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连塔煤矿低氧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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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连塔煤矿低氧防治管理办法

补连塔煤矿低氧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综采工作面、回撤面、综采回风巷内及与采空区相通联巷密闭前等地点作业人员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连塔煤矿各科队、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成立补连塔煤矿低氧管理领导小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王存飞

副组长:

张立辉李锐迟国铭崔贵荣刘虎生

杨生平张海峰高亮郑铁华

成员:

秦清河贾琏刘孝军何沛东其劳

刘兆祥思德峰石强康国彪王伟

白奋龙庞福祥杨英兵王建功张达林

祁汉军

(二)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低氧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各项防治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

2.生产指挥中心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

当综采工作面、回撤面或其他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立即协调人员撤离。

监测调度员负责每日大气压力值的观测,负责通过防爆探头实现对井下重要地点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负责对综采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其他作业地点CO、CH4、O2浓度及风速进行监测,发现CO、CH4超限或风速变化较大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队、通风组及分管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当工作面采取均压措施治理低氧时,负责监测均压风机运行情况、均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3.通风组负责低氧防治相关方案、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4.机电科负责低氧防治所需材料、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在综采回风隅角低氧区域安设监控探头,并将监控画面上传至地面工业电视,保证井下通讯畅通。

5.质量组负责监督综采工作面、井下各巷道支护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巷道畅通,通风系统稳定。

在安排人员清理水仓、排矸时,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6.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井下各地点作业人员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7.培训组负责组织低氧危害专项培训工作,并每月对各队自培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8.通风队负责工作面低氧期间现场盯防、相连采空区闭前联巷栅栏设置及气体测定、分析工作。

9.综采队负责工作面挡风帘、风动风机、分风器的安装、维护和使用、低氧措施的落实。

10.机电队负责维护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内压风管路、采空区水位观测。

第二条本办法由矿通风组负责管理与落实。

第三章综采工作面低氧管理

第一条综采工作面低氧管理第一负责人为跟班队长,负责组织、协调低氧期间相关工作及低氧措施落实。

瓦检员负责对工作面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条新工作面初放完毕后,回风隅角挡风帘、风动风机、压风管路分风器必须安设到位,通风部门验收后方可开始生产。

第三条回风隅角挡风帘、风动风机安设要求:

挡风帘要将隅角遮挡严密,挡风帘前压风管路处安设分风器,工作面距回风隅角20m范围内架间安设一台风动风机,风动风机和分风器必须使用两个风源,当回风隅角O2浓度低于18.0%时风动风机、分风器必须处于持续开启状态。

第四条回风隅角处必须悬挂O2和CH4传感器,实时在线监测隅角气体情况,同时综采队每班按照规定悬挂CO、O2和CH4便携报警仪。

具体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便携仪吊挂标准示意图如附件1所示。

第五条调度监测值班员加强工作面气体情况监测、大气压力情况测定,当工作面回风隅角O2浓度低于18%或同一天内大气压差变化超过450Pa时,要立即通知综采队、通风队,做好出现低氧时的应急措施。

同时由综采队跟班队长在机尾安全出口处、低氧区域上风侧20m处设置警戒,悬挂“低氧区域、禁止入内”警示牌。

第六条进入综采回风隅角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至少由带班人员携带一套便携式CO、O2、CH4检测报警仪并处于持续开启状态,否则不得进入,由综采队跟班队长负责,通风队专职瓦检员监督。

第七条所有非通风人员在回风隅角及后3台支架内严禁长时间停留。

当机尾端头3台支架内O2浓度低于18%时,严禁作业及长时间逗留;当机尾端头3台支架内O2浓度大于18%时,机尾端头3台支架及行人过道内如需作业,必须双岗。

第八条工作面大面积低氧恢复正常后,通风部门必须派至少两人一前一后进入工作面检查风量和气体情况,当工作面O2浓度大于18.0%,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符合规定,且无局部积聚并稳定10min以上后,方可向生产指挥中心、分管矿领导汇报,征得矿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综采队人员进入工作面,恢复生产。

第九条严禁煤机在机尾50架范围内停机检修,若特殊情况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加强低氧危害培训,员工熟练掌握O2浓度、CO浓度、CO2浓度变化对人体的影响。

