而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公务员义务

1、公务员义务(P52)

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义务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二是,分为作为的和不作为的义务;三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四是,具有强制性。

2、公务员义务内容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9点。

(P58-64)

三、公务员权利

1、公务员权利(P64)

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公务员权利内容

《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了8点;(P68-73)

 

第五章职务与级别

一、职位分类:

就是将职位按其工作的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二、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1)专业技术类职位(P79、80)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职位(P80、81)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3)综合管理类职位(P81、82)

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P82)

法官、检察官总的来说是要执行公务员法,所以公务员法把法官与检察官列入了公务员队伍。

(5)其他职位类别(P82)

这是为以后公务员系统可能细化出新类别,预留空间。

三、职位设置的要素

职位设置所依据的四大要素:

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第六章录用

一、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兴衰

我国科举制度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发展于宋、明,至清末废止,历时1300多年。

其考试选拔的做法为现代公务员制度所借鉴。

(P94-96)

2、近现代西方文官的考录制度

1870年颁布的第二号枢密院令,标志英国文官制度建立。

(P97)

1883年1月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定了文官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是美国文官制度的基本法。

标志美国文官制度形成。

(P97)

3、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邓小平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为建立考录制度指出方向。

(P99)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和实施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P101)

二、公务员录用概述

1、公务员录用:

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

(P106、107)

2、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P105、106)

一是有利于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是有利于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是有利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

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五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变革。

3、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录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p109)

三、公务员报名考试

1、报考限制条件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条件,即消极条件。

按照这一规定,有三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p112)

2、录用考试的方法

笔试: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在形式上吸收论文式和选择式笔试的长处,朝着综合性笔试的方向发展。

(p117)

面试:

是通过考试人员与应试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情景中进行观察,从而完成对其在素质能力等方面评价的一种考试方法。

(p118)

3、录用考试的内容

知识测验:

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智力测验:

包括对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关系能力等的综合测验。

技能测验:

包括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

四、公务员录用的程序规定

见P122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图(包括八个环节)

第七章考核

一、公务员考核概述

1、公务员考核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的过程。

(P133)

2、公务员考核的内容(p140-142)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

在全面考核的同时,突出重点,即考察公务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3、考核结果的评定(考核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P149)

二、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和方法

1、公务员考核的原则(p137、138)

公务员考核贯彻和体现以下原则:

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公开、民主;分类考核;考用结合。

2、公务员考核的方法(p143、144)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八章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

我国现行的干部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

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二、任期制(P169)

是指公务员担任领导成员职务的任职届数和任职年限、任期内管理、任职期满后的安排等制度的总称。

三、选任制及其适用范围(p154)

选任制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的适用范围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按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须经选举担任职务的公务员。

四、委任制及其适用范围(p161)

委任制就是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委任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按各自的任免权限委任职务的公务员。

 

第九章职务升降

一、职务升降制度

1、职务升降

职务升降是升职与降职的总称。

2、职务升降的作用和意义(P174、175)

第一,是保证行政机关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

第二,是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是合理使用公务员,并保证能上能下的主要手段;

同时,还是连接公务员考核、培训、工资等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职务晋升

1、升职程序

(1)一般程序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

(P182)

(2)逐级晋升规则

公务员职务必须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但必须按规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p157)

2、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

地方各类机关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宜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

(P188)

3、任职前公示制(P190)

就是将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对公务员的任职。

第十章奖励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p196)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所,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二、公务员奖励原则(p198-201)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公平、公正、公开;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有错必纠。

三、公务员奖励种类(p202)

按照《公务员法》第50条规定,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五种。

 

第十一章惩戒

一、公务员纪律及内容

1、公务员纪律

是机关为保障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遵守的行为规范。

(p206)

2、公务员纪律特征

法定性;普遍性;强制性;全面性。

(p207)

3、公务员纪律内容

政治纪律: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2点p209、210)

工作纪律:

(《公务员法》第53条第3、4、5、6、9、10、11、15点p211-213)

廉政纪律:

(《公务员法》第53条第7、8、14点p213、214)

道德纪律: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2、13点p214)

其它要求: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6点)

二、违纪责任及处理

1、处分形式(违纪责任形式)

公务员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p216)

2、处分的解除时间

除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到两年由原处理机关按规定解除处分。

具体理解:

受警告处分的6个月、记过处分的12个月、记大过处分的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的24个月,已改正错误的,可以解除处分。

(p218)

降级和撤职处分的解除,并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原职务。

(p224)

 

第十二章培训

一、公务员培训的概念(P225)

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根据公务员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从性质上讲,公务员培训也是一种继续教育。

二、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及时间规定(P233、234)

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种类型:

对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一般不少于10天);

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时间不少于30天);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时间视工作需要而定);

对全体公务员更新知识和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时间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十三章交流与回避

一、公务员交流

1、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P246、247)

依法进行原则、适才适用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合理原则。

2、公务员交流形式(P241)

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目的、范围、对象以及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1)调任的含义及特点(P248)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的含义及特点(P251)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与调任相比,转任的最大特点是,它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转换职位任职。

(3)挂职锻炼的含义及特点(P254)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挂职锻炼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办理调动手续。

二是,有时间性。

三是,内外混合型交流形式。

二、公务员回避

1、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

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2、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作用(P259)

一是,有利于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导向作用。

二是,有利于公务员创健康成长的保护作用。

三是,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作用。

3、任职回避及其原则(P260、261)

任职回避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任职回避的原则:

一是,以低避高原则;二是,工作需要原则。

4、公务回避的情形(P264、265)

需要进行公务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四章工资保险福利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P268)

1、公务员工资的组成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实行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P268、269)

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二、公务员休假制度(P273)

公务员现行的休假有法定的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

病事假等。

 

第十五章辞职辞退

一、公务员辞职(P279)

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二、辞退公务员

1、公务员辞退的概念(P279)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2、公务员辞退的条件(P294、295)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是,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是,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是,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是,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十六章退休

一、公务员退休的概念(P300)

是指国家公务员达到一定年龄和工龄,或因丧失工作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并享受一定的退休待遇。

二、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P309)

一是,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是,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公务员退休的待遇(P312-314)

政治待遇;退休金待遇;其它待遇

 

第十七章申诉控告

一、公务员申诉的概念(P320)

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重新处理的行为。

二、申诉控告制度的性质(P321、322)

保障性、监督性、预防性、程序性。

三、公务员控告与申诉的区别(P321)

一是,目的不同。

申诉是为了撤消或变更对自己的处理决定;控告不仅如此,而且还要求依法处理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和人员。

二是,客体不同。

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者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是,范围不同。

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控告没有作出限制。

四是,程序不同。

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第十八章职位聘任

一、职位聘任的概念(P335)

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

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二、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

1、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P352)

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

活动。

2、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P353)

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要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十九章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P362-365)

一是,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是,不按规定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是,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是,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是,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是,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的;

七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做从业限制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P369-371)

一是,行政责任:

包括处分、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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