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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解析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DSG522—2014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公司所属单位及其服务的承包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

《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3)389号)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

《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管理程序》Q/SYDSG519

《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应急处置管理规定》Q/SYDSG520

《专职消防队现场监护管理规定》Q/SYDSG516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作业许可管理规定》Q/SYDSG537

3术语和定义

3.1临时用火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3.2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3.34级风险用火作业

a)装置局部停工检修的用火作业;

b)输转易燃易爆有毒介质、4.0MPa以上(含4.0MPa)的蒸汽及给水系统泄漏介质需动火的带

压堵漏;

c)非常规空间内的用火作业;

编制单位:

安质环处

编制:

洪胜

审核:

朱文军

批准:

任立新

版本:

A

批准:

2014-09-12

发布:

2014-09-12

实施:

2014-10-01

d)火炬系统、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在线开孔、封堵或打开管路的作业;

e)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3.33级风险用火作业

4级风险的用火和固定用火以外的用火。

3.4固定用火

在生产装置、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灌装站、可能携带

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的防火间距以外且因工作需长期(超过一个月)用火的厂房或区域的焊接、切割作业用火,各单位在防火间距以外,闲置空地或厂房内的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查、消防大队审批的用火场所,或分析化验间的固定用火,如各种喷灯、酒精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箱、马福炉、电热块、热电偶、仪器(色谱仪、硫分析仪、原子吸收仪等)等用火,或生活性固定用火,如热饭用微波炉、液化石油气炉灶用火。

4职责

4.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工业用火管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工业用火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

直属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涉及3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进行会签确认,参与涉及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的会审,监督检查此类用火作业措施的落实。

4.2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设备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直属单位机动部门具体负责装置内工艺单元、单体设备的检、维修作业和所负责投资项目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风险评估阶段的会签,负责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计划书(第二阶段风险评估)的审查,并对3、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4.3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对公用工程系统、系统物料管线作业中涉及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直属单位生产运行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涉及公用工程系统、系统物料管线作业的风险评估等级4级用火作业评估阶段的会签,对该系统中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计划书(第二阶段风险评估)进行审查,并对3、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4.4公司科技信息处负责生产装置内的涉及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直属单位技术部门具体负责生产装置内作业的风险评估等级4级用火作业评估阶段的会签,对该系统中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计划书(第二阶段风险评估)进行审查,并对3、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4.5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施工作业中涉及3、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具体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6基层车间负责按照《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管理程序》对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管理。

确定的项目负责人(由车间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负责用火作业的构建,按风险级别进行发布签发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参与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计划书(第二阶段风险评估)的审查,组织用火作业的现场交底,组织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以及对现场措施的检查、确认,对3、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负责安排专人监护。

4.7直属单位的生产领导负责对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在签发阶段进行审批,并负责对第二阶段风险评估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批。

4.8公司消防支队负责固定用火审批管理。

4.9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安排有资质人员及合格的工机具(张贴有“合格标识”)到现场具体实施动火作业。

按照《检修管理规定》中相关要求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计划书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5管理流程(见附录A)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用火管理范围包括: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烧、烤、煨等,熬沥青、炒砂子;

3)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4)明火取暖、明火照明;

5)生产装置、罐区、火车及汽车装卸台、液化气充装站、瓦斯站、加油站、系统管带、污油池、易燃易爆场所及危险物品仓库的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6.2 用火办理程序及要求

6.2.1 凡作业中涉及用火作业,必须选择用火作业图标,开展风险评估,若需要能量隔离,应开具能量隔离许可证,现场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6.2.2 用火作业办理程序具体执行《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管理程序》中规定的风险评估许可证(RAP)办理流程。

作业有效时间不超过一个班次,最长可延长到12小时。

6.2.3装置全面停工检修时,经过本单位安全部门组织停工检查验收合格后,或在装置防火间距以外,做到硬隔离防护的区域进行的新建项目,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由属地直属单位领导授权,区域管理员可取消高风险图标的会签,并报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备案,作业有效时间调整为72小时,具体执行《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管理程序》中规定的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RAP)办理流程。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的动火可按此条款办理。

但每天用火前必须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重新填写《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检查表》。

6.2.4 直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本单位区域内用火作业的措施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3、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进行签字确认。

3、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在作业前应由授权签发人、安全监督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到现场填写《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检查表》,并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安排监护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

有手持机的单位应使用手持机到现场刷相应位置卡和授权人员卡,以确保作业风险评估各项措施在现场得到落实确认。

没有到现场检查并填写《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检查表》的严禁作业。

6.2.5在装置内涉及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由直属单位技术部门对车间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的风险评估内容和采取的吹扫、置换、放空、盲板隔离等工艺能量隔离和机械隔离措施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6.2.6 公用工程系统、储运作业中涉及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由直属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对车间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的风险评估内容和采取的吹扫、置换、放空、盲板隔离等工艺能量隔离和机械隔离措施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6.2.7 设备检、维修及施工作业中涉及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由直属单位机动部门对车间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的风险评估内容和对电器设备、仪表设备以及射线装置等电隔离、仪表和射线隔离措施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6.2.8 对4级风险的用火作业除应执行以上条款外,还应由直属单位领导组织进行第二阶段风险评估,审核施工作业方案,直属单位项目主管及专业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现场填写《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检查表》,并进行现场监护。

