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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章程

北京电影学院章程

序言

北京电影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世界闻名的电影专业高等院校。

前身是1950年创建的中央电影局演出艺术研究所,1951年更名为中央文化部电影局电影学校,1953年更名为北京电影学校,1956年改成北京电影学院。

学校是“中国电影人材的摇篮”,为新中国电影事业的创建和进展作出了卓越奉献,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历史征程中写下了辉煌篇章。

新的历史时期,学校“立足北京、效劳全国、面向世界”,坚持为知足人民群众日趋增加的对优秀电影作品的需求作奉献,为提升观众的观影水平和体味作奉献,引领中国电影文化的前进方向,引领中国电影教育的进展方向。

学校的进展目标是建成世界一流电影学院,即:

到2020年,把学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电影学院;到2050年建校100周年时,把学校建设成为持续发挥引领作用的世界顶尖电影专业院校。

学校秉承“尊师重道、薪火相传”的校训,坚持“修身、勤学、精艺、践行”的校风,宏扬“立德、立言、立行,求是、求美、求新”的学校精神,致力于人材培育、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社会效劳、文化传承与创新和推动中外人文交流,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电影学院而尽力奋斗。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治理,成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北京电影学院;英文译名:

BeijingFilmAcademy,英文缩写:

BFA;学校网址:

;学校法居住处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方一路重点支持建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学校举行者依法依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归并等事宜;学校举行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影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治理内部事务。

(一)依照社会需求、学校整体进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信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培育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经举行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依照进展需要变更法居住处、网址,可增设、调整校区,依法自主调整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类型,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三)依照人材培育需要,制定人材培育打算,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技术开发和推行、社会效劳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境内外大学、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治理与效劳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位职务,实行职位绩效工资制度;

(六)治理和利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七)依法取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教学研究创作型大学,构建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的人材培育体系,维持自身的学科专业传统和特色,尽力建设中国高等电影教育的人材培育高地、学术高地和创作高地,使电影学始终处于中国高等电影教育的领军地位,并居于世界电影院校学科阻碍力前列。

第七条学校以建设国家智库、支撑产业进展、培育学者摇篮为己任,增强科研治理,踊跃参与“2020打算”等国家重大项目,推动学术机构、创作机构、学术刊物建设,持续提升科研实力和学术阻碍力。

第八条学校为繁荣国家文化效劳,鼓舞教师踊跃创作艺术精品,并依照学校规定处置好创作与教学和治理的关系。

第九条学校着力探讨电影教育规律、艺术院校治理规律和党建工作规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形,不断探讨成立适合自身进展的治理体制机制。

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要紧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托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进展,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靠得住交班人;

(二)审定学校事业进展打算和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创作、人材队伍建设、校园大体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党建和思政工作等专项打算,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定事关学校改革进展稳固及教学、科研、创作、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大体治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依照干部治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育、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按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材原那么,讨论决定学校人材工作打算和重大人材政策,创新人材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材成长环境,统筹推动学校各类人材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领班脑,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治理权、话语权。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那么,防范和抵御校园布道渗透。

爱惜学校平平稳固,增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壮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增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进展和党员教育、治理、效劳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科协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党委全数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数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按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作出决策。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群工作会是贯彻落实党委全数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关于党群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部署、落实相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党群工作会议事规那么另行制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和谐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催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和谐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进展。

第十二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治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进展打算、大体治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方法、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打算;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材进展打算、重要人材政策和重大人材工程打算,实行全员聘用制治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大体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增强财务治理和审计监督,治理和爱惜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材培育机制,提高人材培育质量,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效劳国家和地址经济社会进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治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平安捍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同意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形,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大体形式,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校长指定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依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那么议事。

学校后勤行政办公会受校长委托,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召集,重要事项须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校长办公会、学校后勤行政办公会议事规那么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校尊崇学术道德,严格学术标准,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教授治学,爱惜学术活动独立性。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提升、学科建设、创作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用、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方面的专门委员会及各院(系)分委员会。

