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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1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2人生产经营贷款。

其中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包括购房、购车、装修、旅游、教育或购买其他耐用消费品等。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五条贷款金额

(一)个人贷款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我行具体贷款品种相关规定,结合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二)严格控制借款人贷款金额与还款能力的匹配,要求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家庭每月全部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不超过50%,对收入较高、职业稳定且资信优质的客户可适度调整该比例。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

(一)个人贷款按具体贷款品种确定贷款期限,具体贷款期限根据具体贷款品种相关规定与客户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

(一)个人贷款利率根据具体贷款品种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经办行应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贷款,按实际放款日相应档次、期限的法定贷款利率及合同约定浮动比例计息,贷款3合同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不分段计息。

(三)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实际放款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及合同约定浮动比例计息,遇国家调整利率应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最新基准利率和合同约定浮动比例进行调整。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不变的,剩余贷款余额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第十八条还款方式

经办行应按贷款期限与申请人还款来源相匹配的原则选用还款方式。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分期还本、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等。

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原则上不得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申请办理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交书面申请后,有权审批人应按规定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况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五章贷款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经办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4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允许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个人贷款办理程序

第一节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个人贷款,须按具体贷款品种相关规定,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经办行须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当面调查确认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身份、贷款用途及相关贷款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

通过电子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经办行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信贷人员应按要求开展个人贷款尽职调查工作,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5(三)贷款用途及贷款支付方式;

(四)借款人家庭的负债状况及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家庭的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

(七)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八)我行具体贷款品种规定须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办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贷款调查意见,调查结论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条件、贷款支付方式、各支付方式下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条件等。

第二十八条贷款调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原则上由我行信贷人员办理,在风险可控和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办行可将贷前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代为办理,但不得将贷前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节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贷款支付方式等,形成贷款审查意见,并按我行个人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条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并以借款人稳定的现金收入来源为基础确定贷款额度,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

6第三十一条个人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各级有权审批人依照我行个贷业务审批权限及相关审批管理规定独立、审慎审批贷款。

总行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审批流程及授权制度进行调整时,审批人员应及时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行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贷款合同签订与贷款条件的落实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信贷人员须按面签要求,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三十四条个人贷款相关合同至少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

(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

(三)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等;

(四)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借款人的违约事项;

(六)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我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办行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经办行应依据贷款审批结果及贷款合同约定,落实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物交付、购买保险等相7关手续。

(一)经办行应参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质)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二)抵(质)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须由我行指定人员亲自领取,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第三十七条经办行按要求落实贷款条件后,应及时将出账资料交出账审查岗进行出账审查,确保贷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

第四节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

第三十八条个人贷款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由独立的出账审查岗位负责审核出账条件和支付条件的落实,由支付结算岗位负责个人贷款的发放及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

第三十九条经办行须以书面形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如存在受托支付或同时存在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的,须具体约定各支付方式相应的支付金额。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交易资料、凭证,并授权经办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将贷款资金转账支付给符合贷款用途的交易对象,申请书中须明确具体支付对象名单、支付金额、收款账号、开户银行。

对借款人申请的支付对象不在贷款审批结果支付对象名单内的,经办行调查岗须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贷款审批结果规定的支付范围,经审核相符的在《个人贷款出账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将有关资料连同其他出账申请资料交出账审查岗。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于每笔资金实际发生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行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的交易对象、金额、支付日期情况。

第四十条出账审查岗须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审核放款条件8是否已全面、有效落实,出账申请手续及资料是否完整;同时,根据贷款不同支付方式进行以下审核和操作:

(一)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条件、借款人《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中确定的贷款支付对象名单是否符合贷款审批结果规定的支付对象(范围)、受托支付金额是否符合贷款审批结果规定、受托支付条件是否达到贷款审批结果要求。

出账审查岗按规定完成出账审批程序后,在《出账通知书》中明确受托支付的具体支付对象名单、支付金额、收款账号、开户银行等要素。

(二)对于贷款资金需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审核贷款合同中是否已按贷款审批结果要求填写支付条件、借款人可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是否符合贷款审批结果规定。

出账审查岗按规定完成出账审批程序后,在《出账通知书》中明确自主支付金额及其他相关要素。

(三)对于贷款资金同时存在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应同时按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出账通知书》中明确相应内容。

第四十一条支付结算岗应依据贷款不同支付方式按以下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一)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结算岗应按照《出账通知书》规定的受托支付对象名单、支付金额、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后即时划转至借款人交易对象结算账户。

(二)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结算岗应按照《出账通知书》规定的自主支付金额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由借款人在规定的支付范围内自主使用贷款资金。

9第四十二条对于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经办行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将核查结果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如实记录。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授信后管理办法》(广银发[201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我行修改授信后管理办法,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行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查未尽职的;

(三)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采用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

(六)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或有其他违规发放个人贷款行为的;

(七)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未落实放款条件而发放贷款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还款情况,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十一)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10

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情形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以存单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的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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