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徽森林督查细则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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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森林督查细则终稿
安徽省森林督查操作细则
安徽省林业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
附件:
1.森林督查数据库属性结构表
2.森林督查现地调查卡片
3.变化图斑现地核实表
4.变化原因(类型)划分标准及代码表
5.林地地类与土地地类对应转换表
6.全省自然保护地清单
7.伐区样圆(林带)布设示意图
8.样地检尺记录表
9.上报结果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林木情况说明格式
10.变化数据库属性字段结构
前言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9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9〕30号),我省启动了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
为满足我省森林督查工作需要,规范工作的范围、内容、流程、方法和成果质量等技术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由安徽省林业局提出。
本操作细则起草单位:
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
李铮、杨光道、陈家、洪安东、李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与任务
全面掌握安徽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建立覆盖全省、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监管机制,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大对涉林案件的发现、查处和整改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森林督查的重点是督查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落实情况,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并依法查处整改。
为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清理检查项目,解决多头重复检查,提高检查效率,结合全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省、市级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市、区)开展实地检查。
任务包括: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全面排查毁林开垦、采石采矿、工程建设等各类违法使用林地问题、滥砍盗伐问题,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三、对破坏森林资源问题进行查处整改、执纪问责。
四、对上一年度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五、对地方自查情况进行复核。
重点对未上报自查结果,以及自查结果不能如实反映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单位进行现地复核和质量巡查。
六、建设森林督查专题数据库,建立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问题查处、整改销号制度,健全重大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力度。
第二条督查范围
一、时间跨度
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含2013年至今仍然存在的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二、区域范围
全省县级单位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前后两期卫片拍摄间隔期内发生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开垦林地、土地整理等改变林地用途和林木采伐情况。
含2013年至今仍然存在的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督查数量
1、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有森林督查疑似图斑的现地自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整改。
2、市级
结合全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地检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技术指导、质量跟踪、进度督促、审核把关和督促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查处整改等工作。
3、省级
省林业局对全省森林督查负总责。
协调组织全省森林督查疑似图斑的现地自查,负责质量跟踪和审核把关,督促落实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和上年度查处整改情况“回头看”。
结合全省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抽查。
抽查不少于全省县级单位数量5%的县(市、区),应优先在县级自查结果与遥感影像判读结果以及掌握了解情况差异明显不符的县级单位中抽取。
对验收合格的县级单位,分批组织将自查结果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院和合肥专员办。
对经华东院在内业复核和汇总工作中发现并提出的自查结果与遥感影像判读情况差异明显的单位组织复核。
对华东院经现地复核和质量巡查后反馈的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组织指导县级单位或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动态管理机制,收集整理并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
第四条督查内容
根据森林资源管理档案资料,结合遥感影像及森林督查疑似图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地和林木管理情况自查。
1、林地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及临时占用林地管理情况、非法占用林地、开垦林地、土地整理等情况。
(1)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实际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批)同意的面积和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面积。
调查未经审核(批)同意使用林地、少审(批)多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有关情况。
对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情况。
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等。
(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情况
