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测绘法律法规测绘成果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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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测绘法律法规测绘成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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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成果管理

 

考试大纲

(一)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二)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三)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四)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图的规定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方法的合法性,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和编制出版单位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6.1 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

 

6.1.1测绘成果的概念

1.测绘成果的概念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2.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

   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2)航空航天摄影和遥感的底片、磁带。

 (3)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其数字化成果。

   (4)各类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在基础地理信息基础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

   (5)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6)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

   (7)其他有关地理信息数据。

   (8)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档案等。

6.1.2测绘成果的特征

   测绘成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信息资源,作为测绘成果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地理信息是数据量最大、覆盖面最宽、应用面最广的战略性信息资源之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规模、品种和服务水平等已经成为国家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测绘成果本身的含义及应用范围等方面来归纳分析。

可以看出测绘成果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科学性

   测绘成果的生产、加工和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是依据一定的数学基础、测量理论和特定的测绘仪器设备以及特定的软件系统来进行,因而测绘成果具有科学性的特点。

   2.保密性

   测绘成果涉及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问位置及其属性,大部分测绘成果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严格的保密性。

3.系统性

   不同的测绘成果以及测绘成果的不同表示形式,都是依据一定的数学基础和投影法则,在一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控制下,按照先控制、后碎部、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有着内在的关联,具有系统性。

   4.专业性

   不同种类的测绘成果,由于专业不同,其表示形式和精度要求也不尽相同。

如大地测量成果与房产测绘成果及地籍测绘成果等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带有很强的专业性。

这种专业性不仅体现在应用领域和成果作用的不同,还体现在成果精度的不同。

§6.2测绘成果质量

6.2.1测绘成果质量的概念

   测绘成果质量是指测绘成果满足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满足用户期望目标值的程度。

测绘成果质量不仅关系到各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而且涉及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影响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使工程建没受到影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

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是国家信息化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保证,是提高政府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实需要。

因此,加强测绘成果质节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2.2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依法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国家测绘局先后制定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以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责任。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的措施

   1)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

   测绘标准化对于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加强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是实施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质量、标准及计量基础工作,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另一方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的考核,严格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做到持证上岗,保证量值的准确溯源和传递。

   

   2)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对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的重要方法。

通过定期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测绘单位进行整改。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测绘技术标准的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等。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推动测绘单位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3)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测绘仪器设备作为从事测绘工作的重要设施和条件,对于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测绘局在1996年5月22日发布的《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在测绘计量器具目录中,明确规定了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gps接收机、精度优于5mm+5×10-6d的测距仪、全站仪、微伽级重力仪,以及尺类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其他精度的仪器设备检定周期一般为两年。

因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通过组织实施对测绘项目的检查验收或通过测绘资质证书年度注册的渠道,监督检查测绘单位的测绘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情况,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的管理,确保测绘仪器设备安全、可靠和量值的准确溯源与传递:

   4)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法》将建立健全完善的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作为测绘资质申请的一个基本条件,充分说明了建立健全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对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重要性。

通过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促使测绘单位自觉规范自身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责任,加强测绘成果质量宣传教育,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5)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依法查处测绘成果质量违法案件是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通过查处测绘成果质量违法案件、充分发挥套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进一步提高测绘单位的质量意识,增强质量责任,从而有效地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

 

   2.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是测绘成果生产的主体,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准提供使用,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1)测绘单位应当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甲、乙级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或者质量检查机构;丙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丁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兼职质量检查人员。

   (3)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

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总工程师(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议技术总结,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3)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和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各级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质量负责。

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

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成果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5)测绘单位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

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6)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对外提供利用

   

(1)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的中队(室、车间)检查人员承担。

   (3)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验收工作由测绘项目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测绘成果最终检查合格后进行。

   (5)检查、验收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在质量问题的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凡委托验收中产生的分歧可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6.3测绘成果汇交

   测绘成果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生产的宝贵财富和重要的空间地理信息,是国家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充分发挥测绘成果的作用,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益,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实现测绘成果的共建共享,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6.3.1 测绘成果汇交的概念和特征

1.测绘成果汇交的概念

   测绘成果汇交是指向法定的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由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更新测绘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

 2.测绘成果汇交的特征

 1)法定性

   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是《测绘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接受主体和汇交的形式,同时也规定了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程序。

测绘成果汇交具有法定性特征。

   2)无偿性

   测绘成果汇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益。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了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的制度。

   3)完整性

   测绘成果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等特点,测绘成果所包含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

如果只汇交了测量控制网坐标成果,而没有成果说明及技术设计等资料,那么整个控制网所采用的测量基准和测量系统等都是不可知的,测量成果也是不能使用的。

因此,测绘成果汇交必须完整。

测绘成果汇交具有完整性特征。

   4)时效性  

   测绘成果所承载的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信息会不断发生变化,测绘成果汇交必须坚持一定的时效性。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6.3.2 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和内容

   1.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

   1)测绘项目出资人

   按照现行测绘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或者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照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为测绘项目出资人。

依法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是测绘项目出资人的法定义务。

   2)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基础测绘项目或者国家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为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属于基础测绘的,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要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3)中方部门或者单位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明确规定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4)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随着我国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颁布地方性测绘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方式,都坚持了逐级进行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从而使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成为成果汇交的一个特殊主体。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测绘成果资料汇交至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限,由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交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使我国的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得到了延伸。

 

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2.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按照《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规定,测绘成果汇交的主要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两部分。

   1)测绘成果目录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2)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4)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5)我国自己拍摄的和收集国外的可用于测绘或修测地形图及其他专业测绘的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6)面积在10km2以上的1:

500—1:

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

5000。

1:

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

   (7)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8)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km2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政府规章确定)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2)测绘成果副本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朔验收报告的副本。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4)正式印制的地图,包括各种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和省级的其他专题地图。

   目前,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果汇交的具体职责权限还没有出台,但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方式对测绘成果汇交进行了规定,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基本得以实施,为促进测绘成果共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各项建设、公共服务中普遍使用和频繁使用的成果资料,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依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上述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3.测绘成果资料目录

   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是测绘成果类别、规格和属性信息等的索引。

是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属性等信息编制成册。

测绘成果目录包括全国测绘成果目录和省级测绘成果目录。

   国家对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编制非常重视。

国家测绘局于1994年专门出台了《测绘成果目录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测绘法》及《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编制与公布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测绘成果目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按照我国现行测绘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测绘成果汇交的接收主体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测绘成果目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编制。

   2)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测绘成果汇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发挥测绘信息资源的作用。

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是测绘成果的微观反映,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才能让社会公众了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拥有的测绘成果,从而更好地发挥测绘成果的作用。

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公开。

6.3.3测绘成果汇交的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汇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不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法律责任

   《测绘法》对测绘成果汇交主体不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2)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3)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2)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3)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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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保管

§6.4测绘成果保管

6.4.1测绘成果保管的概念与特点

1.测绘成果保管的概念

测绘成果保管是指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测绘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的活动。

由于测绘成果具有专业性、系统性、保密性等特点;同时,测绘成果又以纸质资料和数据形态共同存在,使测绘成果保管不同于一般的文档资料。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测绘、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测绘成果保管的特点

1)测绘成果保管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由于测绘成果是广大测绘工作者在不同时期获取的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真实反映,不仅数量大,而且测绘成果的获取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测绘成果一经丢失、损坏,便必须再到实地重新测绘才能获得。

因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基础测绘成果保管要采取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为保障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避免出现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由于意外情况造成毁坏、散失,《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3)测绘成果保管不得损毁、散失和转让

由于测绘成果的重要性、保密性和具有著作权特点,《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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