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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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工作规范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2009年5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
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督导与落实。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管理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
(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4)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维护。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街道和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管理和康复工作。
(3)设立地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3医疗卫生机构
1.1.3.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和急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严重患者、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建城管监察部门转送的急性患者、司法部门转送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按所在地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性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C.组建应急处置医疗组承担所在地市的患者应急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处置专用电话。
D.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对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技术指导和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患者社区管理和康复培训;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
(2)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介的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按所在地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D.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患者社区管理和康复技术指导;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以患者急性住院治疗服务为主。
1.1.3.2精防机构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机构中设立。
精防机构一般设在精神专科医院中;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应委托一所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责任。
(1)国家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卫生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全国性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起草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
B.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督导和质量评估;定期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承担卫生部交办的任务。
(2)省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
B.指导地市级、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调查、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地市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对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处置提供支持,进行应急处置效果评估。
C.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D.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E.承担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4)县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制定社区(乡镇)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确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登记管理确诊患者;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患者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患者状况、评估危险性、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D.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E.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1.1.3.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A.承担本地区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B.承担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对本地区具有重性精神疾病症状者或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人进行转诊,并予以登记。
C.负责本地区具有危险行为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调查核实与协助处理,配合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随访与社区康复工作。
D.负责建立本地区具有危险行为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档案,监测病人病情变化情况。
(2)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医务室主要职责:
A.协助登记、上报本地区重情精神疾病患者。
B.协助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C.负责督促病人按时按量服药,督促病人按时复诊。
D.协助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
E.参与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1.1.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职责是:
A.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B.参与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C.参与本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1.2人员及保障条件
1.2.1人员
1.2.1.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根据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和承担的任务,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注册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通过考试。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人员稳定。
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每月应该有一定比例时间参加临床诊疗工作,以保持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得到不断更新。
1.2.1.2精防机构
精防机构应根据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护士以及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专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通过考试。
精防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和提高工作能力。
1.2.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该根据本辖区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量,确定适当人数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管理工作。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通过考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社区(乡镇)精神疾病防治医师或者护士(以下简称“精防医师”、“精防护士”)人员稳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该指定执业(助理)医师、护士,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管理工作,并保障人员稳定和接受相关培训。
1.2.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其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以及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相应专业人员专职工作。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经过相关培训和通过考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和提高工作能力。
1.2.2保障条件
根据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任务的各级机构职责,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精神专科机构基本建设标准,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任务提供工作用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2.患者的发现和诊断
符合本《工作规范》开展管理治疗的对象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患者。
2.1工作职责
2.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职责是:
A.组织目标人群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筛查或线索调查。
B.督促或者协助、转介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到责任区域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检查以明确诊断。
C.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时向县级精防机构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患者发现工作。
2.1.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A.对就诊者中有疑似患重性精神疾病,但未曾经过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转介到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确诊,或申请联络会诊。
B.向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诊确诊的严重患者。
2.1.3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A.对发现的或就诊、转诊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检查,明确诊断;
B.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
2.1.4精防机构
A.制定或协助下级精防机构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工作计划。
B.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疑似患者确诊;
C.对确诊患者的信息进行审核、管理,逐级汇总与分析报告。