包括建设工程的审核同意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面积等。
(3)开垦林地情况
包括是否存在开垦林地情况,对存在的开垦林地行为,是否依法作出处理,处理决定是否落实。
(4)土地整理情况
主要指是否存在土地整理情况。
2、林木采伐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采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森林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乱砍滥伐情况。
(1)采伐证发放情况
是否按照《森林法》等规定办理采伐证。
采伐证填写是否齐全、规范、准确。
(2)凭证采伐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依法核发采伐证并实施凭证采伐制度,是否存在无证成片采伐的情况。
查清凭证采伐林木面积、蓄积,违法违规采伐林木面积、蓄积。
对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查处情况。
(3)涉林案件管理情况
对辖区内典型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排查,全面梳理案件查处情况。
(4)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其他情况
第五条技术流程
森林督查技术流程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参照标准
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
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资地函〔2012〕2号)。
三、《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14)。
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GB/T26424-2010)。
五、《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
六、《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LY/T2893-2017)。
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19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9〕30号)。
八、《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17〕34号)。
九、《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17〕34号)。
十、《关于加强公益林实施的管理意见》(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林资发〔2017〕92号)。
十一、《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安徽省林业厅,2012年4月)
第七条相关概念
一、使用林地审核:
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办理审核同意手续。
二、使用林地审批:
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临时占用林地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的林地,办理批准手续。
三、依法使用林地:
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并按照审核(批)文件中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用途等规定使用林地。
四、违法违规使用林地:
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或者未按审核(批)文件中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用途等规定使用林地。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
用地单位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使用林地,或办理了林地审核(批)手续而未按批复的地点使用林地的。
2、越权审核(批):
林业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权限审核(批)使用林地的。
3、超审核(批)使用:
实际使用林地范围超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批)批范围的。
4、未按用途使用:
未按林地审核(批)手续批复用途使用林地的。
5、超期限占用:
临时占用(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的临时占用林地)超过审批规定期限的。
五、审核未动工:
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至检查时,建设项目还没有动工建设或已使用土地未涉及林地。
六、发证采伐量:
指采伐证核发机关已核发的采伐证上所规定的采伐蓄积量。
七、伐区采伐量:
指伐区(小班、地块)的实际采伐林木蓄积量。
八、凭证采伐量:
指伐区采伐地点(四至)、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采伐证的规定相符,伐区采伐量与发证采伐量相差≤5%的,伐区采伐量即为凭证采伐量。
九、违法违规采伐:
包括超证采伐和无证采伐。
(一)超证采伐量:
指伐区采伐地点(四至)、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采伐证的规定相符,伐区采伐量与发证采伐量相差>5%的,伐区采伐量中相应于采伐证规定的采伐量为凭证采伐量,剩余部分为超证采伐量。
(二)无证采伐:
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采伐林木。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八条资料准备
一、基础资料
(一)1:
10000地形图。
(二)遥感影像。
(三)森林资源档案数据。
(四)主要树种(组)地径材积表以及一元、二元立木材积表。
二、档案资料
(一)制度建立情况。
包括人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林地林木管理法规、制度情况,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张图”,最新年度林地变更现状图,公益林区划界定资料。
(三)最近一次森林资源档案数据。
(四)使用林地审核(批)等档案材料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
包括使用林地申请和审查、审核(批)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
(五)近两年伐区调查设计、伐区检查验收等资料(采伐作业设计、检查验收、采伐证)。
(六)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违规采伐林木查处材料等。
(七)检查年度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地质灾害等导致林地地表森林植被变化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仪器用具准备
罗盘仪、GPS定位仪、围尺、测绳(皮尺)、求积仪(或网点板)、数码照相机、数据采集器、差分GPS、激光测距仪、笔记本电脑等。
第四章森林督查判读图斑核实
第十条建立森林督查判读数据库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院下发的遥感判读数据库,按要求筛选“判读变化原因”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代码10)、林木采伐(代码20)、毁林开垦(代码30)的3类图斑,成森林督查判读图斑,下发给县级单位。
