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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化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保障研究

民间文化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保障研究

  【摘要】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五千多年来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精神支柱民族团结的纽带,她包含精英典籍文化和民间文化。

随着科技的竞争,文化也成为输出和渗透市场的策略,文化产业随之成为“朝阳产业”。

各国相继出现专门的与政策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我国虽然也认识到文化保护的重要并且付诸于一些实际行动,却倾向于精英典籍的保护而且缺乏交流,甚至有的民间文化保护流于形式,如部分地区的社火,所以在法律和政策上专门化系统化十分必要/本文就民间文化的生存发展现状入手结合国内外先进举措,提出对我国民间文化政策法律保障机制建议,并对我国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间文化专项法政策非市场化弹性政策

  一、引言

  民间文化来源于社会的基层,是各民族和智慧的精华,我国历史悠久、民族多样、地域不同造就的中华民间文化浩瀚精深,是中华之珍宝。

正如冯骥才先生所言,“中国民间文化是一个巨大的宝库”。

随着“文化产业”这个新兴市场机会的出现,各种保护典籍文化的措施相继出台,民间文化的保护也各有举措,可是缺乏法律和系统政策的引导管理,缺乏交流甚至流于形式,怎样保护,需要认真研究。

  二、中华民间文化的发展与现状

  民间文化及特征

  民间文化是由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创造的、古往今来就存在于民间传统中的自发的民众通俗文化。

她是来自社会内部底层的、由平民自发创造的文化。

凝结族了民族的精神思想传统、民族的情感与个性,具有农业社会生活的背景、保留了较多传统色彩。

包含了民俗、民间文学和民间,表现为物质和非物质。

其特征在于:

主体的不特定性;即无明确的作者,是群体智慧的反映。

文化特色鲜明;即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历史结合,如“花儿”、剪纸,等反映北方民族的生活,各地的民居建筑也是一种体现。

形式通俗;创作大众化通俗易接受。

传承方式的特殊性;口传身授家族式传播是其传承的主要方式。

  民间文化发展的现状与原因

  集民族个性,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于一体,存在于民间乡间的民间文化曾枝繁叶茂,现在却是“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的萧索,民俗民歌民间艺术民间建筑等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圣诞节”、“口水歌”、工厂流水线的艺术品和统一规划的欧式建筑民居等等。

  首先,传承方式的缺陷性所致。

民间文化大多靠言传身授代代相传,这种传播方式相当脆弱。

一旦没有传承人就面临人亡艺绝的境地。

而法律和政策上没有相应完善的保护和激励措施。

  其次,民间文化的根基逐渐薄弱。

所谓民间文化,是起源和发展于民间人民,大多和农业紧密联系的,尤其是一些民俗和民间文学是人们劳作的一种抒情和。

而农业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是机械化、化的生产,节奏加快使民间文化传播的时间受到限制;二是大量农业人口的转化,如失地农民、民工等与耕作的联系不再紧密,频繁接触城市,受到城市化流行化元素的冲击,价值观发生变化使民间文化的传承氛围改变,其根基逐渐薄弱。

  再次,外来文化渗透的压力。

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交流,受外来文化的冲击是不容忽视的元素,如西方的一些节日、文化外交。

既要维护自己的文化特性又要保持文化多样性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如韩国文化基本上影响我国三代人,少年中“哈韩族”,青年对韩国生活方式的模仿、青中老年阶层对韩国电视剧的热衷。

无疑的,韩国、美国等通过文化传播的方式打入其他国家市场,种种文化渗透的压力使得我国文化的空间被缩小,而民间文化面临的是被淡忘被融合被抹去。

  最后,过分市场化、产业化的负面影响。

美国的好莱坞,韩国的电视剧等是其文化产业化商品化成功的典范,在经济利益和文化保护、传播上达到了一箭双雕。

“文化产业”的出现,出现文化保护的误区,即将自己的文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民间文化其实质就是“精”、“粹”。

如一些民间工艺是“独一门”手工特色制作,如果实施产业化,以销售额来衡量其价值,大规模流水线制造出售,会出现粗制滥造,假冒伪劣,反而出现了经济学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真正的精华淹没。

  三、国外对文化的法律与政策

  英国1993年以《创造性的未来》为题以官方文件的方式颁布的国家文化政策成为发达国家文化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美国以“一向因循”的文化政策促进文化的自然形成;法国加大政府对文化发展的扶持和保护;芬兰则在文化政策中强调市场化。

德国在财政等方面为文化发展开绿灯。

这些国的文化政策均采取相当积极的态度,纵向领导横向结合,为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和政策保障机制。

  四、对我国民间文化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保障机制的建议

  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与宗教、道德、伦理、习惯等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而法律执行上在于强制性。

