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建设工程专业初级专业课程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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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建设工程专业初级专业课程作业

黑龙江省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更新培训建设工程专业

(初级)

专业课程作业一

1、请阐述一下,《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有什么不同。

答: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引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1条。

将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量qHT分解为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墙的传热量、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和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门、窗的传热量。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用来修正能耗计算中的室内外计算温差,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等于1;当采暖房间围护结构外侧不是与室外空气接触,而中间隔着不采暖房间或空间的场合,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小于1。

阳台温差修正系数用来计算封闭阳台对外墙传热的影响。

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主要是考虑太阳辐射和夜间天空辐射对外墙传热的影响。

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中,采用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平均传热系数误差较大。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引入了一种基于二维传热的计算方法计算平均传热系数(附录D),这与现行ISO标准是一致的。

屋顶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主要是考虑太阳辐射和夜间天空辐射对屋顶传热的影响。

与外墙相比,屋顶上出现热桥的可能性要小的多。

因此,如果确有明显的热桥,同样用附录D中的计算方法计算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如无明显的热桥,则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就等于屋顶主断面的传热系数。

如果实际的构造在附录D中没有给出,可以选用附录D中某一个相接近构造的传热系数。

6.2.5式(6.2.5)中的地面传热系数实际上是一个当量传热系数,无法简单地通过地面的材料层构造计算确定,只能通过非稳态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程序确定。

附录C给出了两种常见地面构造的传热系数供设计人员选用。

对于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地面传热只占整个外围护结构传热的一小部分,计算可以不求那么准确。

如果实际的地面构造在附录C中没有给出,可以选用附录C中某一个相接近构造的传热系数。

低层建筑地面传热占整个外围护结构传热的比重大一些,尽可能计算准确。

外窗、外门的传热分成两部分来计算,前一部分是室内外温差引起的传热,后一部分是透过外窗、外门的透明部分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

分开计算室内外温差传热和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是为了提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水平。

表6.2.6-2中给出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Cmci,是按照标准尺寸(1500mmX1500mm左右)的PVC塑钢窗或木窗及铝合金窗计算的窗框比计算的。

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取0.30;无外遮阳的铝合金窗,窗框比取0.20。

当窗框比不同时,可以按照下式进行修正:

PVC塑钢窗或木窗实际Cmci=表中Cmci*(1-实际窗框比)/0.7铝合金窗实际Cmci=表中Cmci*(1-实际窗框比)/0.86.2.7式(6.2.7-1)和式(6.2.7-2)用来计算室内外空气交换引起的热损失。

各地可根据室外平均温度进一步简化这两个计算式。

2、请比较一下,《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关于下述问题的条文有什么不同。

(1)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答: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条文规定的室内温度为18℃和换气次数为0.5次/h,是计算能耗时所采用的室内温度和换气次数,并不等于实际的室温和换气次数。

实际的室温由采暖系统保证,实际的换气次数由通风换气装置保证。

通风换气主要通过外窗在风压和热压作用下的渗透,也包括当外窗的气密性较好时的通风换气装置通风。

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2m2、净高2.55m、换气体积按建筑体积的0.6倍(V=0.6V0)、通风换气次数为0.5次/h计算,约相当于24.5m3/h·人,考虑到住宅不可能昼夜满员,基本可满足卫生标准要求。

(2)节能建筑的评价指标

答:

其主要指标有:

建筑规划和平面布局要有利于自然通风,绿化率不低于35%;建筑间距应保证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能获得满窗日照2小时,最小日照距离不低于1.1H;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35,建筑外墙传热系数K值小于1.5W/M2·K;要求节能指标在80年代初砖混结构多层住宅达到舒适热环境效果的同时节能50%等。

由于节能建筑具有良好的保暖效果,即房间温度不会随着室外气温的变化而大幅度变化,有着自然的冬暖夏凉的效果,因此被专家称为自然“空调房”。

(3)节能建筑的概念

答:

节能建筑是指遵循气候设计和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规划分区、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后,设计出的低能耗建筑。

3、请阐述一下,《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墙体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差别。

答:

体形系数是表征建筑热工特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与建筑物的层数、体量、形状等因素有关。

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应该将体形系数控制在一个较小的水平上。

体形系数不只是影响外围护结构的传热损失,它还与建筑造型,平面布局,采光通风等紧密相关。

体形系数过小,将制约建筑师的创造性,造成建筑造型呆板,平面布局困难,甚至损害建筑功能。

根据建筑层数将建筑分为四类,既有利于控制建筑能耗,又有利于发挥建筑师的创造性。

在满足建筑诸多功能因素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建筑体形的凹凸或错落,降低建筑物体形系数。

在计算建筑物体形系数时,要按照整栋建筑计算。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居住建筑的封闭阳台采暖后,由于成为房间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外表面积时,应将其计算在外表面积内。

居住建筑的封闭阳台不采暖,在计算外表面积时,不应将其计算在外表面积内。

有闷顶的坡屋面,外表面积按照平面面积计算;无闷顶的坡屋面,外表面积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一、二层为

商业网点的居住建筑,其商业网点营业用房的体型系数与居住建筑一并计算。

二层以上(不包括二层)商业网点的体形系数与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分开计算;此时计算商业网点体形系数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规定计算时;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按照有地面积算,地面保温材料热阻按照表4.2.1-1或表4.2.1-1选取。

窗墙面积比既是影响建筑能耗的重要因素,限制窗墙面积比,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

北向窗墙面积比,主要是考虑居室设在北向时的采光需要。

东、西向的取值,主要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冷风渗透的影响。

南向窗墙面积比较大,有利于白天利用太阳辐射热。

为减少夜间窗的耗热量,防止住宅客厅窗开的过大带来的耗热量增加,应降低窗的传热系数。

各个朝向窗墙面积比是指每个开间的不同朝向外墙面上的窗、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与开间所在朝向外墙面的总面积(包括该朝向上的窗、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之比。

在计算窗墙面积比时,房间宽度取开间尺寸。

要保证各个朝向窗墙面积比小于表4.1.5所规定的数值。

在严寒地区,南偏东30度~南偏西30度为最佳朝向,因此建筑各朝向偏差在30度以内时,按相应朝向处理;超过30度时,按不利朝向处理。

4、建筑节能指标计算的起点是如何规定的。

你所在的城市或邻近的城市不节能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多少?