第四章综采回风巷管理

第一条综采工作面采空区联巷封闭时,闭墙标准、质量必须符合公司密闭标准要求,密闭距联巷口距离不得超过6m。

密闭施工完毕后由通风队在闭前设置栅栏、吊挂“禁止入内”警示牌,禁止任何人员随意进入联巷闭前。

第二条采空区联巷密闭施工完毕要及时对该联巷密闭及周边6m范围内进行喷浆,不得滞后工作面两个联巷。

第三条回风巷内与采空区相通联巷闭前禁止设移变、开关,禁止设置移变硐室。

如已设置则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每班由专职瓦检员对硐室内气体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为综采队责任区,每班由综采队队长、技术员或跟班队长对联巷密闭进行检查,综采队负责在距工作面最近的100m范围内联巷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联巷。

第五条综采生产过程中,当发现回风巷内采空区联巷密闭由于受顶板压力影响,出现变形、漏气等状况时,综采队跟班队长要立即通知通风队,及时处理。

第六条进入综采回风顺槽的作业人员必须至少由带班人员携带一套便携式CO、O2、CH4检测报警仪并处于持续开启状态,只有气体浓度正常方可进入,否则严禁入内。

第七条当班瓦检员发现回风顺槽内O2浓度低于18.0%时,由通风队当班瓦检员和跟班队长驾驶车辆将回风巷内所有人员安全撤出(当O2浓度低于16.0%时要佩戴自救器),然后通风队跟班队长在回风巷入口处、综采队跟班队长在架间距工作面回风口50m处分别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第五章回撤面低氧管理

第一条回采期间回风隅角经常出现O2浓度低于18%的工作面,必须采用由回风侧向进风侧单向回撤,不得从工作面中部向两侧回撤。

并要在辅回撤通道内的每两个联巷之间设置风门,利用风门的开和关控制回撤面的风量,使支架拆出后大部分风流沿就近的联巷进入辅回撤通道,然后进入工作面回风顺槽,保证撤架和运输作业都在新鲜风流中。

具体回撤顺序及通风示意图如附件2所示。

第二条通风组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在采煤工作面回撤前1个月,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和生产服务中心总工程师共同审批后,方可进行工作面的安装与回撤,并将措施报备通风管理部,矿井和生产服务中心要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三条工作面在回撤期间,胶轮车尾气排放量较大,采空区有害气体涌出较多,安装、回撤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工作面风速不应低于0.5m/s,保证安装、回撤期间风量、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工作面在回撤期间,由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在回撤工作面架间安设一组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监测作业地点气体情况。

第五条支架回撤完毕后,生产服务中心要迅速在原支架与垛式支架之间架设两架木垛,确保回撤期间回撤点处通风畅通。

第六条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的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管理,通风设施施工,通风、瓦斯管理牌板设置等,均由矿里负责。

生产服务中心在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要积极配合矿井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以保证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稳定、可靠。

回撤期间,由矿通风队负责风筒的安设,由生产服务中心负责回撤面风筒的回收。

第七条通风队必须在回风隅角和已回撤完毕的联巷口设置栅栏、警标和瓦斯检查牌板,禁止人员、车辆进入,且各单位不得在栅栏内放置任何材料和设备等。

第八条工作面回撤期间,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回撤点、回风联巷栅栏处、回风流等处的氧气、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

回撤点要求至少每小时检查1次,其它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

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工作面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单岗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回撤点及其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第九条当回撤面出现O2浓度低于18%,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立即组织人员将所有人员撤退至新鲜风流中,撤出后向生产指挥中心进行汇报,并在各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待工作面气体浓度上升至18%后,呈上升趋势,方可组织现场生产。

