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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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第一章通信工程通用规范
1、《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2.1电信枢纽楼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2.1.1高层电信建筑中的国际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0000路地区中心长途电信局、20000线市话汇接局和60000门的程控市话端局,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电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
2.1.2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以及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1.3电信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1.3的规定。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表2.1.3
名称
每层每个防火分区
高层电信建筑
1500
多层电信建筑
2500
注:
局部机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机房面积可减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1.4一类电信建筑与高度大于32m的二类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的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2.2电信枢纽楼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2.2.1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通过楼板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通向其他房间的地槽、墙上的孔洞,已装电缆者,其与墙体的孔隙亦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凡近期不使用者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2.2.3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3电信枢纽楼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3.1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1的规定。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2.3.1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10
15
20
25
30
2.3.2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3.3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2.3.3
建筑物体积(m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0
10
10
5
>1000
15
10
5
2.3.4高层电信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3.5电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3.5.1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210000路及以上的地区中心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320000线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460000门及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7电信建筑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4电信枢纽楼电气
2.5.1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一般由配电室或电力室保证电源供电。
2.5.2电信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2.5.3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亦应采用金属管穿绝缘导线敷设,穿越通信机房的管线应暗设。
消防系统的导线、电缆均应采用铜芯阻燃型或耐火型。
2.5.4酸性电池室及贮酸室应采用隔爆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其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阀控式电池室除外)。
2.5.5电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2.5.5.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总值班室);
2.5.5.2电池室、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消防水泵室、空调机室;
2.5.5.3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5.5.4疏散走道、营业厅。
2.5.6县级及以上的电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6.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
2.5.6.2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2.5.6.3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2.5.6.4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厅。
2.5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防火
3.0.1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2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0.3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3.0.4卫星地球站室内应设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室外应设生活与消防合用的水池。
3.0.5卫星地球站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3.0.1局、站址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并结合水文、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
并满足以下要求:
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局、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
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5.0.11条规定执行。
8.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3.0.4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
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要求。
5.0.6电信专用房屋的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的应符合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规定。
对周围一定距离内职业暴露人员、周围居民的辐射安全,应符合GB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的规定。
5.0.14局、站址内汽车停车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址内禁止设置公共停车场。
6.3.4电信机房楼地面、墙面、顶棚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YD/T754-1995《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的规定。
6.3.7电缆孔洞及管井应采用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
通信电缆不应与动力馈电线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
6.9.1电信营业厅、展示厅的设置,应根据工程需要来确定。
1.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电信营业厅、展示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主楼内。
6.10.1发电机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采取隔声、隔震措施,其噪声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不得超过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10.0.3国际电信枢纽楼,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其余电信建筑物和高度在15m及以上的微波铁塔、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塔、地球卫星站天线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
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
10.0.4电信专用房屋应按联合接地方式进行防雷接地设计:
即电信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含天线铁塔的防雷接地)、电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以及其保护接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接地网。
10.0.6电源配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1.交流供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力电缆入局,电力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或将电力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机房,电缆金属护套两端或者钢管应就近与地网接地体焊接连接。
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处应设相应等级的电源避雷器。
2.交流零线在入户处应与联合地网朝变压器方向专门予留的接地端子作重复接地。
楼内交流零线不得再作重复接地。
3.电力变压器初次级及高压柜(10KV)应安装相应电压电流等级的氧化锌电源避雷器。
低压电力线进入配电设备端口处外侧应安装电源防雷器,通信局(站)电源用防雷器应采用限压型(8/20μS)SPD,通信局(站)不应使用间隙型(开关型)或者间隙组合型防雷器。
电源防雷器最大通流容量应根据通信局(站)类型、所处地理环境、雷暴强度等因素来确定。
10.0.7进出入机房的各类信号线应由地下入局,其信号线金属屏蔽层以及光缆内金属结构均应在成端处就近作保护接地。
金属芯信号线在进入设备端口处应安装符合相应传输指标的防雷器。
3、《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5026-2005
1.0.5本标准铁架安全内容中有关抗震加固部分应按YD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2.1.1铁架安装方式应采用列架结构,并通过连接件与建筑物构件连接成一个整体。
2.1.7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机房,铁架安装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3.1.1铁架的各相关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件牢固连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承重墙、楼顶板及房柱加固。
4、《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
1.0.3对于产生环境污染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计划,并执行“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0.4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
4.0.5工程建设中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4.0.8通信工程建设中不得砍伐或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砍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4.0.13通信工程中严禁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做杀虫剂。
5.0.3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0.3严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5047-2005
2.0.2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6、《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
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
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
简称丙类。
3.0.2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类别
建筑名称
特殊设防类(甲类)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
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
重点设防类(乙类)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
长途传输干线局站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
