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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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3号

湖南省卫生厅

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卫合医发〔2011〕3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

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村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以及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在认真总结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大病救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及保障办法,加大对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医疗费用高、疗效比较确切、社会广泛关注的农村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保障力度,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农村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有效控制农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儿童先心病免费救治进一步增加救治病种,扩大救治范围,完善治疗手段。

积极推进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先行试点,稳妥推进,2011年全省计划实施200例白血病患儿大病救治任务。

扩大农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的范围,明显提高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等大病的新农合保障水平。

二、救治范围及病种

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的对象为14周岁以内、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的参合儿童。

农村儿童先心病救治在原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3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4个病种,在原有外科手术治疗的基础上,增加适宜病种的介入治疗手段。

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暂定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将农村参合居民患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的住院、门诊费用以及0—6岁农村参合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纳入新农合大病救治保障范围。

三、资金保障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实行病种定额管理,治疗费用按单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及患者个人按比例承担(具体标准见附件1)。

超出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定点医院不得另行收费或转门诊收费。

农村儿童先心病继续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其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

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

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新农合住院规定报销比例提高至70%以上,在县级医院住院的规定报销比例可结合实际提高至80%以上。

将终末期肾病透析、结核病辅助治疗及重性精神病的门诊用药纳入新农合特慢病门诊定额补助范围。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补助标准可提高至240-280元/次,门诊腹膜透析补助可比照住院规定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由新农合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

四、定点医院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省卫生厅综合考察评审,确定部分农村重大疾病(儿童先心病、白血病、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救治定点医院如下:

儿童先心病:

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163医院、旺旺医院(以上为省级救治定点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以上为市级救治定点医院,开展手术治疗限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4个病种)。

其他具备先心病救治条件、年心脏手术量在100台以上的三甲医院,可报经市州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提出定点申请,经卫生厅组织认定后可纳入农村儿童先心病免费救治定点医院。

儿童白血病:

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

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

耐多药结核病的救治定点医院确定为省结核病防治所(省胸科医院),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试点覆盖地区应结合项目实施按补缺的原则纳入新农合大病救治保障范围。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及重性精神病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救治任务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新农合定点综合及专科医院承担。

除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外,各市州可结合实际自行评审确定具备救治条件的市、县级各病种救治定点医院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程序要求

(一)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

全省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工作由各级卫生、民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联合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救治申报。

凡14周岁以内,患有本文件规定的先心病、白血病救治病种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所在县级合管办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见附件2)。

2、转诊审批。

县级合管办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批准转诊至定点救治医院,其中白血病及新增病种的先心病转诊患儿应同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定点救治医院安排对患儿进行复查,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疾病救治条件的患儿安排入院治疗。

3、治疗实施。

定点救治医院依据卫生部印发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为患儿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先心病患儿规定治疗流程包括患儿出院后1个月由救治医院进行复诊,复查心脏彩超、胸片、心电图等,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患者术后3个月还须复查24小时动态心电图,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可能的并发症。

4、费用支付结算。

先心病免费救治患儿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各救治定点医院全额垫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由转诊的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按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结算。

白血病救治患儿入院时先按病种包干费用的10%交纳入院费,其余费用先由救治定点医院垫付,再由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按规定结算标准分别予以结算(退出临床路径的除外),其中第一年的费用可按治疗阶段和规定标准分3次结算,第二年、第三年的费用按年度结算。

实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白血病患儿其大病定额补助标准范围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农村儿童大病救治的定点医院按新农合结算申请的有关规定,按月向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交康复出院患儿的结算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审批表、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

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程序》对定点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在收到申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定额结算支付标准,向医院拨付补偿结算资金。

同时,按月将救治患儿转诊审批及费用结算手续提交民政部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农村医疗救助分摊支付标准,拨还县级合管办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其它农村大病救治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等大病均应办理救治申报及就诊、转诊审批手续(见附件3),其医疗费用均由救治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再按月由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结算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审批表、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进行审核、审批后予以支付。

六、工作措施

(一)各级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大病救治的重视和领导,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密切协调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农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费用定额标准及支付比例、报销结算办法与流程,建立农村重大疾病救治工作质量监督机制。

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救助政策,及时支付农村大病救治医疗救助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相关补助政策,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级卫生部门建立农村大病救治工作监测和指导机制,成立各级农村大病救治专家指导组,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制定并完善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加强对各级定点救治医院的专业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和督导检查,帮助定点救治医院加强相关学科建设。

(三)各级项目救治定点医院要成立农村大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和项目组,加强对大病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大病患者转诊、复查、治疗的绿色通道,规范入院审批管理,并负责与相关市州、县市区合管办保持密切沟通联系。

督促检查各相关专业科室认真执行试点病种临床路径治疗标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确保医疗质量,同时严格执行单病种定额费用管理,严禁将相关费用转门诊处理,增加农民负担。

住院大病患者中途退出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的,定点救治医院要及时通报有关县级合管办,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农村重大疾病筛查机制,筛查基金要严格按照筛查工作需要提取,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规范使用、严禁挪用。