2.2发现疑似患者
2.2.1线索调查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使用“精神疾病线索调查问卷”(表1-1),在辖区人群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发现的疑似患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1-2),报县级精防机构组织确诊。
在线索调查中,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2.2.2患者调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明确诊断。
2.3登记已确诊患者
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将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通知本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应及时将患者情况通知患者居住地的县级精防机构。
后者接到患者信息后,应及时登记纳入管理治疗,并通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乡镇)管理。
2.4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
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人员资质、诊断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诊断;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或者复核诊断。
县级精防机构对明确诊断的患者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同时通知患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乡镇)管理。
2.5效果评估
(1)登记率
登记率=(登记患者数/理论估计患者总数)×100%
={登记患者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总数×1%)}×100%
(2)某地患者登记工作情况评估
优秀 登记率在90%(含)以上。
良好 登记率在70%(含)-90%。
合格 登记率在60%(含)-70%。
3.社区(乡镇)管理
3.1管理人员组成
开展社区(乡镇)管理的人员应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以精防医师和精防护士为主,可以吸收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卫生人员参加。
所有人员组成社区(乡镇)管理组(以下简称“个案管理组”),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分工合作对每一名患者实施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组长一般由精防医师担任,也可以由从事个案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精防护士担任。
根据情况,个案管理组可以吸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参加。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可以吸收基层民政、公安、残联等单位和组织的民政干事、民警、助残员等相关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与实施社区(乡镇)管理。
3.2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是指对已经明确诊断的患者,根据患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心理社会功能特点与需求,通过评估患者的功能损害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为患者制定阶段性治疗方案,以及生活与职业能力康复措施(又称“个案管理计划”)并实施,以使患者的疾病得到持续治疗、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得到恢复,实现帮助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的目的。
3.2.1制定个案管理计划
个案管理计划分为医疗计划、生活与职业能力康复计划2个部分。
主要包括:
评估患者精神症状、躯体疾病、药物副反应,评估患者对治疗康复活动的依从性与主动性,评估患者的个人日常生活、家务劳动、家庭关系、社会人际交往、社区适应、职业与学习状况;收集患者病史,检查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评估危险性;制定或者调整用药方案,提出康复计划等。
县级精防机构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负责收集患者病史、检查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评估危险性、制定或者调整用药方案。
其余内容由个案管理组在精神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
制定和实施个案管理计划首先应该从医疗计划开始。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增加生活与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3.2.2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个案管理计划由个案管理员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患者与家属执行。
个案管理员按规定定期随访患者。
内容包括:
A.指导和督促患者按医嘱接受药物治疗、参加各项康复活动。
B.对患者和家属提供有关精神疾病和药物副反应的健康教育。
C.评估患者病情变化、治疗依从性、药物副反应、心理社会功能、危险性,提出更改个案管理计划的建议。
D.提出患者管理等级评估的建议。
E.如患者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者有发生危险性行为的可能,应该及时报告个案管理组长和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
个案管理组每2周会诊所管理患者情况。
内容包括:
A.根据随访评估结果,更改个案管理计划。
B.确定患者管理等级。
C.解决诊疗工作中其它问题。
D.如遇特殊情况,个案管理组要随时会诊讨论,必要时邀请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县级精防机构组织下,每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内容包括:
A.检查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评估危险性。
B.制定或更改治疗用药方案,指导个案管理组制定或更改个案管理计划。
C.帮助解决基层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个案管理计划实施。
3.2.3管理分级
个案管理中,必须根据患者精神症状得到控制的程度和时间、疾病造成其个人生活功能损害和社会危害的程度、患者接受治疗的能力等进行动态管理分级。
个案管理员按照管理等级和相应等级的随访时间要求实施个案管理。
3.2.3.1判定标准
(1)一级管理(有其中之一):
A.住院期间请假出院观察者;
B.半年内出现过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C.半年内出现过自杀行为或自杀企图者;
D.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它行为);
E.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
F.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协助者。
(2)二级管理(有其中之一):
A.经治疗后,精神病性症状基本得到控制,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基本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
B.曾有轻度自伤行为或企图,但目前实施的可能性较小者,或有轻度冲动行为但对社会、家庭影响极小者;
C.病情基本稳定,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三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D.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督促者。
(3)三级管理(有其中之一):
A.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
B.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4)四级管理:
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五年以上,同时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3.2.3.2随访时间
(1)一级管理:
个案管理员两周至少随访一次。
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
每月至少随访一次。
(2)二级管理:
个案管理员每月至少随访一次。
上级精神科专科医师每三月至少随访一次。
(3)三级管理:
个案管理员两月至少随访一次。
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
每半年至少随访一次。
(4)四级管理
个案管理员每半年至少随访一次。
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每一年至少随访一次。
3.2.4随访处理
3.2.4.1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个案管理员指导下,患者和家属按照个案管理计划落实相关治疗康复措施。
个案管理员随访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一旦发现随访患者出现危害行为,危险性评估在1级及以上,或者出现严重药物副反应等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况(见“应急处置”部分),应及时请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同时向个案管理组长报告。
增加随访频度至少1次/周。
(2)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生不良反应要及时处理。
(3)患者病情不稳定,要及时寻找可能原因,予以相应处理,包括提高治疗依从性措施、调整药物剂量、种类或者用药途径等等。
(4)发现患者和家属存在疾病的不良心理反应,要提供心理支持以及家庭教育。
(5)发现患者功能缺陷部分,提供具体的康复指导和训练,介绍到康复机构接受系统康复训练。
(6)对于已经恢复工作学习者,提供连续性支持,处理压力和治疗相关问题。
3.2.4.2记录和报告
个案管理员应该及时把每次随访所见和治疗康复措施变更记录到《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附件2)。
发现患者病情恶化(病情稳定二、三年又突然发病)、出现危害性行为、严重药物副反应、走失、迁进迁出、死亡等,由个案管理员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表3-1),每月定期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3.3社区(乡镇)管理中的药物治疗原则
社区(乡镇)管理中,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药物治疗原则应该遵循《精神疾病诊疗指南》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遵循“安全、早期、适量、全程、有效、个体化”的原则。
患者治疗药物处方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
患者治疗前,应该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精神科执业医师或者精防医师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药物性质和作用、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对策,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使患者能遵医嘱按时按量用药。
3.3.1安全性
力求做到既能够通过治疗控制症状,减少疾病造成的危害,又避免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副反应。
做到以下几点:
(1)全面考虑患者症状特点、年龄、躯体状况、药物的耐受性、有无合并症。
(2)考虑药物作用的特点。
用药前必须做好常规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血常规、血生化(包含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治疗过程中定期对上述项目复查。
(3)排除用药禁忌证;注意药物之间配伍禁忌。
(4)及时识别和处理药物副反应。
(5)下述情况应该尽可能作血药浓度监测:
A.患者对常用剂量的药物反应不佳时;
B.临床医生对鉴别药物副作用与精神症状有困难时;
C.合并其它药物而可能影响药代动力学时;
D.儿童、老年患者或有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E.怀疑患者有藏药行为时。
3.4.2及时性
一旦确定诊断,尽早治疗,争取最佳疗效。
3.4.3有效性
根据疾病表现,选择正确药物种类和个体化有效治疗剂量。
3.4.4经济性
选择患者经济条件许可完成全程治疗的那些药物。
3.4.5个体化
用药种类和剂型,考虑到患者的躯体特点、个人意愿、长期治疗的依从性、既往的疗效;用药剂量,应以达到最佳疗效和能耐受为目标。
3.4.6单一性
抗精神病药之间、抗抑郁药之间不主张联用;急性期治疗有效的药物则在维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