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128031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docx

课题资料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工程投标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摘要】通过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标、围标等不良现象进行分析,从招标投标管理的制度、措施,创新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究,并在预防与治理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有效防范工程建设中的投标围标串标行为。

关键词:

工程建设招标围标串标分析预防

一、前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不正当竞争依旧存在,在履行程序的过程中仍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实际问题等待研究解决。

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手法亦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尤其是串通投标(包括围标、陪标)等现象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二、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

挂靠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

一是承包单位中标后,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但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二是承包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核算等不进行管理的;三是承包单位将承接的业务全部转给他人,或未按规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接的业务部分转给他人。

二、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当前,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现象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企业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危害性很大。

尽管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配套上,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从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来看,存在“三多三少"问题。

即:

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

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招投标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

之外,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各方主体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极不规范。

如限定投标家数,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

有的行业、地区以减少评标工作量为由,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只选择7家或9家、11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甚至可以直接推荐投标人参加投标,这种规定给招标人和投标人创造了围标、串标的便利条件。

又如资格预审的标准或条件不统一。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的标准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想要哪一家企业入围,就按照这家企业的标准量身定做,设定排它性条件,最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多数已被某一投标人所控制.再如评标办法的制定不合理。

目前通行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法,设置商务、经济报价、技术三部分分值,商务、技术由评委打分,报价按投标人报价平均价或平均价上下一定比例为最优报价.投标人为了中标,一要控制最优报价,二要收买评委。

这是导致围标、串标产生的直接诱因.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二)内部监管上,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企业在招投标业务方面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明显存在缺陷。

一是多头监督,主次不分。

根据企业内部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企业所属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务部门均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造成职责不明,主次不清,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政出多门,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

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的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

但对于各部门在具体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能边缘的一些突出问题,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监管工作存在盲区、死角。

个别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甚至出现在甲部门亮红灯、在乙部门开绿灯情况,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规避监督.三是对合同实施的监督还亟待加强.投标人之所以敢进行围标、串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缺乏跟踪监督,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查处不力。

四是对招标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以各种理由随意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还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手段。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三)外部环境上,招标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和诚信体系缺失

目前招投标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形成了买方市场,使得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而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致使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加之,招标代理市场也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注重比服务、比质量、比信誉,竞争代理收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出现乱杀价、甚至零代理等扰乱市场价格行为,从而造成个别代理机构因代理费用过低被动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甚至扮演围标、串标的纽带和策划者,谋取中标,以获取投标人经济补偿非法利益的违法现象。

与此同时,目前,全国性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无法及时查阅某一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这就造成了一个投标人由于围标、串标行为被某行业部门、某地区处罚后,在另外一个行业或另外一个地区照样可以参加投标。

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市场环境下,部分企业片面注重短期行为而看重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个别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政府管理上,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现象的助涨

由于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行为存在隐蔽性,给执法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加之相关法规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办法规定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即使查实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主管部门在处罚时,因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往往以废标、批评方式进行处理,无震慑作用。

因此,在目前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的环境下,一些市场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考虑到违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所获得的收益,就以中标为目的不择手段地进行围标、串标等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围标、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

三、对策及建议

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挂靠、转包情况比较严重,已对招投标制度和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若不采取措施及时根治,必将严重扰乱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则,造成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主要对策建议如下:

(一)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

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市里应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尽早出台《南昌市招标投标条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以明确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制度和程序,规范各方活动参与人的行为,特别是约束招标人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力,削弱或减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尤其要研究制定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中。

比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又如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再如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吻合的;再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雷同的(文字编排、文字内容、文字及数字错误等)。

这些情形的都可按废标处理。

(二)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

目前,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缺陷和问题,公司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此建议:

1、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在限制工程甲方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的前提下,成立由企业分管技改项目的副总经理担任主任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每年一次定期审查承包商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企业内部网站上发布。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产生.

2、加快建设电子招标平台。

建设电子招标平台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增强招标管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能有效地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有效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通过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招投标项目从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答疑、踏勘现场直至开标前,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始终处于完全保密状态。

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一律无记名通过电子邮件在网上提出,招标人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完善的质疑与投诉处理流程,企业对招投标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供重要的处理通道;电子招标平台还可通过企业各级监管部门数据库的建设,有效解决各部门评标专家信息不能共享的难题。

(三)完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参照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实行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