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有关法规时间及数字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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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有关法规时间及数字整理

有关法规时间及数字整理

1、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2、初始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4、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

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

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5、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6、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

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

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三:

特殊诉讼时效4年涉外合同、海运一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引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算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8、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9、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1、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

14、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6、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7、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8、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19、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2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4、招标人采用邀请中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5、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8、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9、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业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十人以下伤,损失1000万以下。

【较大事故】3---10人死,10---50人伤,损失1000万---5000万

【重大事故】10---30人死,50---100人伤,经损5000万---一亿

【特大事故】30死,100伤,一亿元经济损失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1、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2、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5、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7、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8、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3年。

40、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4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4、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5、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48、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9、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51、除上文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备案。

5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4、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5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6、仲裁员符合条件: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律师执业满3年。

5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有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8、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条件的,应当受理。

6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6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4、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6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6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用日内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6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69、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70、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7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7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3、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74、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6、用人单位依照此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77、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7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9、补偿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例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称的,按照当地最低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资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8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8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8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3、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84、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85、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8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7、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88、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9、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90、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91、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92、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9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效力。

94、建设单位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5、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

96、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9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99、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0、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101、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10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03、诉前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04、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05、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06、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10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108、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9、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不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自当事人递交经完备的仲裁申请书或者补充仲裁协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11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11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13、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1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15、起诉期限: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6、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117、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18、变更判决:

即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的判决。

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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