答:

建筑节能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两部分。

建筑物热工性能小于或等于附录B中表B.0.2-2的限值,只能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并不能判定为节能居住建筑设计。

只有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本规范其它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居住建筑设计。

哈尔滨不节能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超过节能50%标准中为21.9(W/m2),本标准中为19.6(W/m2),基准建筑指标(折算到18℃)为36.6(W/m2)。

 

黑龙江省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更新培训建设工程专业

(初级)

专业课程作业二

5、第二部和第三部节能标准对管网输送效率及锅炉运行效率是如何规定的?

系统节能率是多少?

答:

锅炉运行效率是以长期、监测和记录数据为基础,统计时期内全部瞬时效率的平均值。

本标准中规定的锅炉运行效率是以整个采暖季作为统计时间的,它是反映各单位锅炉运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它既和锅炉及其辅机的状况有关,也和运行制度等因素有关。

采取节能措施前,我国的锅炉运行效率取为0.55;

在第二阶段节能标准中,将管网输送效率取为0.68。

随着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运行效率可以达到72%。

考虑到各地技术及管理上的差异,将锅炉运行效率取为70%。

锅炉运行效率要达到70%的要求,首先要保证所选用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不应低于73%。

节能标准关于供热系统节能的规定:

当管网为85%、锅炉为55%时为不节能;当管网为90%、锅炉为60%时为节能30%;当管网为90%、锅炉为68%时为节能50%;当管网为92%、锅炉为72%时为节能65%。

6、实施了黑龙江省第三部节能标准后,黑龙江省平均节能率是多少?

答:

实施了黑龙江省第三部节能标准后,黑龙江省平均节能率是节能65%标准

7、《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对于热计量总表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1/2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集中采暖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计量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表。

2、热量表可每栋楼设置一块,也可对建筑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相近、户间热费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统一安装一块热量表。

3、热量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热源处供水温度低于热量表的测量温度时,热源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热源供水管上,并应设置计量补水流量的仪表,也可根据供热规模,加装回水流量传感器;当热源处供水温度高于热量表的测量温度时,应将流量传感器安装在热源回水管上,并应设置计量补水流量的仪表。

热力站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可安装在一级网的回水管上或安装在二级网的供水管上。

热力站二级网系统各分支管路可根据需要在供水管上设置热量表。

建筑物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计量小室内的供水管上。

热量表计算器应设在易于读数的位置。

热计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前后应有足够长直管段。

超声波流量传感器、电磁流量传感器仪表说明书未作特殊规定,上游侧直管段不应小于流量传感器公称直径12倍,下游侧直管段不应小于流量传感器公称直径的5倍。

孔板流量计直管段长度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取。

热量表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

热力站、锅炉房或水泵附近的热计量表,其工作不应受电磁干扰的影响。

热力站热力入口应有除污器。

建筑物热力入口宜设两级过滤器,一级为粗过滤器,二级为细过滤器。

8、《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对于采暖系统的分户热量分摊是如何规定的?

答:

室内采暖用户的热量分摊,是对建筑物的总热量进行分摊的问题。

室内采暖用户的热量分摊方法很多,可以通过室内温度进行分摊(温度法),可以采用户用热量表进行分摊(户用热量表法),也可以利用各户面积进行分摊(面积法)。

温度法对室内系统形式没有要求,适用于新建或既有建筑的各种形式的采暖系统。

户用热量表法,由于要求系统的流量要通过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因此适用于按户分环的散热器系统或地面辐射采暖的新建建筑的采暖系统。

面积分摊法,将原来的“大锅饭”变成了“小锅饭”,对于促进用户节能有限,因此适用于不需要对室内系统进行大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的采暖系统。

居住建筑的热量分摊,关键要解决热费的公平问题,使得每户的热费相对合理。

同一个建筑物内,采用不同种类分摊仪表,无法进行分摊热量的计算。

一个小区,分摊仪表,种类过多,不利仪表的维护及标定。

室内采暖的分户热量分摊,可通过下列途径来实现:

1、温度法:

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结合每户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适用于新建或既有建筑的各种形式的采暖系统。

2、户用热量表法:

按户设置热量表,通过测量流量和供、回水温差进行热量计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适用于按户分环的散热器系统或地面辐射采暖的新建建筑的采暖系统。

3、面积法:

根据楼前热量表计量得出的供热量,结合各户面积进行热量(费)分摊;适用于既有建筑的采暖系统。

 

 

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更新培训建设工程专业

(初级)

专业课程作业一

1、简述合同分类?

什么是要约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

合同分类:

①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分类:

合同分类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②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③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④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⑤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⑥合同还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要约承诺:

要约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

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答: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质的区别在于:

无效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生效的,只是其中有些问题存在,法律赋予无过错方以撤销权,由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撤销。

如果撤销,合同自始不生效,与无效合同一样;而决定不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我国规定是一年),那么合同一直有效。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

解除合同法定条件: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其联系表现在:

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

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4、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答:

(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更新培训建设工程专业

(初级)

专业课程作业二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法律责任。

①.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答: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培训.2.新岗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3.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7.其他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安装与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答: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答:

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

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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