应充分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民间文化的生存发展。

我国对保护文化的法律手段上存在一些如缺乏独立性和针对性等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健全民间文化生存发展的法律手段。

  1.专项法的牵制为民间文化保障生存的空间

  目前也有文化保护的法律,但是针对的是文化整体,文化立法侧重于文物、场所、产品的交换与流通等方面,民间文化方面非常薄弱,所以,建议先从整体上制定文化法统领文化整体的发展,后具体推进,制定专项民间文化法规,保障民间文化的生存空间。

  2.立法目的和宗旨要非产业化非市场化

  很多学者或专家一直呼吁文化立法要使文化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文化不能完全产业化和商品化,而且目前民间文化已经处于生存问题的界面,所以不能以市场导向化来制定民间文化的法律支撑,民间文化法宗旨和目的应当是其文化社会价值。

  3.民间文化法的独立性和系统性

  现有的文化法规渊源多体现在宪法和民法等部门法中,缺乏独立性和系统性,所以民间文化的部门法为生存发展提供独立系统的法律支撑。

  4.法律法规、条例和指南的结合

  现有的文化法有文物保护、着作权、出版等规定,但民间文化本身来自于民间、各民族、不同地区,所以在法律适用上缺乏灵活性,民间文化立法需要灵活,完善体系,法律法规、条例和指南的结合?

能增强适用性。

  5.构建文化法律执法的系统

  要将立法这种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要将已有的或者即将有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最终体现在执法上,而我国在文化法律的执法和监督方面的措施比较薄弱甚至空白,要构建文化法规和政策的执法和监督检查系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政策保障机制

  1.注重对民间文化的政策效应的评价

  关于文化保护的政策已相应产生,但是政策效应不仅包括经济效应,也包括社会效应。

所以民间文化的政策效应应当以社会效应为主,并非是把某几个有名望的艺人保护起来就实现了民间文化的保护,要重视全面真实的保护,并且重新定位认识文化和经济增长的关系。

  2.弹性政策的发挥

  运用宏观政策的调控和微观政策的规制手段,扩大对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覆盖范围,随时根据具体地区的具体情况调整,消除法律与政策领域的空白,能从国家的主导和地方的配合充分调动,有效的建立保护民间文化的机制。

  3.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个人的申报结合制度

  因为文化是国家的精神支柱,绝不能让民间文化随市场随波逐流,纯产业化和纯市场化。

国家政策管理主导监控,降低普查误差结合个人申报制度。

  4.政策的支持

  虽然已经启动相应的经济对部分民间文化项目的研究和保护,但是对资金来源和流向监控上需要完善,保证“好钢用在刀刃上”。

  财政方面,从中央每年拨一定的款,地方每年也应当建立对民间文化保护的预算,设立“专项基金”,以进行基础设施投资、资助民间文化活动、保护和培养、而且要发掘民间艺人,来扶植民间文化的生存与。

  税收方面,通过制定减免税政策鼓励为民间文化发展提供帮助,一些能进行产业化的民间文化项目进行税收优惠,不能进行产业化,而需要手工或者小作坊式加工的则免税,并且基于其性质如果盈利则减免税,如果为培养后人则进行补贴,对支持民间文化事业的企业税收优惠。

  补贴方面,对一些民间文化组织协会进行补贴,建立民间艺人档案并且进行补贴,尤其是地区的民间艺人,保证其生活和对民间文化继续发展创作的经济条件。

  激励和交流政策的完善。

民间文化的保护单靠政府力不从心,所以要结合地方政府,民间组织乃至公众,所以国家要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激励,首先,对民间文化传播者的保护和培养,苏联文学家高尔基曾指出:

“一个民间艺人的逝世,相当于一座小型博物馆的毁灭。

要保证民间文化的持续性发展,就要保护培养传播者。

其次,重视研究民间文化的科研和创新;最后,价值观引导,在学校教育以及公众效应中宣传民间文化,让公民尤其是青少年了解国家的文化多样性和民间文化,感受中华文化的底蕴,加深了解并且保护其发展。

各地已经开始保护并且有些地区有成熟的经验,搭建交流平台,鼓励艺人的交流和保护者的交流,为民间文化的发展扩大空间也为保护提高经验。

  五、结语

  民间文化的脚步沉重而缓慢,当前各地不仅要保护,而且要加强交流,避免流于形式,这些都需要政策的引导管理,不要让民间文化在市场经济中遍体鳞伤,因为文化产业化并非民间文化的出路,民间文化其文化和社会价值是无价的,这种无价的珍宝需要更多的关注,更好的传承。

  :

  [1]乐后圣.21Century黄金产业—文化产业经济浪潮[M].社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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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祝弟.文化产业该往何处去解放日报,2008.

  李河,张晓明.应该关注当代中国文化政策.中国社会院院报,2008.

  何星亮.30年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中国民族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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