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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三大规程

第一编选煤厂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洗选加工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选煤运输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并负责本规程的贯彻实施。

(二)制订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技术革新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

(五)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洗选、运输作业应当加强安全目标管理,指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各厂、车间、班组和各人,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安监部协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处理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改进安全工作。

第五条洗选、运输作业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都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纳入计划,并不得挪用。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审批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安全、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第七条进行洗选运输作业的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二)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地点。

(三)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

(四)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

(五)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六)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第二章场区及工作现场

第一节场区

第八条场区和车间的行车道、人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或者落杆。

第九条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井、壕、池,都要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危险处要设警告标志牌,夜间设警告红灯。

第十条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如有损坏或危险征兆,应立即处理。

第十一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涉及有毒、污染环境的废料应采取特殊方法存放或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销毁。

第二节工作现场

第十二条工作现场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做到“四无”(无积煤、无积水、无积尘、无杂物),设备做到“五不漏”(不漏煤、不漏水、不漏油、不漏电、不漏气)。

第十三条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大于105cm)。

进出口处栏杆应装拆方便,用后及时恢复。

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道必须装置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

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电缆及管道不应铺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厂房由悬挂溜槽,管道及电缆,其高度不得低于2m。

第十五条厂房和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

凡跨越机器部位,均需设置过桥或走台,其行走平面应铺垫花纹钢板。

第十六条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工作场所的照明应符合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冰冻期间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室外管道应当包扎,冰冻现场要辅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冰溜应采取措施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和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都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

防护装置要轻巧稳固,便于装卸。

各种传动胶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第十九条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

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上锁”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清扫工作现场时,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以达到降温目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胶带、钢丝绳、链条等。

行人横过铁路应走安全道或安全桥。

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第二十二条凡操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帽、鞋、手套等),女职工鬓辫要盘入帽内,禁止戴围巾、穿高跟鞋和拖鞋在现场作业。

任何人进入工作场所时,都必须戴安全帽。

第三节防火、防爆、防水和防雷

第二十三条场区、生产厂房及仓库等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特别是原煤区、原煤返煤暗道、精煤返煤暗道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和乙炔库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沙箱及其它消防器材和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并根据需要设立职工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工作场所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原煤区、原煤返煤暗道、精煤返煤暗道及各类煤仓、氧气乙炔库等重点防火区、严禁明火及吸烟。

防爆区域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同时必须做好通风工作,保证CH4、CO、煤尘不超标准。

重点防火区确因维修或其它工作需要电、气焊接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将易爆危险物带入车间和休息室及办公场所。

如发现煤中混入雷管和炸药,要小心取出,交予有关部门统一处理,绝不允许私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煤仓和原煤区域驱动机房、皮带走廊、暗道等煤尘较多的地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

(二)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三)不得明火作业和吸烟。

(四)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第二十八条地下煤仓及其它地下建筑周围要开设排水沟渠,以防雨水灌入。

场区内所有沟渠和排水沟道,要定期疏通。

第二十九条选煤作业各种高层建筑及其它应当防止雷击的建筑设施,都应安设避雷装置。

所有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及测定,保证符合防雷要求。

第三章原煤准备与洗选

第一节贮煤

第三十条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煤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

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它地点。

第三十一条落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煤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二)落煤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煤点附近逗留和行走。

(三)不落煤时,关闭煤点的仓口或溜槽口。

第三十二条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都应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第三十三条人工清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仓清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值班经理(带班厂长)批准。

(二)煤仓内沼气内含量不得超过2%,超过时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待沼气含量降到允许值后,方可清仓。

(三)进仓清理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一般不应少于2人,同时仓内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如仓壁有60°~70°的陡坡积煤,进仓前应将陡坡积煤清除,以免埋人。

(五)清理煤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都必须停止作业,禁止放炮清仓或破拱。

(六)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固定在仓外坚固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和进行监护。

(七)监护人员站立位置应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听清仓内人员喊话。

(八)清仓人员应视身体情况,轮流分班工作,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等,一切无误后再关闭仓口。

(九)落煤堆积存的死煤三个月必须清理一次,以保证不会发生自燃或产生有毒气体。

第二节给煤

第三十四条煤仓堵塞时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

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

工具用完后,应立即取出。

捅煤时应站在适当的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第三十五条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或堵塞,禁止用手直接清除。

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时,必须停机进行。

第三节筛分

第三十六条筛分机(包括脱水(介)筛、脱泥筛)应当空载启动,不准筛分机超负荷运转,筛分机的转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

