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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教案

1建设法规概念

1.1建设法规的概念

一、定义和调整对象

1、制定者:

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

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

①行政管理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②经济协作关系→协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民事关系→国家、单位和公民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1、调整手段

①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手段

②经济协作关系→行政、经济、民事手段相结合

③民事关系→民事手段

2、相关法律关系

①工程建设与环保、文物保护、自然风景保护的关系;

②工程建设与土地、水源、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关系;(自然资源可划分为:

生物资源、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气候气象、水资源等。

③工程建设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

④工程建设与招投标活动、标准化设计的关系。

1.2建设法规体系

一、概念

1、建设法规体系:

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2、性质:

隶属性: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独立性:

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全面性:

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和工程建设全过程;

协调性:

纵、横向的配套和协调。

二、建设法规体系构成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宪法

2)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4)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

6)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范诉讼程序。

1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2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3

经济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4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5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2、我国建设法规体系五个层次(梯形):

①建设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②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③建设部门规章: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④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

⑤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⑥国际条约:

 形式

制定单位

名称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XX条例》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XX地XX办法、规定》

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课后思考: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3、部门规章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性规章(地方政府)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补充点: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①法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性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现状与规划:

现状:

尚不完善规划:

完善体系

1.3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一、立法原则

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①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②确立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③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④立法本身的完备性。

2、法制统一原则:

①隶属性;②独立性;③全面性;④协调性

3、权责一致原则:

①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统一;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驶管理权是权利、责任、义务。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1、定义: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

包括:

执法、司法和守法。

2、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包括:

①建设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查——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③建设行政处罚——财产处罚、行为处罚、申诫处罚

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3、司法:

建设行政司法:

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包括:

①行政调解;②行政复议;③行政仲裁。

讨论:

解释三者的具体程序。

②专门机关司法:

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和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活动。

4、守法:

建设法规遵守

三、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分类: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建设工程民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讨论:

举例说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①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②侵权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建设工程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②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提问: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3、建设工程刑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工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主刑: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②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2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2.1概述

一、工程建设概念

1、工程建设——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

2、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道路、隧道、桥梁、题跋、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厂房、剧院、旅馆、学校、商店、住宅)等工程。

3、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4、其他工程建设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以及土地征用、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

5、建筑活动——从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二、工程建设程序

1、概念:

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2、性质:

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2.2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见教材P8

●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准备阶段——规划、环评、获取土地使用权与拆迁、报建、发包

●实施阶段——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与工程保修

●投产运营与项目后评价

2.3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的内容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阶段)的内容

1、投资意向——工程建设活动的起点

2、投资机会分析

作用:

分析机会是否合适、是否有良好的预期效益。

3、项目建议书——投机资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

作用:

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

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要审查项目建议书

性质: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工程项目的最终决策。

4、可行性研究

概念:

比选方案,评价效益

作用: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内容:

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

凡经可行性研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5、审批立项——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

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1)政府投资工程——审批制

A、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

B、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备注:

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2)非政府投资工程——核准制或备案制

A、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B、备案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项目,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出资方

 

审查内容

政府

直接投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财政补贴

资金申请报告

私人

目录内

项目申请报告

目录外

备案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

1、规划

①规划区内的工程项目选址和布局。

②“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讨论:

说说三者的前后顺序。

③项目完工后要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概念:

对项目建设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防止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方案;进行跟踪监测

(2)形式:

重大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

轻度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

轻微影响环境影响登记表

(3)环评通不过,不能开工建设

3、取得土地使用权

有偿:

出让——招拍挂、协议出让

无偿:

划拨

4、房屋的征收和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报建

对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

未报建私自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建筑

6、工程发包与承包

承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

讨论:

说说不同工程发包方式的区别?

2.4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内容

一、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

(1)工程勘察。

(2)工程设计——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提问:

什么是一阶段设计?

二阶段设计?

三阶段设计?

1)初步设计。

编制工程总概算。

如概算超过可研总投资的10%以上时,应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研。

2)技术设计——编制工程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①可以照图施工,表达建筑物的外形、内部空间、结构体系、设备组成等

②审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问:

施工图由谁送审?