第六章其他巷道管理

第一条井下各采空区联巷闭前、临时水仓附近、泄水巷等通风状况差的巷道内,禁止任何人员在此逗留、休息。

闭前作业时,必须在距密闭不大于500mm位置作业人员口鼻处高度吊挂一组便携仪,作业时实时监测闭前气体情况。

第二条机电队排水工、电工等单岗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当发现巷道内O2浓度低于18.0%时,要立即撤出低氧区域,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三条井下不使用的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由通风队及时封闭,临时使用的长度大于6m的水仓、移变硐室等地点要安设风动风机进行供风;若该地点无压风系统的可安设电动风机,并在联巷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第四条在长度大于6m的采空区联巷封闭、水仓清淤时,必须在作业地点距顶板300mm巷道中间吊挂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当作业地点O2浓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所有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至全风压供风巷道内。

第五条进入独头巷道内检查气体情况时,瓦检员必须双岗作业,两人一前一后相隔5m,边走边检查,当检测巷道中O2浓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要立即停止进入,撤出独头巷道。

第六条向采空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气体观测钻孔时,要编制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防止钻孔内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安全防范措施,钻孔贯通后要立即封孔,并在孔口安设闸阀、U型反水管,做好日常检查。

第七条井下所有探放水孔每7天由机电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反水弯头内储水情况,钻孔周边是否漏气。

当探放水钻孔需要放水时,将闸阀处于开启状态,待放水完毕后要及时关闭,并确保反水弯头内灌满水。

不用的探放水孔要封堵严密,防止漏气。

第八条井下各地点设置的排矸巷,由机电队负责安设风机、风筒,排矸期间由现场主管单位负责风机、风筒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排矸地点正常供风。

排矸期间由专人负责现场岩粉撒布、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排矸巷。

排矸期间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CO、O2、CH4浓度,排矸期间一旦发现作业地点O2浓度低于18.0%,要立即停止排矸,所有人员撤退至全风压供风巷道内,并在排矸巷各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矸石排放完毕后及时对该巷道进行封闭,防止矸石长期裸露氧化造成巷道内低氧等。

第九条井下各地点采空区联巷闭前禁止设移变、开关、水泵,若需临时设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井下各采空区密闭、各条巷道,由通风队每7天排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启封旧巷道必须提前编制巷道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贯彻到位后方可启封巷道,启封巷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取样人员必须携带CO、O2、CH4便携仪并处于开启状态。

在取样前,首先要检查取样点周围气体情况,当O2浓度低于18.0%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得取样。

取样时,要站在取样点上风侧,取样完毕后要及时将闸阀关闭严密。

取样人员每天要对各取样点闸阀开关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气体泄漏。

第七章均压系统管理

第一条工作面均压前,由培训组组织对综采队、通风队、机电队及进入均压区域内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低氧危害、均压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均压通风前,由机电科负责在均压风门内、风机前、机尾安设固定电话,确保通讯畅通。

在均压风机处、工作面机尾处安设监控探头,监控风机运行状况和机尾人员活动状况。

第三条均压期间,通风队跟班人员要每天对均压风门、均压调节窗等设施进行完好检查,通风队测风员每天对均压风机风量、工作面风量、机头机尾压差、调节窗内外压差等数据进行测定,机电队每班安排专职人员对均压风机进行看护,每天对均压风机进行切换,确保风机运行稳定。

第四条当大气压变化较大,工作面出现大面积低氧时,测风员及时调整工作面压力,抑制采空区有害气体溢出。

调压措施执行后工作面氧气无上升趋势,生产指挥中心立即执行双风机联合运转安全措施。

第五条均压期间停电或风机故障造成工作面失压时,风机看护工应立即通知生产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

综采跟班队长组织人员将所有人员撤退至新鲜风流中,由风机看护工打开均压风门,测风员组织拆除均压调节木板,恢复负压通风。

第六条均压期间,通风队每天对大气压力、工作面氧气浓度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大气压变化对均压系统的影响,根据统计分析,总结相互影响规律,以便当大气压变化较大时能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均压系统稳定。

第七条均压期间,加强全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局部系统调整时,要对均压系统检查、调整。

第八章监督与考核

第一条回风隅角挡风帘遮挡不严密、压风稀释器未开对综采队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二条综采面不按照规定设置便携仪,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三条煤机无故停留在回风隅角20m范围内10min以上,对综采队队长罚款500元/次,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四条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五条未佩带便携仪随意进入回风隅角区域,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对跟班队长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六条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区域或回风巷内O2浓度低于18.0%,不听劝阻随意进入低氧区域者,对责任人记不安全行为1次,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出现低氧时,未按要求在机尾安全出口处、低氧区域上风侧20m处设置警戒,对综采队跟班队长罚款500元/次,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八条专职瓦检员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工作面及回风隅角区域内气体情况,对专职瓦检员罚款500元/次。