第三十七条不得在开车时上筛面清理筛孔及处理有关故障,如筛框打圈、传动胶带松动、筛板松动和吊钩断裂等事故必须停车处理。

第四节破碎

第三十八条齿辊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运转中不得打开破碎机箱盖,更不准站在破碎机上。

破碎机的传动部件必须设防护罩。

给料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并有洒水、防尘及防噪音设施。

第三十九条破碎机保险销的安装数量不得任意减少和增加,必须使用合乎标准的安全销,不准用其它金属销代替,易容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第四十条防止破碎机过载。

电气人员应经常检修开关继电保护动作的整定值,确保破碎机被卡住时,能及时准确跳闸。

大胶带轮与轴套配合松紧要适度,其配合应保证安全销折断时,大胶带轮能在轴套上滑动。

第四十一条清理破碎机中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上锁”制度,必须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第五节重介质选煤

第四十二条各类型重介质分选机都必须与给料、产品脱水、介质系统闭锁运行,以免排料失灵,影响系统运行,造成生产故障。

第四十三条检查、清理分选槽或刮板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上锁”制度,设专人监护,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重介质分选槽在运行过程中,若刮板有较大弯曲必须停机处理。

第四十五条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清除物料和杂物。

第四十六条磁选机在运行中被卡时,应立即停机。

执行拉闸上锁程序,并通知集控室,然后才能进行清理。

第四十七条介质桶上面必须设置篦子,篦子的孔径不得大于10mm。

操作人员清理桶篦子上的杂物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六节人工手选矸石

第四十八条手选运输带的两侧必须加设防护板。

作业点应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监护。

手选工不得蹲或坐在带式输送机两侧的护板上工作。

第四十九条带式输送机的带速不得超过0.3m/s,倾角不得大于12°输送带宽度超过0.8m时,应当在两侧设置手选台。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第五十条严禁在输送带上跨越或坐卧。

操作人员不应在原煤分级筛筛口下1.2m范围内和料溜槽口处站立或工作。

第五十一条工作人员发现雷管、炸药、金属物、木料、特大块矸石等,应及时谨慎选出,必要时可以停机处理。

选出的易爆物品不得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要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脱水

第一节脱水筛

第五十二条脱水筛应空载启动,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五十三条在运转中不许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

第五十四条清扫卫生要避开偏心轮和激振器转动轮。

第二节离心脱水机

第五十五条离心脱水机应空载启动,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五十六条离心脱水机的给料应保持均匀。

并清除入料中的杂物,尤其是铁器,以免损坏筛篮。

第五十七条经常检查离心脱水机的润滑系统,保持油路通畅。

油压不得低于技术要求,并杜绝漏油现象。

第五十八条运行中密切注意离心脱水机运转是否平稳。

出现强烈振动时要及时停车检查处理。

第三节真空过滤机

第五十九条过滤机操作台应设保护栏杆。

第六十条捅滤饼时,不得用金属铲等尖锐工具,并防止工具掉入溜槽内造成人、机事故。

如有掉入,必须立即停机处理,并通知有关岗位。

第六十一条压滤机巡视工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了解压滤机的工作原理。

第六十二条巡视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接到启车命令后,做好启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检查各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第六十四条在压滤机运转过程中,不得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机械运转部分。

第六十五条发现故障时,不许在压滤机运转时处理,要上报工长,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停车。

第六十六条处理故障时,必须将所要处理的压滤机拉闸、上锁、验电,现场必须保证两名以上操作人员,故障处理完毕清点人员和工具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直至最后正常运行。

第六十七条停车后,检查滤板、滤布是否有破损;各处油路、风管是否有泄露现象,并做彻底处理。

保证下次安全起车。

第四节加压过滤机

第六十八条操作人员应熟知系统工艺流程,供电供水系统及管路走向及阀门位置各设备主要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非工作人员禁止操作设备。

第六十九条严禁在主控室中运行安装其它软件,不得擅自对主控机内软件进行复制、删除、移动等操作。

第七十条未查明故障点时,严禁拆卸工作仪表等设备。

第七十一条故障停机时要把转换开关由“程控”旋至“调试”,并挂停止作业牌,禁止操作该机。

换滤布及处理仓内刮板机时,至少有两人以上操作。

一人操作,一人在现场操作箱旁边监护,没有现场指令,严禁操作。

第七十二条仓内积水、物料要及时清理,防止水淹没仓内刮板机、电机,造成电机烧毁事故。

第七十三条滤布检查更换要及时,防止滤液中细颗粒进入滤液管及分配阀,导致磨透滤液管和分配阀。

第七十四条工作人员入仓检查或作业时,必须设一人在仓门口监护,作业完毕后,必须将带入的工具全部带出并进行清点,出仓后由监护人员清点人数核对人名,并检查仓内无误,方可关闭仓门。