判读数据库属性结构见附件1。
第十一条核实森林督查判读图斑
一、森林督查判读图斑核实
县级单位组织进行行政区森林督查判读图斑逐个自查核实,并根据现地及档案情况进行补判,相应增加判读图斑号。
在对照森林经营管理等资料后,确认与判读情况相符的图斑,根据《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技术规定》要求填写森林督查数据库属性因子。
不相符或有疑问的图斑应进行现地核实调查,填写附件2、3,并按核实情况填写森林督查判读图斑的属性因子,其中变化原因(类型)及地类划分见附件4、5。
二、森林督查判读图斑录入
县级单位将森林督查数据库核实结果,按照森林督查要求,录入到“全国森林督查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融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中。
三、建立森林督查数据库
经过森林督查判读图斑核实和录入后,县级单位提交给市级和省级复核,复核通过后,建立森林督查数据库。
同时,把森林督查数据库移交给负责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的技术人员,进行年度更新。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组织方式
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复核和省级复核。
一、县级自查
县级单位按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森林督查判读图斑的现地自查和成果上报工作。
二、市级复核
市级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各县级单位成果质量跟踪、进度督促、审核把关和督促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查处整改等工作。
三、省级复核
省级单位负责全省县级单位的成果质量复核,编制省级森林督查汇总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检查内容
采用以遥感影像内业检查为主,现地复核为辅的方式,对森林督查数据库进行复核,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组织单位。
一、内业质检
森林督查数据库的数据质量、拓扑关系、图库关联性、属性因子完整性和逻辑性检查。
二、外业复核
根据内业复核情况,抽取自查结果与判读情况差异较大的图斑,采取定性不定量的方式进行现地复核。
第十四条检查数量
一、县级单位自查
内业、外业全查。
二、市级单位复核
内业对森林督查数据库进行质检。
结合全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地检查,开展技术指导、质量跟踪、进度督促、审核把关和督促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查处整改等工作。
三、省级单位复核
内业对森林督查数据库进行质检。
外业抽查不少于全省县级单位数量5%的县(市、区),开展森林督查图斑现地复核,优先抽取县级自查与遥感判读结果明显不符的县级单位。
协调组织全省森林督查疑似图斑的现地自查,负责质量跟踪和审核把关,督促落实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和上年度查处整改情况“回头看”。
结合全省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抽查。
对验收合格的县级单位,分批组织将自查结果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院和合肥专员办。
对经华东院在内业复核和汇总工作中发现并提出的自查结果与遥感影像判读情况差异明显的单位组织复核。
对华东院经现地复核和质量巡查后反馈的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检查方法
一、外业检查
现地检查采取资料收集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工作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1)资料收集
1.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立项、性质、类型、范围等情况。
2.伐区概况。
采伐林木时间、范围等情况。
(2)现地调查
1.改变林地用途项目,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实际面积。
现地核实地点和范围,使用GPS定位仪、罗盘仪、测绳(皮尺)、数据采集器、差分GPS、激光测距仪等仪器测量面积,重点查清未经审核(批)、超审核(批)等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2)林地地类。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已有资料和成果材料,参考相邻林地现状,现地检查树种、起源、郁闭度,了解原有林地经营目的,确认地类。
(3)拍摄照片。
对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的项目,现场选择典型小班拍摄数码照片,要保证照片的清晰度和代表性。
2.伐区检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绘制伐区形状图和样地布设示意图
——有证伐区按采伐证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中的伐区设计图,绘制实测样地布设示意图;
——当伐区实际采伐范围与采伐证规定不一致时,应现地确定不一致的范围并绘制伐区形状图,进而按现地情况绘制实测样地的布设示意图;
——无证伐区现地确定采伐地点、采伐范围,绘制伐区形状图,进而绘制实测样地的布设示意图。
(2)伐区形状图和样地布设示意图绘制要求
——使用比例尺≥1:
25000的地形图;
——标注纵横坐标;
——伐区位置准确,界线清楚;
——检查样地(圆)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编号标注到地形图;
——记载各检查样地(圆)的纵横坐标。
(3)测量采伐面积
——一般采用罗盘仪、GPS定位仪或数据采集器测定采伐面积。
在伐区周界地物标明显且伐区面积≥1hm2时,可使用1:
10000地形图勾绘求算面积;
——对有证采伐伐区,如实测所得面积与采伐证规定的采伐面积相差不超过5%,则认可伐区面积。
否则计算出超采面积:
S超=S测-S设。
(4)按示意图现地布设实测样地
——布设实测样地(圆),要求有代表性并均匀分布,实地采集记载各样地(圆)中心点GPS坐标,以中心点为圆心现地设置半径12m的实测样地(样圆)。
实测样地数量:
采伐面积在1hm2以下的,全部实测;伐区面积在1hm2以上的,布设15块样地(样圆),现地检查时在样地(样圆)中心用蜡笔或油漆做标记。
——凡样地(圆)中心点落在无林地,而样地(圆)边界落入有林地、疏林或林带的,以最短直线距离将样地(圆)全部移入有林地、疏林或林带;
——若实测样地所在的小班为带状小班(林带),按两倍的实测样地面积确定该林带检查面积。
计算林带检查面积时,对2行及2行以上的林带按行数乘以行距计算林带的宽度,冠幅超过10m的单行林带以其树冠的平均投影宽度作为该林带宽度。
(5)量测各实测样地(圆)内的伐根地径
实地量测样地(圆)内所有伐根地径。
——根据《根径立木材积表编制技术规程》(LY/T2103-2013)的规定,确定伐根量测高度。
分别树种(组)实测伐根地径。
凡检尺的伐根用检尺蜡笔或油漆等做标记;
——伐根丢失的,以丢失伐根周围5个伐根的平均地径作为其地径,树种(组)按该伐区优势树种(组)计算;择伐的,以丢失伐根周围5株树木中最大一株的胸径、树种(组)作为其对应的胸径、树种(组)。
若伐区内丢失伐根所占比例在20—50%之间,则估计伐根丢失总数,以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地径进行推算;若丢失伐根所占比例大于50%,以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证上的单位面积蓄积作为该伐区的单位面积采伐量(若为无证采伐,根据资源档案,以起源、树种、年龄、郁闭度等相同或立地条件相近的相似林分的单位面积蓄积作为该伐区的单位面积采伐量)。