审查什么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施工准备

工程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

(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提问:

是否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什么?

施工许可证:

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审查

②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30万元or300平米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以下

·军用房屋建筑

③由建设单位办理

注: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补充: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见《建筑法》第7到11条。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1年,50%;工期>1年,30%)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工程施工

提问:

开工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合同工期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按规定,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

※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日期作为正式开工日期。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不算。

4、生产准备

对于生产性工程项目而言,生产准备是工程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生产准备是衔接建设和生产的桥梁,是工程项目建设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生产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招聘和培训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工作;

(3)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气等的来源和其他需协作配合的条件;

(4)组织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等。

讨论:

区分建设准备和生产准备阶段的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关键步骤。

讨论:

什么时间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竣工验收必备的条件

详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竣工验收的依据

(3)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保修书内容: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3)时间:

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

三、投资后评价

1、概念:

工程竣工投产一定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

2、作用:

总结经验与教训,积累知识

3、分类

●建设单位自评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

●投资主管部门评价

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3.1概述

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

1、建设工程许可制度——建筑许可制度和从业许可制度。

2、市场准入(从业许可)——准许从业者(从业单位或者个人)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在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4、最初单纯实行执业单位资质管理的不足:

①出现高资质单位承接任务,而低素质、低水平的人员来完成,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难以保证。

②一些高水平的专业人员,由于其所在单位资质较低,其聪明才智和业务能力难以发挥。

③工程建设相应责任,只能落实到单位,出现问题难以追究到责任人。

二、工程建设职业资格法规的立法现状

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法规

①国家发改委——《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办法》;

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③其他均有建设部发布,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2、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法规

①国务院——《注册建筑师条例》;

②国家发改委——《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④其他均由建设部发布,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

3.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一、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1、房地产开发企业

(1)定义:

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服务,具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分类:

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2、工程咨询单位

(1)定义: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属咨询服务机构之一。

(2)分类:

共31个类别,设甲乙丙级。

(3)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如: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甲级、乙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乙、丙级)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物业管理企业(一二三级)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定义:

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2)工程勘察:

●资质序列:

综合类、专业类、劳务类

①综合类:

只设甲级

②专业类: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3个专业。

分甲级、乙级。

③劳务类:

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不分级;

●考察重点:

业绩、人员、管理水平

(3)工程设计:

●资质序列:

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

①综合类:

只设甲级

②行业类:

共21个行业(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务娘、核工业、电子通讯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公用、海洋、水利、农林、建筑等)。

设甲、乙、丙级。

③专项资质:

一般设甲、乙级。

●考察重点:

业绩、人员、管理水平

4、工程监理企业

(1)定义:

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从事监理业务的企业。

(2)资质序列与类别

●资质序列: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①综合类:

②资质类:

共14个专业(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及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

③事务所资质:

不分级

5、建筑业企业

(1)定义: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2)资质序列与类别

●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ⅱ资质类别: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

12个资质类别,多数分特、一、二、三级。

②专业承包企业: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高耸建筑物。

共60个资质类别,多数分一、二、三级。

③劳务分包作业:

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

13个资质类别,多数不分级。

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标准

1、资质等级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二、三、四,共4级

②工程咨询单位:

甲、乙、丙,共3级。

③工程勘察企业:

综合类只设甲级;专业类只设甲、乙共2个级别;劳务类不分级别。

④工程设计企业:

综合类只设甲级;行业类设甲、乙、丙共3个级别;专项类一般设甲、乙共2个级别。

⑤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般特、一、二、三共4级;港口与航道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只划分特、一、二共3个级别;通信工程分为一、二、三共3个级别;机电安装工程只设一、二共2个级别。

⑥专业承包企业:

分一、二、三共3个级别;分一、二共2个级别;分二、三共2个级别;不分级。

⑦劳务分包作业:

一、二两个级别;不分级。

⑧工程监理企业:

综合资质不分级;专业资质分甲、乙(、丙)共2个级别;事务所资质不分级。

2、资质等级划分标准(《建筑法》第十二条至十四条)

①注册资本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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