第五章澄清与浓缩

第一节水池、介质池及煤泥池

第75条选煤作业循环水池、介质池及煤泥池等必须建筑牢固。

如果呈封闭式,其检查孔要有盖板,并且孔下面应装脚蹬或固定的铁梯。

第七十六条工作人员进入封闭的池内检查、清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池内时,必须配备低压行灯照明,并检查脚蹬或铁梯是否牢固。

(二)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1人在上面监护。

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池内工作人员动作和说话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它工作。

(三)工作人员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子一端固定在外面牢固的地方,梯子要采取防滑措施。

(四)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清除池内杂物,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盖板。

第七十七条水池、介质池及煤泥池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盖板及栏杆。

如设走桥,走桥上的花格板一定要牢固,严禁站在无栏杆的池边缘从事清理泡沫、杂质等工作。

第二节耙式浓缩机

第七十八条浓缩机各部位螺钉必须紧固、齐全,耙子运行机构运转要平稳。

提升装置灵敏可靠,耙子必须设置过扭矩报警装置。

第七十九条浓缩机各处走道必须设置栏杆,地板应采用花纹钢板,并将其安装牢固。

第八十条严禁在浓缩机走桥上存放杂物及工具,防止杂物等落入池内。

第三节沉淀池

第八十一条沉淀池周边必须建筑堤坝或配置栏杆,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

严禁任何人在沉淀池内游泳。

第八十二条池内管道堵塞或需下池时,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带、梯子、工具等,同时上面要有专人监护。

第八十三条人工处理沉淀池煤泥时,应先了解沉淀池结构及煤泥深度情况,并由浅至深进行处理,地面应铺垫木板等。

第六章运输

第一节胶带输送机

第八十四条胶带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或工作需要处,应设人行过桥。

一般超过50m及各重要工作地点,应在中间地段设有“紧急停车”拉线开关,拉线开关的数量,应根据胶带输送机的长度及拉线开关的有效长度来确定。

第八十五条“紧急停车”的拉线开关,一般设在胶带走廊人行道一侧。

3条胶带输送机共享的皮带走廊,其中间的胶带输送机两侧均应设置“紧急停车”拉线开关。

第八十六条倾斜胶带输送机必须设置止逆、跑偏、过载、打滑等保护装置,防止胶带压住打滑而发热起火。

第八十七条胶带输送机要设清扫器。

运转中严禁清理或更换托辊、机头、机尾滚筒,不准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机架较高的胶带输送机,必须设防护遮板方可在胶带下通行或清扫。

需要清理托辊、机头和机尾滚筒时,必须停车处理,并在配电室拉闸上锁。

第八十八条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应设有安全检查防护网(罩)或栏杆。

第八十九条应在胶带输送机下过人的地方设安全保护板、网。

第九十条无论胶带输送机运转与否,都禁止在胶带上站、行、坐、卧,并严禁用胶带输送机搬运工具及其它对象。

第九十一条胶带打滑、跑偏、断带和机头溜槽的堵塞等事故,应从工艺设计和机械的角度及保护装置上解决。

第九十二条电热胶接胶带时,应注意防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禁止向滚筒撒煤、砂子、草袋等杂物,带式输送机不准超负荷强行启动。

严禁在运转中使用刮滚筒缠煤的方法进行调偏。

第九十三条严禁操作人员在移动式输送机前方向的轨道上进行操作。

作业时,必须确认前方向轨道上无人或障碍物。

第二节锚链、刮板输送机

第九十四条锚链、刮板输送机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人行过桥,机头机尾应设防护罩或栏杆。

禁止任何人横跨未加盖板的锚链、刮板输送机。

第九十五条运行中发现链条跑偏、跳链或槽箱内有杂物,必须停车处理,并在配电室拉闸上锁,严禁在运行中清扫锚链、刮板输送机。

第九十六条锚链、刮板输送机必须配有过载保护装置及溜槽堵塞装置。

第三节机动车运输

第九十七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严禁无证和酒后开车,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准。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辆通过过道,驾驶员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九十九条机动车在吊装口装卸货物,应将车斗对正吊装孔。

装货物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站在安全地带。

不准从高处向车斗内抛掷货物。

第一百条机动车装运原煤和各种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辆汽车同时装卸,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得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二)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三)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第一百零一条机动车装运大型、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设备,需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行车执行照上核定的限度。

