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员基础知识模拟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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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员基础知识模拟4

[模拟]用电检查员基础知识模拟4

判断题

第1题:

对不按合同规定交费期限而逾期交付电费的用户要收取电费违约金。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2题:

供电企业的营业管理工作属电力销售环节。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3题:

临时用电户如容量许可,可以向外转供电。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4题:

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应视为窃电行为。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5题: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应由供电企业承担因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6题: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7题:

制定《供电营业规则》是为了加强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电力投资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8题: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客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9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10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1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12题:

电力建设项目允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13题: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14题: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15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16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17题:

电力使用者在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18题:

电力使用者应接受供电企业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19题: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可以用水扑灭。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20题:

电力使用者有安全用电的义务。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21题:

企事业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由供电企业制订。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22题:

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使用完及时拆除。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23题:

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24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25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26题: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供电企业负担。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27题: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28题:

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可以代收其他费用。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29题: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30题: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31题:

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32题: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33题: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34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35题:

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培训,取得供电企业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36题: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由用户自行处理。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第37题: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不允许在杆塔、拉线规定的范围内取土、打桩。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38题:

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39题: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属违约用电。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A

 

第40题:

私自迁移、更改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按窃电行为处理。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B

 

案例分析题

窃电案例:

2004年6月,某供电公司在检查用户用电情况时,发现某宾馆计费的三相四线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且打开该电能表表尾盖,发现其一相电压虚接,用电检查人员现场判定该用户窃电,取证后立即向该宾馆下达《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并对其中止供电。

该宾馆负责人对供电公司的检查行为不予配合,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停电两周后,该宾馆负责人向供电公司递交“恢复供电申请”,并补交了电费,承担了违约使用电费,供电公司即对宾馆恢复了供电。

但2004年7月,宾馆以供电公司违法停电给宾馆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

供电公司在用电检查时以发现电压虚接,即认为原告窃电,证据不足。

被告停止供电的行为违法,原告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的理由是为了恢复用电,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退还已承担的违约使用电费,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

第41题:

作为用电检查人员你认为该宾馆是否存有窃电行为?

 

参考答案:

该案中的“宾馆的计费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电能表表尾盒电压虚接”的现象,分别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禁止窃电行为中的“(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行为,因此认为该宾馆的窃电行为成立。

详细解答:

第42题:

你将以什么理由向法院进行抗诉?

 

参考答案:

抗诉理由如下:

1)供电公司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用电检查,行为合法有据。

2)被告的“计费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电能表表尾两相电压与电流连接片脱开”的现象,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所规定窃电的表现形式,应认定为窃电行为。

3)供电公司应向法院提交拍摄的原告窃电现场照片、伪造的铅封封印,原告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电费清单,原告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单据等证据。

4)《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虽然原告未在《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上签字认可,但原告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的行为,足以表明原告认可了自己的行为,现在又翻供否认,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详细解答:

窃电案例:

2008年8月6日,某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在对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某制药公司擅自启用已在供电公司办理过暂停使用手续的400kVA变压器,即当场填写下发了《违约用电通知书》,告知制药公司停止使用该变压器,在2008年8月8日内到供电公司补交擅自启用办理暂停手续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容量电费和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并办理相关手续,若逾期未处理,供电公司将采取停电措施。

直到8月12日上午,制药公司也未到供电公司补交基本容量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及办理相关手续,12日下午用电检查人员到制药公司配电室,在未找到值班电工的情况下直接中止了擅自启用的400kVA变压器的用电。

制药公司当时正在生产一批抗菌素,因停电造成炉内的温度达不到标准,生产出的抗菌素质量不合格。

制药公司遂向供电公司提出远高于10倍的补交基本容量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赔偿请求。

在双方各持己见、难以协商的情况下,制药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以供电公司违法停电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电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

第43题:

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直接中止用户擅自启用的已在供电公司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存有过错?