第九条回风隅角区域5台支架范围内,操作支架不按规定检查气体情况、不执行现场监护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跟班队长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十条未按要求对采空区联巷密闭进行施工,对通风队罚款1500元/次,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十一条未按要求对采空区联巷密闭进行喷浆,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次。

第十二条在采空区联巷内随意设移变、开关,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机电科罚款1000元/次。

第十三条进入综采回风顺槽未佩带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责任区队罚款500元/次,外委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十四条工作面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风机运行,需向通风组提出申请,若随意停止回风隅角风机运行,对停机人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连带罚款500元/次。

第十五条当工作面出现O2浓度低于18%时,未按规定进行汇报、组织人员撤离的,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次。

第十六条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出现低氧时,通风队专职瓦检员、跟班队长未按要求盯面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工作面、回风隅角吊挂的便携仪者,责任人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未按要求对综采工作面200m范围内密闭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在回顺内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联巷设置栅栏,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十九条通风队人员未按要求对采空区气体进行检查、取样分析,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条工作面回撤期间,不按要求在回撤面架间吊挂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对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次。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回撤期间,不及时关闭辅回撤通道风门,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损坏通风设施,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员在密闭前、水仓附近、泄水巷等通风状况较差的巷道内滞留、休息,记不安全行为1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

第二十三条单岗作业人员、密闭施工人员、水仓清淤人员未按照要求吊挂、佩带便携仪,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连带罚款3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未按要求每7天对井下所有相连采空区密闭排查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通风队队长罚款300元/次。

第二十五条钻孔施工完毕后,未按要求对钻孔及时封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未按要求安设反水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钻孔放水完毕后未及时关闭闸阀、未检查反水管内储水情况,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第二十六条排矸巷、清淤水仓内O2浓度低于18.0%仍继续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均压期间工作面出现低氧,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八条均压期间,通风队未按规定每天对均压区域内压力、风量等参数进行测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九条破坏通风设施,造成均压失效,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三十条均压期间,工作面出现低氧时不按要求停止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补连塔煤矿通风组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便携仪吊挂标准示意图

附件2:

工作面单向回撤顺序及通风示意图

1.回撤机尾至一联巷支架的通风系统管理。

首先打开辅回撤通道的

(1)、

(2)、(3)号推拉风门,关闭(4)号推拉风门,使进风顺槽的风流沿着工作面与辅回撤通道并联到达回撤地点,然后沿着撤完支架用木垛架设的通道进入回风,保证撤架处有足够的风量将有害气体稀释并排出,保证回撤地点的有害气体浓度不超限。

2.回撤一联巷至二联巷间支架的通风系统管理。

打开辅回撤通道的

(1)、

(2)、(4)号推拉风门,关闭(3)号推拉风门,新鲜风流沿着工作面与辅回撤通道并联到达回撤地点后,沿着一联巷至二联巷间用木垛支设的通道到达一联巷,大部分风量沿着一联巷进入辅回撤通道,然后进入工作面回风顺槽。

回撤地点能够有足够的风量将有害气体稀释并排出。

3.回撤二联巷至三联巷间的支架通风系统管理。

打开辅回撤通道的

(1)、(3)、(4)号推拉风门,关闭

(2)号推拉风门,新鲜风到达撤架处,沿着二联巷至三联巷间用木垛架设的通道到达二联巷,绝大部分风量沿着二联巷进入辅回撤通道,然后进入工作面回风顺槽。

4.以此类推,回撤最后1个联巷至进风顺槽间的支架时,打开辅回撤通道的

(2)、(3)、(4)号推拉风门,关闭

(1)号推拉风门,新鲜风到达撤架处,沿着进风顺槽至最后1个联巷间用木垛支设的通道到达最后1个联巷口,风量沿着最后1个联巷进入辅回撤通道,进入工作面回风顺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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