学校设置单独的学位委员会,但相关学位授予标准和条件要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的批准。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作依照《北京电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监督的大体形式,其要紧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进展打算、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派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处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形报告;

(六)依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量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且应有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院(系)、直属和附属单位依照学校规定成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鼓舞学生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学术、科技、艺术创作、文体等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如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相应职责,并可按如实际情形对其进行归并、分立、撤销或职能调整。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学校治理、效劳、运行的工作机构,依照学校授权,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依照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和谐机构和临机遇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专业院(系)。

其职责是:

(一)制定院(系)进展打算;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打算;

(三)增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学生艺术观;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材培育质量;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踊跃开展社会效劳;

(七)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八)负责院(系)师生员工的教育、治理和效劳;

(九)提出年度招生打算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治理和利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一)行使学校给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要紧负责人,对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治理权,并按期向本院(系)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的重要事项。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议事规那么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举行、投资的实践教学机构,独立学院及其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治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工勤技术人员等组成,实行职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在岗教职员工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平等利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平等取得自身进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缘和条件;

(四)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判;

(五)知悉学校改革、进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治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述;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在岗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遵法爱国,标准言行,忠诚于人民的电影教育事业;

(二)坚持学术诚信,固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珍爱和爱惜学校名誉,爱惜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健全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治理体系、收入分派制度、考核评判和鼓舞机制、申述机制,鼓舞、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学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深造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深造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忙。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支持离退休人员参与学校进展建设。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同意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一般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在职学习、在校同意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一般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同意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取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创作实践活动的机缘;

(四)知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

(六)公平取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依照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八)知悉学校改革进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治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享有取得就业指导和效劳的权利;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述;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一般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爱国遵法,遵守学校治理规定和学生行为标准,增强艺术观修养,自觉抗击不良言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适应;

(二)尽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标准,践行学术诚信;

(四)珍爱和爱惜学校名誉,爱惜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珍爱并合理利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全然目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探讨艺术观育人模式,引导学生“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效劳”,“做人民的艺术家”(简称“三人民”),并通过“三经教育”(“经史并重”、“经实共举”、“经人相倚”)的方式,通过校史教育、专业教育、实践教育、治理效劳育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把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向深切,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效劳。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爱惜制度,爱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碰着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忙。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鼓舞、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育和治理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三十八条继续教育、在职学生、在校同意培训等其他类型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照平等志愿的原那么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以举行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育本钱和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踊跃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舞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创作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财务治理体制。

学校成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操纵、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财务信息披露等治理和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利用的,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高作权、土地利用权、非专利技术及校名、校誉等。

学校坚持节约办学,依法增强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爱惜和治理,成立健全资产运营、治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尽力提高资产利用效能。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俭仆高效的原那么利用,保证明现捐赠目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成立后勤效劳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平安、便利的后勤效劳。

第七章社会效劳和外部关系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舞校友通过各类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爱惜学校声誉和权益,珍爱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并对为学校建设与进展做出重要奉献的校友授予相应荣誉。

学校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取得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北京电影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舞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并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效劳校友。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治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与。

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自身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判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布制度,主动同意社会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学校与地址政府、社会力量举行的办学实体,依照其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运行。

第四十九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腕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效劳。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

理事会会长一样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那么、议事规那么、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循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

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同意校友和社会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相关资金进行治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增强留学生教育,踊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阻碍力,不断推动中华文化的传播与宏扬。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中文校名标识为“北京电影学院”标准字体。

第五十四条校徽为象征红色电影胶片、黑色电影胶片的对称图形组合而成,中间镂空为五角星,下方为中文全称“北京电影学院”和英文全称“BeijingFilmAcademy”字样,整体形状为金字塔局部。

第五十五条关系到学校的简称,一概称“校”,不称“院”,如:

学校、全校、校长、校长办公会等。

第五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一年公历10月的第三个礼拜六。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经北京市教委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北京市教委核准。

第五十九条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其常委会负责说明,由工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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