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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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合同文本

 

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

PPP项目合同

 

2017年5月

第一章概述

1.1合同主体

(1)甲方:

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

宁晋县天宝西街与新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2)乙方:

(项目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为“甲方”),系宁晋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祥宁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或中标联合体各公司)各方按照中国法律和本项目合资协议的约定,为投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而在宁晋县设立的项目公司。

1.2合同主要容和条款

合同包括以下核心条款: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

1.3风险分配

1.3.1风险分配原则

(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

(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

(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1.3.2风险分配安排

(1)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

(2)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

(3)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乙方合理共担。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2.1引言

(1)本合同于2017月日于宁晋县签订。

(2)项目名称:

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

(3)项目地点:

宁晋县

(4)签约主体:

甲方:

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乙方:

(项目公司)

(5)签约背景及目的

鉴于:

1)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宁晋县政府决定采取PPP模式新建本项目;

2)县政府授权甲方负责本项目PPP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本合同对甲方权利义务的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妨碍甲方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

3)经县政府批准,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社会资本方。

经综合评审,(*公司或*公司与*公司联合体)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与祥宁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在宁晋县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

其中祥宁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有项目公司10%股份;

4)2017年月日,乙方获发(项目公司名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经项目公司股东会,同意乙方签订本PPP合同;

6)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项目回报机制为运营期政府付费方式。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2.2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PPP项目。

甲方

指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方出资代表

指祥宁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项目公司

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在宁晋县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投资建设成本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支出的,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以宁晋县审计局审定的金额为准。

年度运营补贴支出

指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方每年承担的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本项目包括当年投资建设服务费和当年运营管理服务费两部分。

当年投资建设服务费

指政府从财政预算列支,在运营期分期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年投资建设服务费(不考虑增值税及其附加),计算公式为:

当年运营管理服务费

指项目运营期政府方按年度支付的,乙方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标准维护项目设施而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政府方按本合同第11.3条款约定金额支付。

合作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投融资文件;

3.招标及投标文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设计围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建设凤凰广场及凤凰公园所需的全部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规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2.1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2.3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7.3款。

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8.1款约定的日期。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解除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3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解除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3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2.3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国法定货币;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合同中含有“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或“”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维护/维修养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项目的围和期限

3.1项目的围

在合作期,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围和主要合作容如下:

乙方按照本PPP项目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投融资、建设宁晋县凤凰公园和凤凰广场;

在运营期,乙方负责公园及广场全部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以及全部绿化养护工作;

政府方按绩效考核结果,在运营期向乙方支付项目建设服务费及运营维护服务费,政府方将上述服务费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

合同期满,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将本项目项下所有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甲乙双方主要负责的工作容包括:

3.1.1甲方负责的工作容

(1)督促协调项目公司办理环评、可研、规划、开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2)监督项目公司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投资人;

(3)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

(5)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组织项目公司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

配合县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对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配合县财政部门拨付除质量保修责任围以外的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补贴;

(7)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运营期间的设施行政管理和运行维护监管职责;

(8)统一制定相应设施维护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

(9)监管考核项目公司日常维护行为,作为核算绩效考核评分的依据;

(10)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绩效考核评分;

(11)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3.1.2乙方负责的工作容

(1)完成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融资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2)勘察、设计等前期已发生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签订三方合同,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直接支付,计入工程成本。

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财政资金垫付;

(3)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容,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系统动迁、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5)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在宁晋县质量监督站、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实施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

承担基础设施工程设备设施的维护,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为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项目公司要委托专业的运行维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县成熟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

(7)及时组织提报工程决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

(8)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3.2项目的合作期限

(1)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为十五(15)年,其中建设期一

(1)年,运营期十四(14)年。

(2)合作期的延长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

1)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

2)项目提前终止。

第四章前提条件

4.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融资交割应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四十(40)个工作日完成;

(2)乙方已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3)本合同由县政府审核并同意。

4.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合同终止

如上述4.1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因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提取保函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第五章项目的融资

5.1项目资本金的构成及来源

宁晋县政府授权祥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标报价总工程建设成本的30%,其中政府方股东持股10%、社会资本持股90%,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全部实缴到位。

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在宁晋县设立,采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方推荐一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一名监事长及一名财务副总监。

5.2融资责任和融资计划

(1)融资责任

1)项目建设总投资与注册资本金的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融资主体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以采取金额机构贷款、股东贷款等方式筹措。

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本项目未来预期收益权作为融资担保,当项目公司不能顺利融资时,则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股东贷款、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政府方及其授权的出资代表不承担融资责任;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3)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4)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中标的社会资本方为申请优惠贷款,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股权以及项目相关资产和权益的权属变更的,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2)融资计划

1)融资计划应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

2)乙方应在宁晋县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

3)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扣除并代乙方支付,不足之处将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行补贴款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

4)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第六章项目用地

本项目土地政府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及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七章项目的建设

7.1前期工作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地勘、设计及审查、前期咨询服务等。

乙方需办理相应的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即将项目法人办理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

同时,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完成项目开工前必要工作(如监理招标、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等)以及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全部开工批准文件。

对于本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垫付的,项目公司成立后向甲方支付;甲方尚未支付的,由项目公司直接向服务单位支付。

工程竣工决算时,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7.2建设容

(1)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1)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施工和验收规、规程等;

2)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3)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3)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4)建设期,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5)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6)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

1)鉴于本项目投资人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中标社会资本方(**公司)具备完成本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资质及实施能力,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乙方与该中标社会资本方(**公司)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签署施工合同,乙方应切实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2)本工程建设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乙方应将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评审机构备案,作为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主要依据;

4)中标社会资本方(**公司)不得将本项目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否则属于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专业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并在人员、业绩方面满足要求的单位。

7.3建设期限

(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1)开工时间:

不迟于2017年月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验收日:

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一

(1)年。

(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当7.3

(2)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7.4工程进度

(1)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调整:

1)不可抗力事件;

2)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围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由于政府方原因不能按计划提供施工场地,导致建设期延长。

(5)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甲方提出加快工程进度,需要提前竣工的,乙方发生的赶工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6)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至项目完工日止,甲方有权进入施工场地进行实地检查,但此种检查不应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生产。

7.5工程质量

(1)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

(2)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3)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4)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

(5)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6)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7)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

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7.6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2)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修建临时设施。

(3)在施工期间,按市政部门及环保部门要求,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配合交管部门做好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4)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及地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报告。

(5)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采取上述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甲方是否行使上述权利,并不免除乙方因不履行上述规定所需承担的各项潜在风险。

7.7设备与材料釆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的规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7.8工程造价控制与监管

(1)乙方应按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承担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责任;

(2)乙方应成立专门的工程造价控制部门,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方监管要求提供完整的造价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本项目工程费用合同价款调整按、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分担原则为:

1)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等因素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甲方承担,县财政在结算评审时予以调整:

2)由于市场物价上涨或下浮影响合同价款的,由乙方承担风险或收益,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或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除本合同7.1条约定的费用外,按、省、市、县有关文件标准进行限价控制,限价以的按实审计决算,超出限价乙方自行承担;

(5)对项目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审批制(部门联席会议由本工程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成员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组成),所有的变更、签证文件必须报县评审机构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工程量,不予认可。

(6)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管理职能,对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

7.9工程变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根据需要提出设计变更,但工程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功能和技术标准。

7.9.1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

(1)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2)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1)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和容,实施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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