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编码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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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教案

《HS编码(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授课计划

任课教师:

ABC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2017-2018学年度第2学期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1、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是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中一门重要课程,它涉及的有关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是本专业学生的必须掌握的重要专业知识。

2、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论述了海关的归类规定、归类技巧及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事务是的应用

3、通过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课程的学习,能掌握基本归类的技巧,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游刃有余。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本课程,学生要对我国目前的报关行业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要求,同时要能够及时的了解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新的规定,并能够在实际的工作中加以应用,另外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能够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归类技巧掌握比较的熟练,对报关员全国统一考试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归类的知识点熟练的掌握。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基础知识篇

第一节概况

21类商品:

重点是:

第六类、第十一类、第十六类

其次是:

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纸张)、第十五类、第一类、第九类(木制品)

查找商品编码的方法(先确定品目,然后确定子目)

  确定品目(四位数)

  第一步:

确定所给出的商品名称的中心词,并根据题目中给出的资料分析商品特性(如组成、结构、加工、用途等)

  第二步:

初步判断该商品可能涉及的章和品目(可能有几个)(21类97章);

  第三步:

查找涉及的几个有关品目的品目条文;

  第四步:

查看所涉及的品目所在章和类的注释,检查一下相关章注和类注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第五步:

仍然有几个品目可归而不能确定时,则运用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品目。

  品目确定之后就是子目的确定。

注意同一数级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

  ※要先判断它的一级子目。

再到二级子目,依次类推。

在商品名称前面都有一个横杠,

  “—”表示1级子目

  “——”表示2级子目,

  “———”表示3级子目,

  “————”表示4级子目。

  ※注意同一数级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

  1、海关合作理事会1983年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

  2、《协调制度》分为21类97章。

  3、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

  从章来看,基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

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新增内容)

  一、归类的依据(重要考点)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

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2010年新增)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六、其他管理要求(了解)

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

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

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

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

(一)

  规则二

(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

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

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

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

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

(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

(二)

  规则二

(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

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1:

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

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即:

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

(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

  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或

(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释规则三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基本特征”原则)

  例:

“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

(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510.2000。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

(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手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214.9000。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

(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从后归类”原则)

  例:

“由200克巧克力糖果和200克的奶糖混和而成的一袋4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在运用规则三时同学们要注意地方: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例:

“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在这里同学们不能因为他是混合物,而且豆油的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

(二)款将其按豆油归类15.07。

  这是错误的,根据规则一,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目条文,因此根据15.17的商品名称包括“各种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而在本道题,题目说的是混合食用油,因此先适用规则一,归入品目15.17的品目。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

(一)

(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3、规则三

(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参见教材P190)

  

(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

  

(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

(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解释规则五

(一)

  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1、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

  2、适合长期使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说装香水的瓶子)

  4、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

  “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例1:

银制的茶叶罐装入茶叶,这个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那么就构成了这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照银制品归类如7114.1100,而不是按茶叶来归类。

  ★解释规则五

(二)

  除规则五

(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

(二)说明的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以单独归类,不需要于其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

  规则六

  (原文):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本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与本规则。

  ★解释规则六

  规则六,主要是解决,如何确定商品的子目的归类原则。

  先确定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

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确定一级子目后,再将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确定二级子目,依此类推。

   一、概述

  

(一)本类商品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活动物(第1章、第3章)

  2、食用动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2章、第4章);

  3、非食用动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5章)

  

(二)不能够归入本类产品,而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有三种情况:

  1、第一个:

通常作为某些行业原材料使用的动物产品;

  2、第二个:

作为培养微生物使用的活生物;

  3、第三个:

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

  (三)归入本类与归入其他类的食用动物产品的区分:

  对于动物产品的归类,关键是根据加工程度判断归入本类还是归入后面其他类(如第四类)。

  1、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或者加入的物质超过允许范围的食用动物产品,将归入第四类。

  2、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食用动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四类第16章的商品。

归类技能篇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1章活动物

  注意:

  

(1)鲸、海豚,海豹、海狮、海象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可在水中生活的龟、鳖、水蛭、蛙、鳄鱼等动物应归入第1章而不归入第3章。

  

(2)在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2.01至02.05、02.07或02.08,其余的归入05.11。

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

  注意:

  

(1)本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所列可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未炼制、不论是否供人食用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比较4个品目:

02.09、15.01、15.02、15.03

  

(2)除了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以外,别的脂肪,例如说牛的脂肪应该归入到第3类里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

  (3)一般来讲,归入本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熏、盐腌、盐渍、干制。

  (4)如果超出此范围,例如经蒸、煮、煎、烧、炸、烤等烹饪方法加工的,就不能归入本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鱼:

各种活的或死的鱼(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除外)

  ※甲壳动物主要种类:

龙虾、大螯虾、小龙虾、蟹、河虾及对虾。

  ※软体动物主要种类:

牡蛎、海扇、贻贝、墨鱼、鱿鱼、章鱼、蜗牛。

  ※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海参、海蛰、海胆、鲍鱼。

  注意:

中华绒螯蟹0306.2491,即大闸蟹,中华绒螯蟹是学名。

  

(2)第三章的加工程度在第二章的基础上有所扩大,主要体现在包括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的甲壳动物。

  注意:

03.05和03.06品目的加工程度。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由于供人食用的动物产品主要归入了第2章至第3章的有关品目,所以本章所包括的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有限。

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

  

(1)作为本类兜底的章主要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加工的、其他章不包括的通常不供食用的动物产品。

  

