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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21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8号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

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界和各族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自治区政治、社会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条例由自治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县(市、区)以上、兵团师以上单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

乡镇(场)、街道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领导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兵团师以下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设立,由兵团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检查、督促实施;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四)组织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对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评先选优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秉公办事,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打击与防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组织以人民警察为骨干的各种力量参加的治安巡逻,依法查禁、取缔社会丑恶现象,打击现行犯罪。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违法犯罪人员,都必须接受,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控告、检举和扭送人的安全。

对打击报复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城镇、农牧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制定和落实治安防范、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城市应适量建立治安岗亭。

基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的管理

指导。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结合文明楼院、文明村、五好家庭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治安漏洞和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完善防范机制。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司法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居民区应当推广公寓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驻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治安联防,开展军民、警民共建活动,维护当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各族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提高学生遵纪守法和维护社会公德意识,做好后进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维护好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四条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并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影剧院、歌舞厅、录像放映室、电子游艺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和书报摊点的管理工作,严禁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淫秽或其他有害的读物和音像制

品。

第二十六条工商、税务、商业、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繁华地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和饮食服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防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第二十七条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维护好铁路、公路、车站、机场的治安秩序和运输秩序,严格实行司乘人员岗位责任制,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车匪路霸”,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八条公安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以及麻醉药品的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宾馆、旅店、废旧物品收购、印铸刻字、出租汽车以及汽车修理等行业的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做好收养、收容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三十二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的管理,防止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改造和安置

第三十三条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应当对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文化、技术培训,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就学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各单位在招工时,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得歧视。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的监督、考察和教育工作。

第六章保障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部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当地自行解决,个别地方有困难的,财政上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保险金和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第三十八条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壮烈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负伤致残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负伤致残处理;死亡但不符合批准烈士条件的,按因公牺牲处理。

其他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待业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其就业,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业人员,应当安置其一名符合就业条件的直系亲属就

业。

第四十条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其医疗、丧葬、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依法由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十一条卫生、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遇到因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受伤害人员,必须及时抢救治疗,不得推诿;因治疗怠慢或不负责任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医疗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医护人员的责

任。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推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

(三)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四)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五)单位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对综合治理工作真抓实干取得优异成绩的;

(六)在治安防范、调解纠纷、帮教安置、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按照职权决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其他综合性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晋职晋级,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消极怠慢,致使本地、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群众不满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案件,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工作失职,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治安隐患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单位内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违法犯罪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按照《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的复议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依法打击反革命犯罪、刑事犯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的内容修改为“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县级”改为“县级以上”。

三、将第四十一条中“要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医护责任人的责任”的内容,修改为“由医疗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医护人员的责任”。

四、在第四十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之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吉木萨尔县第一中学2012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根据县综治办、教科局《关于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决定于4月份在全县教育系统组织开展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为主题,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的方针,丰富多彩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促进各项综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我校的安全稳定。

二、宣传重点

1.宣传当地党委政府、综治委深入贯彻《两个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部署。

2.宣传学校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活动中的工作成效,宣传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3.开展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法律法规和治安防范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4.结合当地实际和季节特点,大力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重点加强交通、消防、溺水、踩踏、食品卫生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三、宣传形式

学校各处室按照宣传重点、宣传形式重点抓好“六个一”活动:

1.悬挂一条宣传横幅。

主题为:

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办公室负责)

2.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通过座谈、节目表演、问卷等形式,使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3.出一期黑板报。

各年级、各班级要以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取得的工作成效为主要内容出一期黑板报,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弘扬正气。

4.开展一次国旗下讲话。

以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以为主题开展一次全校性的国旗下讲话。

5.上一堂法制宣传课。

学校邀请法制副校长到校园进行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师生的法制安全意识。

6.各班制作以“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为主题的座谈会。

四、工作要求

1.学校各处室、各年级务必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2.纪念宣传活动要做到主题鲜明、宣传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吉木萨尔县第一中学

2012年4月6日

 

吉木萨尔县第一中学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教育活动”总结

为了有力促进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按照“关于认真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校的具体方针是“精心部署、全员动员、大力宣传、学校为主、校外结合、社会监管、共同治理”。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根据文件精神,学校十分重视,成立了以校长王文光为组长,副校长连艳豹为副组长,其他处室人员为成员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要求对整个校园实行全天侯巡逻值班,建立了以学校办公室→德育处处、教务处、总务处→班主任→学生会→学生,层层负责的链条式管理,分工明确,加强督查和指导,层层抓落实,坚决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坚持一手抓学校常规管理,一手抓校园安全,确保了宣传教育活动顺利完成。

二、形式多种多样,以求实效。

1、利用每周的国旗下讲话和每天的课间操时间,向全体师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思想认识;并向学生强调安全的重要性,特别是交通安全问题,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做到“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另外,各班班主任还充分利用星期一年级晨会时间,对学生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文明礼仪、行为习惯养成等教育,严格操作学生的素质教育报告册,不断规范学生的言行和日常行为习惯。

2、开设“综治宣传教育活动”专栏,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板报、墙报、广播、标语、多媒体、现代远程教育等宣传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3、广泛开展安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邀请法制副校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交警大队到校进行相关的交通法规、消防知识等法制教育课、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教职工例会和老师政治学习时间积极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交通法》;引导他们远离各种不文明场所。

4、协调吉木萨尔县城镇派出所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的整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5、我校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了全校各班级开展“我爱这土地”演讲活动。

其目的是通过这样的活动,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让学生明白做人的道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6、加强以法执教,重视师风师德教育。

积极开展“三评”、“三基”为主题教育活动,真正做到“学生评老师,正教风;老师评校长,正行风;社会评学校,正校风”。

要求教职员工做到“对学生有爱心,对家长有热心,对同事要关心”,始终以“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职责。

7、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对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实行“来人来访登记制度”,并与值班人员签定了《安全工作责任状》。

 

 8、坚持教师值日制度,要求定时、定岗、定责任,做到每天有带班行政老师和值日老师,并准确填写值班日记,以确保学校每日正常工作秩序。

三、存在的不足

通过开展综治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推动了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在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还存在有不足的地方:

由于我校大多数学生来自乡镇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家庭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处出务工人员较多,在校学生的家长几近大半常年在外打工,学校的留守学生太多,为此,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仍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为营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而继续努力。

吉木萨尔县第一中学

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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