要构建筛查组织网络,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负责初步筛查工作,县级综合医院负责复筛,做出初步诊断,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筛查工作的组织和监管。

要制定周密细致的筛查工作方案,规范明确筛查范围、办法、项目内容和技术流程,推动筛查工作有序规范实施。

要加紧对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筛查工作质量。

要安排专人分病种填报《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市州卫生局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同时,对家庭困难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农村大病医疗救治补偿政策、申报转诊流程、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程序及相关材料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等大病的筛查工作,充分依托基层妇幼保健机构、乡村卫生机构和农村中小学,集中组织将疑似大病患者在初诊定点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积极联系项目救治定点医院做好确诊、组织申报、转诊等工作,确保农村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同时及时拨付定点救治医院的医疗垫付资金。

(六)各级项目救治定点医院应定期将本院农村大病救治实施的相关数据及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

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联合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各定点救治医院的工作完成情况、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拒收患儿、超标准收费、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等违规情况将依规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严重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附件:

1、湖南省农村大病救治试点病种费用定额标准

2、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3、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4、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

统计表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抄送: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救治定点医院

附件1:

湖南省农村大病救治试点病种费用定额标准

所有农村大病救治试点病种均实行医疗费用单病种定额包干,费用超出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儿童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除外)。

(一)儿童先心病

1、室间隔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

外科手术治疗:

体重<10公斤:

2.5万元。

体重10-15公斤:

2.2万元。

体重>15公斤:

2.1万元。

以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为主要诊断的复合畸形手术费用加收0.5万元;采用介入治疗费用标准为2.8万元;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中度以上,MPAP≥40mmhg)的费用标准为4.5万元。

2、动脉导管未闭(PDA)

外科手术治疗:

1万元;介入治疗:

2.2万元。

3、肺动脉狭窄(PS)

外科手术治疗:

3万元(仅限肺动脉瓣狭窄的1.8万元);介入治疗:

2.2万元。

4、主动脉缩窄(COA)

外科手术治疗:

3.8万元(仅限主动脉瓣狭窄的2.5万元)。

5、法洛氏四联症(TOF)

外科姑息性手术治疗:

3万元。

外科根治性手术治疗:

体重<10公斤:

5万元。

体重10-15公斤:

4.5万元。

体重>15公斤:

4万元。

6、完全性大动脉转位(TGA)

外科手术治疗:

5万元。

以上农村儿童先心病救治定额包干费用均含入院时确诊检查费用及出院后复诊费用。

经复诊后确诊不具备手术指征者,其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规定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介入失败再行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算。

(二)儿童白血病

1、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全程治疗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

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

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9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高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4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

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11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2、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

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对急性白血病患儿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的标准为15万元。

急性白血病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后再次复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病人在本地行诱导期治疗以及因其他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规定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三)其它农村重大疾病

1、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

外科手术治疗:

2.1万元(限三甲医院);1.8万元(其他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

放化疗:

0.65万元/次(限三甲医院);0.5万元/次(其他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

2、耐多药结核病

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

1.5万元。

门诊费用定额标准为1500元/月。

3、重性精神病

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

1.0万元(限三级医院);0.6万元(限二级医院及精神病专科医院)。

门诊费用定额标准三级医院为500元/月;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400元/月。

4、终末期肾病

门诊血液透析费用标准(不含药费和其他费用):

400元/次(限三级医院);350元/次(限二级医院)。

门诊腹膜透析费用标准(不含药费和其他费用):

按住院规定报销比例补偿。

5、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

住院手术治疗费用标准:

1.2万元。

人工耳蜗植入装置费用标准:

限10万元以内。

附件2

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患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体重(KG)

照片

监护人姓名

与患儿关系

联系电话

合作医疗证编号

家庭住址

个人申请

申请人签字:

县(市、区)

合管办

转诊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民政局

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定点医院

复诊意见:

疾病诊断及治疗方式

医师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定点医院

合管办

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定点医院

治疗及费用情况

患儿因患疾病,年月日入住我院治疗,

于年月日治愈(缓解)出院。

该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元,新农合应补偿元,民政医疗救助应补助元。

 

(公章)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5份,分别由省卫生厅、县(市、区)合管办、民政局、定点医院

和患者本人留存。

2、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及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

附件3

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合作医疗证编号

初步诊断

个人申请

申请人签字:

县(市、区)

合管办

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定点医院

复诊意见:

疾病诊断及治疗理由

医师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定点医院

合管办

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定点医院

治疗及费用情况

患者因患疾病,年月日入住我院治疗,

于年月日治愈(缓解)出院。

该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元,新农合应补偿元。

 

(可附页)

 

(公章)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3份,分别由县(市、区)合管办、定点医院和患者本人留存。

2、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及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

附件4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病例筛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病种

患者姓名

出生年月

参合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症状描述

初步诊断

筛查(接诊)机构

1

2

3

4

5

……

注:

此表由各县市区合管办填报,经市州卫生局汇总并于每月10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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