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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威建发〔2013〕34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

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威海市住房保障和

房产管理局

2013年4月24日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印发

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

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居住小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居住小区品质和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区内道路、硬化、绿化、挡土墙、防洪、路灯照明,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邮政等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设施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配套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

第五条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都应当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详细规划阶段确定配套设施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在出具的居住小区《建设用地出让规划示意图》中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居住小区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配套设施工程的项目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

第八条居住小区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宽度: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四级。

其中,居住区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米—9米,组团路路面宽3米—5米,宅间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二)道路坡度:

机动车道纵向坡度不大于8%,非机动车道纵向坡度不大于3%,步行道纵向坡度不大于8%。

第九条居住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地率控制指标:

低层住宅、高层住宅不小于50%,多层住宅不小于35%。

(二)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开放式布置,有较好的可视性、可达性和参与性,且至少应有一长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居住用地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时,应提供不小于用地面积的5%作为开放式绿地,且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

第十条居住小区停车场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二)市区按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重点区域的高品质居住小区应实行人车分流,进一步降低地面停车率。

第十一条居住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居住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挡土墙高度宜为1.5—3米,超过6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米,在条件许可时宜以1.5米的宽度退台。

(二)居住小区内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满足截洪、排洪要求。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照明、电信、有线电视、邮政、环卫等配套设施工程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建筑规模,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配套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小区规划,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

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配套设施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房管、公安、供电、邮政、广电、污水、自来水、市政、园林、燃气、热力、环卫、路灯等部门,对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内容进行专项进行审查,作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作为项目配套设施专项设计的依据之一。

经审查后,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与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配套设施施工图专项设计。

第十六条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应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专项设计应按照《威海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设计要点》(见附件)的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应与住宅建筑设计同步送图纸审查中心审查。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且原审定的配套设施指标不得降低。

配套设施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按照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与配套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配套设施单项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和监理队伍;限额以下的可直接发包。

第二十三条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配套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部门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设部建质质函[2005]136号)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竣工验收的监督,在配套设施各单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配套设施工程质量。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配套设施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配套设施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及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配套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配套设施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对提报的施工方案中有关土石方的调配与运输,管线的开挖与修复,封闭围挡的设置与撤除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在提报的施工方案中必须明确工期计划安排和降尘措施。

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施工队伍撤出后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封闭围挡不得撤除。

第三十一条配套设施工程是居住小区的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收到配套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单体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同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配套设施工程有关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与主体工程档案一同移交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配套设施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配套设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配套设施工程移交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经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路灯、环卫、广电、通讯设施及其设备等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其它配套设施,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单位共同完成配套设施工程的承接查验工作。

现场查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单位移交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图纸,配套设施工程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配套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在质量保修期内,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配套设施工程保修届满后,其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

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持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方案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书。

工程开工后,服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管理。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竣工资料送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未按本规定完成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或擅自变更配套设施工程使用性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不按本规定履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荣成、文登、乳山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

《威海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设计要点》

 

附件

威海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设计要点

一、场地设计

设计单位应进行总平面详图设计,主要包括道路详图、管线断面图等,要对场地设计中道路、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等的做法和详图进行补充设计。

当绿化或景观环境另行委托设计时,应绘制绿化及建筑小品的控制性布置图。

二、管线定位设计

 1.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由设计单位做管线综合布置图,标注各种管线的管径、埋深、管材、坡降及有关定位。

2.工程管线设计根据规模大小,应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热力管线。

3.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

4.综合管沟、管线的敷设,应充分考虑管道敷设所需空间。

其设计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管线的结构强度以及土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绿化设计

1.配套绿化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

绿地率指标要满足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的指标要求。

2.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乔木、乡土树种、节水型植物为主,做到适地适树、植物多样、复合栽植,乔、灌、花、草合理搭配,乔木和灌木种植比例应占绿地面积的70%以上。

3.靠近主次干道两侧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在临近主次干道一侧,应根据相临城市道路红线的宽度设置临街绿地,绿化设计内容与风格应与城市道路绿地相融合。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两侧居住区,在靠近道路红线一侧的绿化带应不少于18米;道路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两侧居住区,在靠近道路红线一侧的绿化带应不少于8米;道路红线宽度为30~40米的两侧居住区,在靠近道路红线一侧的绿化带应不少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为20~30米的两侧居住区,在靠近道路红线一侧的绿化带应不少于3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两侧居住区,在靠近道路红线一侧的绿化带应不少于1米。

四、给水工程设计

1. 居住小区给水管道设计应尽量减少与其它管道的交叉,必须交叉的情况下,应根据两种管道的类型、埋深、施工检修的相互影响、管道上附属建筑物的大小和当地有关规定等条件确定。