(二)必须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指挥装车,并做到装载货物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三)途径的门架空线的高度必须能使装载车通过。

(四)途径道路上的电缆沟、地下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

(五)指派专人押车,有专人指挥并慢速行驶。

(六)卸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一百零二条汽车卸货应选择平坦场地。

向坑内卸货时,应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

在危险地段卸货时应有人指挥。

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辆严禁客货混装,行驶中严禁站在车脚踏板或车帮上,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停放机动车辆。

第一百零四条检修机动车辆底部时,除用千斤顶支撑外,还必须用木桩等物垫实。

第一百零五条外包施工单位人员必须有《矿内驾驶证》和国家颁发的《公路牌照》方可驾车。

选煤职工必须有《矿内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一百零六条严禁机动车辆接近烟火。

机动车辆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

禁止使用明火烘烤油水分离器、贮气罐、激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冻结部位(应用热水进行熔化)。

严禁排气管及电机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第一百零七条装载机(铲车)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装载货物爬坡,如特殊情况需爬坡时,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量的70%。

(二)不得在倾斜角度超过10%的路面上行驶。

(三)不得做远距离运载货物(工具)。

(四)下坡时,发动机不准熄火或空挡行驶。

(五)行驶时,除驾驶室内其它任何部位不得载人。

(六)装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得进入作业范围,其它机械操作人员需进入作业区内,必须待铲斗落地停止作业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零八条履带推煤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驶时,驾驶员不得与地面人员传递对象。

(二)不得在陡坡上横向行驶,纵向行驶不准拐死弯。

(三)悬崖边缘推煤时,铲刀不准推到边缘。

(四)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照明应充足。

(五)雨天作业完毕,设备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面上,并将铲刀落地。

第一百零九条叉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搬运货物,负荷不得超过规定值,不准使用单叉挑物。

(二)在大于1/10的坡道上行驶,上坡时应向前,下坡时应倒退。

(三)不得从事装卸作业,上下坡行走不得转向。

(四)叉车不得载人,操作人员不准备站在货叉上行走。

(五)操作员不得在司机床位外的位置上操作车辆。

(六)叉车抄件物起升高度大于3米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第四节铁路运输

第一百一十条选煤作业铁路运输,应执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印制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矿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行车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安全限界。

已侵入安全限界的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筑物,在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昼夜警告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跨越铁路、路基和桥梁铺设电线、管道等施工时,或在厂区和车间内铁路线上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设备检修时,检修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必须向调度提出局面申请,经调度签字承认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地点线路两端各50m处设立防护信号。

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施工检修完毕后,书面通知值班调度员,并拆除防护信号。

第五节装车

第一百一十三条装车时,操作员要集中精力,准确装车(煤)数据,应与领车员,返煤操作员取得联系,不得出现超重、偏重现象。

第一百一十四条出现超重、偏重现象时,操作员应立即通知停车,并报告当班负责人(带班厂长)组织卸车或平煤。

如需上车箱顶部作业时,必须履行接触网停电程序,方可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严禁降低溜槽刮煤(平煤),防止溜槽与车箱碰撞。

第一百一十六条接触网停电作业人员应使用专用工具,停电范围包括作业区两端的接触网并对接触网两端接地线。

第一百一十七条装车工长和巡查操作员应对接触网附近作业人员进行查问和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向调度室或安监科(室)汇报。

第七章辅助机械设备

第一节溜槽

第一百一十八条溜槽的焊接要牢固,并固定在钢性支架和吊架上,所有连接栓必须牢固、安全。

第一百一十九条各种溜槽必须针对不同物料,分别解决防尘、防噪音、防漏水、防止物料跳出等措施。

输煤溜槽应当留有捅煤孔。

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操作。

第一百二十条大型封闭式溜槽应留有检查孔。

当溜槽被煤堵塞时,应停车处理。

经常清理的溜槽,两边应设置牢固的踏脚板。

第二节管道与闸门

风机

泵类

起重设备(电动葫芦、行车、抓斗机等)

电梯

本节项目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条款规定。

第八章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参加检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较大的维修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设安全负责人监督检查,互相配合。

工作前必须检查所用的工具和起吊设备的可靠性,严禁超负荷、带病违章作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备在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上锁”制度(不准用电话联系)。

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器内部时,必须设专人在外监护,还应将断电装置加锁,然后同进入设备内部的工作人员保管好钥匙。

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进入设备内部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检查检修设备内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行灯或手电筒,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需要移动,拆除栏杆、护罩、井盖、盖板、花格板等安全设施时,如工作人员暂离开作地点,必须在作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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