(6)拍摄照片。
对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伐区,现场拍摄数码照片,要保证照片的清晰度和代表性。
二、内业工作
(1)求算材积
1.单株材积
——当地有地径材积表的,经适应性检验合格后可直接查表得出材积;如地径材积表缺失某径阶时,应采用内插法推算该径阶的单株材积;
——当地无地径材积表的,要在受检单位内,分别树种(组)选测50株以上不同径阶立木的地径和胸径(使用二元材积表的尚需测量树高),通过建立地径回归关系求算出伐根所对应的胸径后,再查材积表计算材积;
——伐区伐根数≤5的树种(组),可并入优势树种(组)参与计算。
2.伐区采伐量
×Vy
式中:
Vi——单个伐区采伐量;
Sf——伐区面积;
Sy——样地面积;
Vy——样地采伐量。
(2)计量单位与要求
1.单株材积、径阶材积和样地材积,单位:
m3,保留4位小数。
2.伐区采伐量,单位:
m3,保留1位小数。
3.伐根直径按径阶整化,单位:
cm,保留整数。
4.面积,以hm2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
第十六条结果认定
当上级检查与下级检查结果不一致时,以上级检查结果为准,将下级检查结果在备注栏予以说明。
在省市级检查的基础上分级统计,并生成全省统一检查结果的森林督查数据库、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数据库。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十七条文字成果
1、县级成果
(1)县级森林督查自查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森林资源管理基本情况,主要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开展森林督查的做法和成效,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等,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移交、查处和整改情况。
命名规则:
县名_森林督查自查报告_督查年度.doc。
(2)通报文件及其他成果资料等。
(3)现地自查照片。
经现地核实的森林督查判读图斑,每个图斑需2张现地照片。
2、省级成果
省级森林督查汇总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森林资源管理基本情况,主要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开展森林督查的做法和成效,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等,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移交、查处和整改情况。
命名规则:
省名_森林督查汇总报告_督查年度.doc。
第十八条统计表
参照“全国森林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明细表。
第十九条数据库成果
一、县级成果
县级森林督查数据库。
命名规则:
F_LD_县代码_DC_督查年度.shp。
二、省级成果
省级森林督查数据库。
命名规则:
F_LD_省代码_DC_督查年度.gdb。
附件1
森林督查数据库属性结构表
编号
字段名
中文名
数据类型
长度
小数位
备注
1
ID
顺序号
整型
8
这些字段不得删除和属性值修改,确保可追溯
2
PAN_N0_TB
判读图斑编号
整型
6
3
SHENG
省(区、市)
字符串
2
4
XIAN
县(市、区、旗、局)
字符串
40
5
XIANG
乡(镇)
字符串
40
6
CUN
村(营林区)
字符串
40
7
LIN_YE_JU
林业局(场)
字符串
40
8
LIN_CHANG
林场(分场)
字符串
40
9
LIN_BAN
林班
字符串
40
10
GPS_X
横坐标
整型
8
11
GPS_Y
纵坐标
整型
7
12
MIAN_JI
判读面积
双精度
18
4
13
HSXBH
核实细斑号
字符型
12
14
LDGLDW
林地管理单位
字符型
40
15
BHYY
变化原因
整型
3
16
XMMC
项目名称(伐区名称)
字符型
100
17
SH_WH
审核(批)文号
字符型
50
18
SH_ND
审核(批)年度
整型
4
19
SH_MJ
审核(批)面积
双精度
10
4
20
SJ_MJ
实际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双精度
10
4
21
WF_MJ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双精度
10
4
22
WF_ZRBHD_MJ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中自然保护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23
WF_ZRBHD_MC
自然保护地名称
字符型
60
24
WF_ZRBHD_JB
自然保护地级别及类型
整型
2
25
WF_MJ_QM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前地类中乔木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26
WF_MJ_ZL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前地类中竹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27
WF_MJ_HSL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前地类中红树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28
WF_MJ_TM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前地类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29
WF_MJ_GM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前地类中其他灌木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30
WF_MJ_QT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前地类中其他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31
WF_MJ_YJGYL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森林类别为一级国家公益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32
WF_MJ_EJGYL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森林类别为二级国家公益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33
WF_MJ_DFGYL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34
WF_MJ_SPL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面积
双精度
10
4
35
SYLDXZ
使用林地性质
整型
1
36
CFZH
林木采伐许可证号
字符型
100
37
FZMJ
发证面积
双精度
10
4
38
FZXJ
发证蓄积
双精度
10
1
39
PZMJ
凭证采伐面积
双精度
10
4
40
PZXJ
凭证采伐蓄积
双精度
10
1
41
CZMJ
超证采伐面积
双精度
10
4
42
CZXJ
超证采伐蓄积
双精度
10
1
43
WZMJ
无证采伐面积
双精度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