(2)但动物的肠、胃、膀胱以及动物血,不论是否供人食用均归入本章。

  (3)本章的动物产品主要有人发、兽毛、骨、兽牙、珊瑚、麝香、动物胚胎等。

  需要注意的商品:

  0510.0010黄药:

指作为中药使用的动物体内结石,包括以下几种:

  ①牛黄(牛胆结石)②马宝(马胃结石)③猴枣(猕猴内脏结石)

三、归类时容易混淆或忽视的地方

  1、名称中带有“鱼”字的某些非鱼类商品的归类。

  ¨有些商品名称中带有“鱼”字,但是在生物学分类体系中并不属于鱼类,不能按鱼归类,而应该分别按其生物类属归类,归入哺乳动物、爬行动物或软体动物等所属的品目。

  2、未炼制动物脂肪的归类

  ¨未炼制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应归入品目02.09;

  ¨其他未炼制的动物脂肪(如牛脂肪)应归入第15章。

第二类植物产品

  一、植物产品的概况

  1、本类包括绝大多数活植物以及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

  2、归入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归入其它类(第四类)的植物产品主要是根据加工程度来区分的。

  3、本类包括第6—14章共9个章。

  归入本类的植物产品一般按照:

活植物—食用植物产品—非食用植物产品的顺序编排,通常也将其分为三大类,即:

  (l)活植物(第6章);

  

(2)食用植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7章~11章及第12章部分品目);

  (3)非食用植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12章部分品目以及第13章和第14章)。

  二、归类时容易混淆或忽视的地方

  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

  1、菊苣属植物及其根的归类

  ¨菊苣属植物及其根大部分都归入第6章(子目0601.2000)。

  ¨但一种烘焙后作为咖啡代用品的菊苣根不归入本章。

这个品种的菊苣根,未烘焙的归入品目12.12;己烘焙的归入品目21.01。

  2、明显不适合栽种的天然圣诞树归入0604。

第二类总结

  三、总结

  1、本类商品与第一类动物产品的归类基本一致,即对本类的植物产品也需特别注意其加工程度,只有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才归入第二类,如果超出这一范围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加工,则应归入第四类。

  2、在历年考试中,主要是出一些具体列名的商品,在归类的过程中,注意第二类相应章节的有关品目条文、章注和类注。

根据加工程度来判断是归入第一类还是第四类。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一、本类概述

  本类仅由1个章构成,即第15章。

主要包括以第一、第二类的动、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动、植物油脂根据其加工程度归类如下: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一、本类概述

  本类仅由1个章构成,即第15章。

主要包括以第一、第二类的动、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动、植物油脂根据其加工程度归类如下:

  例如

  1、初榨的豆油1507.1000

  2、精制的豆油1507.9000

  3、氢化的豆油1516.2000

  4、氧化的豆油1518.0000

  5、混合的豆油1517.9090

  2、不归入本章但易引起归类错误的货品:

  

(1)未炼制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应归入品目02.09;

  

(2)从乳中提取的黄油及其他油、脂应归入品目04.05;(与1517人造黄油区别开)。

  (3)可可油、可可脂应归入品目18.04;

(4)粗甘油(纯度在95%以下)归入1520,若纯度在95%以上则归入2905.4500丙三醇(甘油)。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一、本类概述

  第4类共分9章(从第16章~第24章),按照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其他食品及嗜好品的顺序排列章次,按商品的原料属性和用途可将本类货品大致分为5组产品,分述如下:

  l、主要以第一类产品(动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归入(第16章):

  2、主要以植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第17章~第20章);

  3、杂项食品(第21章)

  4、饮料、酒及醋(第22章);

  5、食品工业残渣及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3章);

  6、烟草及其制品(第24章)。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本类的难点是:

根据加工程度来区分归入第一、二类还是归入第四类。

  ★根据加工程度来区分归入第一、二类还是归入第四类。

2、第一、二类与第四类之间的相互关系

  各种商品之间的大致相互联系。

课下将这些品目做比较,熟悉它们的商品名称。

简单加工产品

第二章至第三章

第四、十章

第七章至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一章

复杂加工产品

第十六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十九章

  对各章各种食品之间的大致相互联系,课下将这些品目做比较,熟悉它们的商品名称,对在考试时能快速准确地查找到编码有很大的帮助。

  3、归类时,要注意看类注、章注:

  对商品归类的时候,要先判断这个商品大致归为哪一大类,哪一章,然后,再注意看一下每章的章注和类注是否有说明,本章不包括哪些内容。

  第16章归类要注意地方.

  4、第16章归类要注意地方

  ★本章的章注一:

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简单加工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极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归入到第二章至第三章,而不归入第十六章。

16章的章注二

  ★章注二:

指的是如果是混合食品(动物与植物混合),那么归入本章的前提条件是第二、第三类的动物原料的含量必须在20%以上,其中动物原料可以相加。

如果说低于20%就不能够归入到16章。

16章子目注释一

  ★注意子目注释一的“均化食品”内容

  对于均化食品,只有重量不超过250克才按均化食品归类,如果说超过这个重量,则不能再按均化食品归类。

注意:

关于均化食品:

  除了16章1602.10所提到的品目以外,在20章和21章都提到了均化食品,具体品目是2005、2007、2104。

  ※1602.10:

主要是由肉组成的

  ※2005.10:

主要是由蔬菜组成(均化蔬菜)

  ※2007.10:

主要是由果实组成

  ※2104.20:

主要是两种以上混合。

  要注意将2104与16章区分开,当由肉和蔬菜混合组成的时候,只要符合了2104的均化食品的条件,则归入2104,不能归入16章。

16章的1602.1000均化食品都是由肉组成的。

  ★课下比较1602.10、2005、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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