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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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长江上游金融中心的建设,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推动会员业务发展,加强会员业务行为的自律管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设立会员大会,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中心是会员大会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中心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办理如下业务:

(一)股份报价转让及其相关服务;

(二)企业改制相关服务;

(三)股权登记、托管及结算;

(四)股权转让见证;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综合服务;

(六)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承认本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机构或组织,在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会员大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机构或组织向本中心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

(五)业务许可证(特许行业提交)。

第七条机构或组织申请文件齐备的,理事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理事会同意接纳的,由本中心向该机构或组织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变更后的章程;

(五)会员资格证书;

(六)理事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理事会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本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不再具备本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管理办法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结束前向理事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理事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理事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第十三条会员未按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中心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大会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理事会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由本中心予以公告。

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有会员理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对会员从事与本中心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会员可获得本中心在企业改制、挂牌转让、股权登记、托管、见证、企业融资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优先享受重庆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会员可参与企业改制、挂牌转让、财务顾问、股权投资等业务;

(六)会员可参与本中心的创新业务,或享受金融服务;

(七)会员可参与本中心统一组织的各类市场开发活动;

(八)其他新增业务服务。

第十六条会员应尽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的利益,共同促进中心发展;

(三)按规定交纳费用;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两名,根据授权代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由会员向本中心推荐产生。

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会员推荐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前款第

(一)、(三)项文件。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推荐文件齐备的,本中心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会员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中心予以确认,并根据需要安排培训。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会员资格等相关业务;

(二)组织与本中心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三)每日浏览本中心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四)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信息;

(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六)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不予更换的,本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二十三条会员向本中心申请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更换申请书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会员应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员拖欠本中心相关费用的,本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会员申请退会,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是由本中心会员组成,行使会员权力的机构。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查秘书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报告;

(四)审查及复核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五)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

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或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百分之二十的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产品创新、市场自律管理、风险控制等业务。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人数定为七人,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中会员理事不超过三分之二、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本中心委派。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两人。

理事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副理事长由会员理事担任。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五人,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审核新会员加入本中心和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包含审核新会员所推荐会员代表的资格申请;

(三)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报告;

  (四)批准对会员开除会籍以下的处分;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

当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

理事会决议事项通过须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投票同意。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会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理事会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本中心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建议本中心暂不受理其业务申请;

(五)建议本中心取消该会员在中心开展业务的资格;

(六)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给予处罚;

(七)提议会员大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会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大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会员大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本中心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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