5.2.9 用火作业涉及到两个单位且都具备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RAP)系统时,由项目负责单位(部门)到区域属地单位办理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由施工作业方承担,区域属地单位必须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双方共同落实用火措施。

一方不具备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RAP)系统时,由用火单位使用印刷版作业票经动火地点属地单位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火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印刷版作业票的风险等级划分执行本标准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6.2.10 独立施工区域内的新、改、扩建项目的用火作业,具体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使用公司印刷版作业许可证,监理按照监理程序履行职责,并在《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属地车间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硬隔离范围内的安全由项目部负责。

6.2.11界区范围内的动火,按照项目受益的原则,由项目受益单位办理相应的用火手续。

6.2.12进入装置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办理执行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RAP票)。

6.3 固定用火管理

6.3.1 固定用火区必备条件:

1)防火间距以外的操作室、值班室,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室外设置的固定用火区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2)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5)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6.3.2 固定用火的办理由各车间项目负责人、主管领导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公司消防支队领取《固定用火票》,对固定用火场所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报请公司消防支队检查批准并经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用火。

固定用火点每年由消防支队检查审核一次。

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一年。

6.3.3在固定用火区内的其它危险作业必须按照危险作业的相关要求开具危险作业许可证。

6.3.4固定动火区域安全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4 当用火作业涉及高处、进入有限空间时,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进行相关作业图标的关联,由直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在签发阶段进行会签审核。

6.5 当用火作业涉及动土、临时用电时由直属单位机动部门在签发阶段对动土、临时用电图标进行会签审核。

临时用电的审批具体执行《生产区域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动土作业的审批具体执行《生产区域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6.6 用火原则及要求

6.6.1用火必须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

没有批准的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不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动火部位、动火时间与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不符不动火。

6.6.2各用火单位均应安排了解工艺过程和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责任心强和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为用火监护人。

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防止发生事故。

用火作业监护人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6.6.3各单位应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发放监护证书。

监护人培训必须纳入HSE培训计划中。

6.6.4安全和其他部门、消防部门及各单位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现场,如发现违章用火或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停止用火,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

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6.6.5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用火作业原则上一律禁止。

6.6.6 用火单位监护人和用火人在接到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用火。

6.6.7进行3级及以上风险作业的动火的监火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监火资格。

生产单位执行监火作业的人员由生产车间培训考核合格并在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备案,施工作业单位执行监火作业的人员由施工单位负责培训考核合格并报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6.8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6.6.9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6.7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6.7.1用火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警戒,严禁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用火区域,必要时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消防监护执行《专职消防队现场监护管理规定》。

6.7.2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全面检查,确保完好备用。

6.7.3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必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盲板。

6.7.4除1.0MPa以下的伴热整改、消漏作业项目外,与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6.7.5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应使用检定合格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经公司认可的便携式有毒有害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检测合格后超过30分钟的用火,需重新采样检测,并将分析时间、数据在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批准表中注明。

用火分析数据检测人员必须是经直属单位的培训或基层车间(站、队)培训合格后,并在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备案的合格人员。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6.7.6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用火点15米内所有的地漏、排水口、各类水封井、阀门井、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必须封严盖实。

6.7.7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7.8对于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

必要时在受其影响范围内设置警戒区域加强控制。

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6.7.9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7.10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6.7.1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四级风险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确需用火的,应开展第二阶段风险评估,制定作业计划书,采取并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6.7.12动火作业每2小时检测1次,在作业过程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6.7.13装置全面停工检修时,经过本单位安全部门组织停工检查验收合格后,或在装置防火间距以外,做到硬隔离防护的区域进行的新建项目,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6.8 实施用火作业

6.8.1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施工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

6.8.2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6.8.3在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

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8.43级及以上风险的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30分钟,在重新作业前,应由用火人、监火人、车间项目负责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用火。

6.8.5用火作业过程中,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用火监护人员变更时,需在《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检查表》中经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在RAP票上相应处签字即可。

6.8.6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6.9 监火人和动火人的职责

6.9.1监火人的职责

1)全面了解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其他救护器具。

2)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3)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4)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5)对作业危险评估许可证中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好及未按作业危险评估许可证中规定动火等情况,必须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6)对动火现场负责监护,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立即报警,同时组织扑救。

6.9.2用火人的职责

1)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

即:

没有批准的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不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动火部位、动火时间与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不符不动火。

2)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3)离开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

4)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6.10动火作业分析统计

6.10.1基层车间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基层车间每季度末将统计分析报告上报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6.10.2直属单位安全部门每季度汇总分析,形成本单位的统计分析报告。

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本单位半年、全年动火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6.10.3公司安全部门每半年形成统计分析报告,针对存在的缺陷,制定系统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6.10.4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对专业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6.11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7相关记录及保存期限

7.1 《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检查表》

7.2 《作业风险评估许可证》

7.3 《能量隔离许可证》

(以上记录格式均在RAP系统中储存,作业期间的纸质记录由使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1个月)

8检查与考核

8.1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2考核具体执行《独山子石化公司专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附录A管理流程

附录B

 

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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