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
应急通信用房
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通信局
客户服务中心
标准设防类(丙类)
甲、乙类以外的通信生产用房
3.0.3通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产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4.0.1各抗震设防类别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通信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7、《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2005
5.1.1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
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5.1.2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5.1.3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与楼板可靠联结。
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5.1.4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加固所用螺栓规格应按4.3.1条公式计算确定。
5.2.2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
小型台式设备应安装在抗震组合柜内。
抗震组合柜的安装加固同5.2.1条。
5.3.1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其螺栓规格按本规范4.3.2条公式计算确定。
5.3.26~9度抗震设防时,按第5.3.1条计算的螺栓直径超过M12时。
设备顶部应采用联结构件支撑加固,联结构件及地面加固螺栓的规格按第4.3.1条计算确定。
6.1.2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必须用钢抗震架(柜)安装,钢抗震架(柜)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加固用的螺栓规格应符合表6.1.2-1和表6.1.2-2的要求。
表6.1.2-1双层双列蓄电池组螺栓规格
设防烈度
8度
9度
楼层
上层
下层
一层
上层
下层
一层
蓄电池容量(Ah)
≤200
≤200
规格
≥M10
≥M10
≥M10
≥M12
≥M12
≥M10
注:
上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上半部分,下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下半部分。
单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
表6.1_2-2蓄电池组螺栓规格
设防烈度
8度
9度
楼层
上层
下层
一层
上层
下层
一层
蓄电池容量(Ah)
M12
M10
M8
M12
M10
M1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M12
M12
M10
900
l000
l200
1400
l600
l800
M14
M12
M10
M14
M14
M12
2000
2400
2600
2800
3000
注:
上层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上半部分,下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下半部分。
单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
6.5.1当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输出端与电源母线之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
7.2.1微波站的馈线采用硬波导时,应在以下几处使用软波导:
1.在机房内,馈线的分路系统与矩形波导馈线的连接处;波导馈线有上、下或左、右的移位处。
2.在圆波导长馈线系统中,天线与圆波导馈线的连接处。
3.在极化分离器与矩形波导的连接处。
8、《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73-2005
4.1.1各专业通用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已完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1.2建筑测量质量监理控制要点
3.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工程测量规范及条文说明》(GB50026-93)的要求。
4.1.3土方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要点
1.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底的土质、填方的基底处理、回填土料以及回填方式进行检查:
2.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4.1.4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灰土、三合土、砂和砂石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复查基底土质;检查配料、分层虚铺厚度及夯压程度;检查留槎和接槎方法;
2.重锤夯实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试夯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检查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
3.强夯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及各夯击点的夯击次数;检查夯击遍数和两遍间的间隔时间;
4.挤密碎石桩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桩的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配合比;检查桩身的密实度;
5.振冲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级配;检查每根桩填料总量和密实度(包括桩顶);
6.旋喷地基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水泥品种,水泥浆的水灰比、外加剂品种和掺量;检查旋喷深度、直径及旋喷体强度;
7.打(压)桩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桩的质量;检查打(压)的标高或贯入度、桩的接头节点处理;
8.钻孔灌注桩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原材料及混凝土强度、检查成孔深度、检查实际浇灌混凝土量、检查浇筑后的桩顶标高及浮浆的处理:
9.地下连续墙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地下连续墙工程所用原材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标号:
10.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4.1.5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l.防水混凝土结构工程
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预埋件;检查防水混凝土抗渗标号和强度;检查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止水板、穿墙管件、支模铁件等的设置和构造;检查防水混凝土的外观质量;检查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的质量;
2)防水混凝土构筑物粉刷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是否有渗漏现象,同时检查沉降观测数据;
2.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防水砂浆的原材料、外加剂、配合比及其分层做法;检查防水各层之间的结合紧密程度;
3.卷材防水层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卷材、胶结材料;检查卷材防水层及其变形缝、预埋管件等细部做法:
4.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4.1.6钢筋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模板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检查模板接缝宽度;检查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的处理措施;
2.钢筋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钢筋的品种和质量。
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及接头中使用的钢板和型钢质量;检查冷拉、冷拔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查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置;检查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的机械性能;检查钢筋网片、骨架的绑扎和焊接质量;检查箍筋数量、弯钩角度和平直长度;检查钢筋的焊点与接头尺寸和外观质量;
3.混凝土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搅拌、养护和施工缝处理;检查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查裂缝宽度;检查混凝土缺陷情况;
4.构件安装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构件吊装时的混凝土或砂浆强度;检查构件的型号、位置、支点锚固;检查构件接头处理;检查外墙板防水构造的做法;
5.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钢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后张法张拉预应力钢筋时的混凝土强度及块体立缝混凝土(砂浆)强度、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后张法孔道水泥浆强度进行检查;
6.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4.1.7砖石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砌砖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砖的品种、标号及砂浆标号;检查灰缝的砂浆饱满度、留槎做法;检查错缝、接槎做法;检查预埋拉接筋及预置构造柱;检查清水墙面质量;
2.砌石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石料的质量、规格及砂浆品种;检查组砌形式及墙面勾缝;
3.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
4.1.8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结构焊接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焊条、焊剂、焊丝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等;检查已取得相应施焊条件合格证的焊工的实际操作水平;检查焊缝质量;
2.钢结构螺栓连接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确认高强螺栓可以用于工程上;检查连接面的摩擦系数,检查螺栓拧紧质量;检查外观质量;
3.钢结构制作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检查钢材切割断面;检查梯子、栏杆制作后的强度试验报告;检查构件外观质量;检查磨光顶紧的构件组装面;
4.钢结构安装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构件质量;检查垫铁规格、位置及坐浆垫铁的砂浆强度;检查安装后的强度试验报告;检查结构上的标记及结构外观;-
5.钢结构油漆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等的种类和质量;检查钢材表面的处理;检查油漆外观质量;
6.以上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的要求。
4.1.9地面与楼面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5.以上检查结果应满足设计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的有关规定。
4.1.10在墙面、顶碰面层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应对下列要点进行检查:
1.机房墙面、顶棚基层处理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有关规定。
3.施工工艺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有关规定。
4.1.12装饰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0.以上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有关规定。
4.1.13屋面工程的质量监理控制要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8.以上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要求。
4.2.3建筑采暖卫生工程
11.上述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2.4通风与空调工程
6.上述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2.6电梯安装工程
6.上述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10-2002)。
4.3.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所用材料的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接地装置和接地电阻值。
4.3.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器具和可拆卸的其它非带电金属部件接地(接零)的分支线,要求直接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串联连接。
4.3.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避雷针(网)及其支持件的安装。
要求位置正确、固定可靠、防腐良好、针体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