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阐明理由。

 

参考答案:

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直接中止用户擅自启用的已在供电公司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存有过错,供电公司应当部分承担制药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虽然原告擅自启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过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但是《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即在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在停电前30min,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供电公司未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程序告知用户,实施停电,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制药公司在此事中亦有过错应承担其违约用电责任,故供电公司应当部分承担制药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

详细解答:

触电案例:

2007年3月15日,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某,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两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

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

3月19日15时,施工人员邓某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侧肌力减退。

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m,房主张某建房承包给李某的建筑队,邓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

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某、房主张某、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问:

第44题:

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三被告的责任分别是:

1)建筑队队长李某是工程承包者,知道张某所建楼房上方有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却仍施工建楼,疏于管理,致使原告受伤,邓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

“雇员在按照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应以雇主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房主张某明知所建楼房上方有高压线,但不听电力部门的劝阻,坚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某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某供电公司应承担高压供电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某供电公司具备免责事由。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解答:

第45题:

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

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原告邓某自身有过错。

邓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高压线下作业的危险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之规定。

应当减轻被告人所承担的责任。

(注:

法院判决:

建筑队队长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房主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邓某自负10%的责任;某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详细解答:

触电案例:

2008年6月8日7时许,某村村民杨某租用邻村毕某的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雇佣司机张某正在开车收割小麦中,车主毕某登上了收割机的麦仓,当其发现前方的田间低压线路时,便在收割机上喊叫并用麦粒撒向驾驶室试图让司机停车,但司机没有察觉,当收割机在低压线下通过时,毕某后颈部碰触带电低压线,造成低压触电死亡。

经现场勘察,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某村,低压带电导线对地距离4m,收割机高度2.85m。

死者家属李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村村委、某供电公司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69585元。

第46题:

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电力设施或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应按照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原则确定诉讼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与电力管理部门签订有书面代管协议的,应以电力管理部门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于某村委会,该低压线路对地距离4m,不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的田间对地距离5m的要求,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某村委会使用不合格的电力设施,留下了事故隐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毕某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擅自攀爬到运行中的收割机麦仓内,当发现前方有电线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如躺下、跳下等,具有明显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3)某供电公司不是涉案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和运行维护管理者,又没有与该村委会签订电力设施代管协议,本身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

法院判决,某村委会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60%的责任;某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详细解答:

第47题:

案例:

2008年8月,某供电公司管辖的10kV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

为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或移栽,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

9月10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

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265棵,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问:

供电公司有权强行砍伐吗?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供电公司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10kV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m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原告后种植的树木在保护区内,并实际上已危及了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给供电公司造成了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电力企业对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植被恢复等任何费用。

详细解答:

第48题:

案例:

2008年7月10日,某工业客户配电变压器低压中性线烧断,正常运行的220V电压突然升高至380V,该单位部分职工家用电器烧坏,受害人认为配电设施产权人和供电公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将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8254元。

问:

供电公司是否有责任?

请说明你的观点和依据。

 

参考答案:

供电公司没有责任。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供电企业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低压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该案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

所以,供电公司没有责任。

详细解答:

案例:

2007年8月10日,孙某在郊区某私人承包的鱼塘钓鱼,其间孙某将渔竿甩到鱼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上,遭高压电击,当场触电死亡。

死者亲属以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产权人,允许在高压线下经营鱼塘,且未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对电力线路的管理责任,鱼塘承包人疏于管理,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就允许他人钓鱼,对触电的发生负有责任为由,将鱼塘承包人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320元。

经现场调查,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发现承包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开发鱼塘,即提出安全警告,劝阻无效,供电公司反映到政府有关部门也无人理睬,经实地测量,该线路对地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供电公司明确告知鱼塘承包人不得开放钓鱼,要求鱼塘承包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该鱼塘承包人答应不开放钓鱼,但拒绝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49题:

试陈述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参考答案: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上设立标示牌的义务主体为政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并且监管及设立标志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行为,供电公司属于企业,不负有法定设立警示标志义务,也就不存在对该段线路疏予监督、管理的责任问题。

何况该段线路不属于必须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地点。

(2)供电公司要求鱼塘承包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和警告不许开放钓鱼等,对鱼塘承包人尽到了告知义务,也履行了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告知义务,供电公司没有行政强制权利,无权强行阻止开挖和经营鱼塘。

(3)受害人孙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高压电线的高度危险性,仍然在线下钓鱼,是一种故意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不得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触电后果应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供电公司具备免责事由。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供电公司本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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