详见《居住小区给排水设计规范》。

2.多层住宅楼室外表池井宜设置在楼南侧,以防止水表冻损。

3.供水管线不宜敷设在综合管沟内。

4.居住小区内自设水源给水管网,严禁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连接。

五、污水工程设计

1.居住小区内排水系统设计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制。

2.污水管道不宜敷设在综合管沟内。

3.对新建小区,为便于管理及减少管线交叉应根据每幢楼污水量大小设计相应规格的化粪池,每栋楼均需设计化粪池,网点污水与居住楼分开设置化粪池。

4.严禁污水直接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餐饮等部门排放的污水应设计隔油池或隔油器。

5.化粪池、检查井井框、井盖完整无损、配套严密、安装平稳、防盗安全、位置正确,高度符合规定,路面与井接顺,无跳车现象。

六、防洪工程设计

1.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体制采用完全分流制。

2.采用区域综合径流系数进行雨水量计算。

旧城区综合径流系数采用0.60~0.70;建筑较为密集区域综合径流系数采用0.30~0.65。

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为1~3年;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地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为3~5年。

4.雨水设计必须采用埋设雨水管道、设置雨水斗的形式进行排放,并且要在施工图纸中标明雨水斗、井的位置、数量及雨水管道的碰头位置,建设好排水设施,禁止采用地面散排的方式排水。

在坡度较大和低洼区域,应增设排涝防洪设施。

5.应有不少于50%的绿地面积设计为下凹式绿地,用于雨水的滞留和入渗。

七、中水工程设计

1.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城市中水公共管网规划范围内的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3)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2.对在城市中水公共管网规划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城市中水厂直接供水,可免建中水站。

在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必须设计中水处理站,中水站的处理规模可按居住小区总用水量的75%确定。

3.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不能以任何形式与自来水系统连接。

 当室外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八、热力工程设计

1.按建筑面积每10万平方米,设一座地上换热站房,并满足水、电、网带使用要求。

每处换热站用地面积在10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层高3.5-4米。

2.居住小区工程应设计安装热计量表及温控装置,以达到分户计量、分室控制温度的目的。

楼栋热量表箱应满足数据远传要求。

3.热力入口供回水管均应设过滤器,供水管应设两级过滤器。

顺水流方向第一级为粗滤,滤网孔径不宜大于Φ3.0;第二级为精过滤,滤网规格为60目。

4.楼梯内供回水主管必须设置在用户室外,应敷设在综合管道井内,加装总控制阀,并预留维修空间。

若进管道井或者管边墙,主管管材采用热镀管或无缝钢管。

5.在同一居住小区内,室内设计形式应统一,热计量表、温控装置在计量方式和型号上应统一。

6.热力管线进入综合管沟,应满足最小水平安全净距要求。

九、燃气工程设计

1.燃气工程设计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标准要求,做好相关配套设计。

2.调压箱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永久性实体墙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调压柜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m,调压柜与建筑物外墙面水平净距不得小于4m,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得小于8m,与地下建筑物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调压柜预留6㎡的用地面积。

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4.燃气设施:

燃气管道预埋到位,方便接入楼内并分接到户;燃气管材、配件材质、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强度及气密性试验。

5.燃气管道不应进入综合管沟。

国家规范严禁燃气管道进入管沟及其它密闭空间,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穿过管沟必须加套管。

十、电力、路灯、照明工程设计

1.应按照《威海市居民区配电设施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的标准要求,做好相关配套设计。

2.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地下停车场照明宜采用LED灯等绿色照明灯具。

3.小区内的普通公用电力、照明、消防用电设施等的计量应按照威海市供电部门的要求分变压器、分回路进行实施。

4.小区内的变压器的设置如必须放置在地下时,不应放在居住和办公建筑的正下方,否则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采用地上放置的室外箱变时,应按照考虑与建筑物保持合理的距离。

5.沿海和重点区域增加夜间景观照明设计。

十一、电信、智能化工程设计

1.居住小区内应设计通讯、有线电视、闭路电视、无线网络、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预留上述系统的主机房。

2.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小区主次入口均设置值班室(专用治安值班室),安装监控系统等必要的安保设施和措施。

3.大型车库和地下室内应设置手机信号增强装置。

十二、环卫设施工程设计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布设合理,便于使用,符合规划要求,在施工图纸设计中提前预留出垃圾收集点的位置。

十三、健身设施

结合公共绿地和公用文体场所的建设,布置一定数量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

十四、邮政设施

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间)符合国家邮政行业标准;结合邮政设施现有布局和小区规模设置邮政代办所或邮政信箱(筒)。

十五、其它公用设施工程设计

其它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做好配套设计。

本要点未尽事宜以及与现行国家规范、规定不统一之处,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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