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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XXX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

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我区认真贯彻自治区、市有关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武口区消防安全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始终把消防安全纳入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区直各部门、石嘴山经济开发区、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务院印发《意见》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组织学习和宣传,为贯彻实施《意见》奠定良好的基础。

要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将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及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系制度,定期研究全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要根据“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实行消防业务预算经费最低保障制度,建立与区财政收入相适应的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基数增长机制。

同时,将消防员意外伤亡保险、抚恤、救助、地区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执勤补贴等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在落实消防业务经费的同时,按个人防护装备、防火检查设备、宣传设施等经费匹配标准,落实相应的匹配资金。

(三)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内容。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责任,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将消防站、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建设交通部门要组织编制和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符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公安、民政、商务、安监、教育体育、建设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工商、园林和农牧水务、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或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或将火灾隐患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统筹安排,制定年度计划,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监察、考核、评比内容。

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息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要健全消防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火灾事故责任险,运用保险杠杆推动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要发展能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消防协会等中介组织,及时为社会各单位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培训和宣传等服务,建立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制。

社区、村委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辖区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及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套包括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机制和管理制度。

对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项目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抓好消防站布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不欠新帐,切实保障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2012年全区市政消火栓配备率要达到100%;在新(翻)建城市道路和敷设供水管的同时,按照国家标准修建公共消火栓,确保新建道路消火栓安装率达到100%,翻建道路消火栓安装率达到90%以上;对现有消火栓100%普查,及时维修损坏消火栓,确保完好率达到85%以上。

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防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二)切实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

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要加强现有消防部队营房及其附属工程建设,以达到城镇消防站布局合理、战斗力强的要求。

要大力加强特勤消防力量建设,以适应当前消防部队承担火灾、地震、洪水、塌方、交通、爆炸等急难险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大力加强专职、义务消防队建设。

鼓励、扶持和发展社区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专(兼)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

(四)加快推进社区、农村消防工作。

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标准和“平安XXX”建设内容,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

充分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加强指导,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展各类活动,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

2012年为村(居)社区全部配备专兼职防火员,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结合农村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控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加快改造易燃易爆建筑密集区、棚户区,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通道,提高农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完善特大火灾事故救援应急机制。

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形成特大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辖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确定任务,每年组织一次联合作战演习,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协同作战能力。

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故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发布等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曝光。

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开展“消防宣传进课堂”活动,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强化消防安全培训。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公安消防部门要成立消防培训中心,对各行业、各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做到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要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

五、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严防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

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房屋征收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体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消批准文件。

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工商部门应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的力度。

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通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公示曝光、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区人民政府将备案督办。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专项督查、考评、奖惩机制。

要建立消防工作专项考评机制,每年组织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制定、落实和考评,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对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区政府将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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