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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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XX县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我县创办民办教育,拓宽教育投资融资渠道,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办学校第一条准入条。
社会力量投资创办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办学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
有筹建民办学校所需的资金。
启动资金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有固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校舍。
生均占地面积中学,小学,幼儿园。
校舍不含师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有稳定的师资队伍。
所聘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达国家标准二乙以上水平。
专任教师学历小学达到中专以上,初中达到大专以上,高中%达到本科以上,且胜任教学。
具有省颁三类配备标准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开设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程及活动所必须的设备。
学生图书达到生均高中册初中册小学册幼儿园册以上。
创办民办学校的重点放在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
第二条对创办规模大上档次的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扶助,扶持的学校必须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和设置标准:
投资达到高中万元,初中万元,小学万元。
校园占地面积,达到高中亩,初中亩,小学亩。
运动场地中环形跑道达到高中米,初中米,小学米。
第三条民办学校达到第二条扶优扶强标准,政府将给予以下扶助;民办学校创办三年内,政府对其所聘请的占总教师数的%以内的本县办教师发给连续三年%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建校所需土地费用为农民补偿费和省审批费用。
其它建设税费参照办学校有关规定征收。
第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校第四条社会力量投资改造办学校,基本的准入条是投资须占该校总资产的%以上。
具体可采取国有民办股份制联办等方式运作。
第五条国有民办。
学校资产所有权不变,在确保资产不流失并保值的前提下,可实行零租金租赁给投资者办学,投资者按民办学校运作方式进行自主办学。
第六条实行国有民办的学校,政府对投资者给予以下扶持: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后原施教区学生收费执行同类办学校的标准,政府负责发放其所聘用的本县办教师%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非义务教育阶段,按民办学校收费的,政府对其所聘用的本县办教师前三年发放%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第七条凡办学校的教师到国有民办学校工作的,其退休工资由县财政供给。
第八条股份制办学。
将办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与投资者合股联合办学。
设立董事会,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实行学校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投资者按股份分红。
政府所获取的股份红利用于发展教育。
第九条实行股份制联办的学校,属联办小学初中的,学校按同类办学校收费;属联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参照民办学校标准收费。
办学期间,政府负责发放其所聘用本县办教师%的县财政供给工资,其退休工资由县财政供给。
第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第十条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可独资合资集资承建学生宿舍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第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学校后勤服务主方向是高中职业学校和初中的学生生活设施,经营管理上提倡采取两种运作模式:
设施建设好,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学校按合同规定分年度支付投资者建设费用;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权使用权给投资者,由投资者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规范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申报。
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全日制中小学及其它各类教育机构,应向县教育局报送有关材料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批。
申办者材料齐全合格,县教育局登记受理,尽快派员考察评估,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的书面答复。
举办高中及其以上教育机构。
由县教育局审议通过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由县教育局批准,报县政府备案。
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县教育局备案。
投资承办办学校,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创办属于扶优扶强对象的民办学校,由教育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发证。
经批准创办的中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加强教师队伍和学校管理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县民办教育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程标准》开齐程,开足时,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鼓励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
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必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人事档案放在县教育局,原有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保留档案工资。
聘用期满根据本人愿意可以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与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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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民办学校聘用在职办教师,由教育局统一管理,每年月日前由民办学校一次性向教育局提交申聘报告,并将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交教育局人事部门存档,聘用教师名单送办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广告简必须实事求是报县教育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发布。
县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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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县教育局建立对民办学校年审评估制度,以保证办学性质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国有教育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第二十四条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教师职工学生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管理服务过程中乱检查乱收费乱推派,非法侵占学校财产的,除退回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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