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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服务合同

篇一: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

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

追索权/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

款;

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3购销或服务合同:

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1.4应收账款:

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1.5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1.6保理融资金额:

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

1.7结息日:

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

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1.8保理余款:

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

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9保理账户: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

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0保理业务手续费:

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

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1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乙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

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

向甲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

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乙方与购货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7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

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

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

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号为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

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

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11乙方授权甲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

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2.12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保理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1)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乙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

(2)融资到期日(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本息;

(3)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提前到账。

2.13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甲方有

权从乙方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

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但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3条通知乙方回购的除外。

2.14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

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3.1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

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

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

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甲方给予乙方的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

双方约定的融资还款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3.3实际融资发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

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

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4.1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4.2融资利率按项确定:

(1)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

或月利率‰)。

(2)以融资发放日的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与本合同第3.2条所

约定的融资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下浮/零)%。

4.3以4.2

(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融资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下列第种

方式处理:

(1)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1/3/6/12)个月为一期。

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日

为融资发放日,第二期的利率确定日为融资发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次类推。

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融资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在每一利率确定日,按该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融资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2)在融资发放日后的每一个6月21日和12月21日按当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

定的浮动幅度对利率进行调整。

(3)在整个合同期限内融资利率不作调整。

(4)其他:

4.4融资到期乙方未按约定偿还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4.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6本合同项下融资按项约定结息:

(1)发放融资时一次性结息;

(2)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季)结息。

融资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

4.7按照第4.6条

(1)约定方式结息的,甲方在发放融资时扣收融资利息;按照第4.6条

(2)约定方式结息的,结息日前乙方须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由甲方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

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回收

5.1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可采取以下方式回收,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甲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2)由乙方进行催收,督促购货方及时将应收账款存入保理账户。

5.2甲方收到购货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如有保理余款的,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乙方。

第六条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

6.1由于乙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6.2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进行回购:

(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2)保理融资到期日,甲方未收到购货方付款,或购货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3)构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甲方宣布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

6.3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篇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银字/第号

国内

保理业务1.0版2014)

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

(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于,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转让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享有的应收账款,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1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国内保理业指甲方将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由乙务”方提供保理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和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原债权人”指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商务合同,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的卖“债务人”

“次债务人”

“商务合同”

“转让日”

“转让后续期”

“回款专户”

“应收账款本

金”

“回购”

“有追索权保

理”

“无追索权保

理”

“保理融资”

方,即本合同项下的甲方。

指基于与甲方之间的商务合同,从甲方处购入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经乙方选定的特定买方,其负有支付商务合同项下款项的义务。

乙方选定的特定买方为:

指依据商务合同、商务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分销合同对甲方负有担保义务及/或付款义务的第三方。

指作为原债权人的甲方与债务人所签订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的商务交易合同及附件。

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上的落款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转让日无效。

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应收账款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

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为应收账款的收款专户。

指在商务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甲方因提供商品、服务而有权从债务人处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款项、甲方与债务人依据其交易条件所认可的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金额、孳息、定金、保证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其他款项。

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受让乙方向其反转让的应收账款的行为。

回购价款包括未偿还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甲方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乙方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指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信用限额”

“信用风险”

“不可抗力”

“商业纠纷”

“已核准的应收

账款”

“担保付款”

“关联方”

“日”

“工作日”

指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坏账担保的最高限额。

信用限额具体可分为两类:

循环信用限额和单笔信用限额。

循环信用限额是指在合同期间内,在信用限额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单笔信用限额是指在合同期间内,在信用限额内,仅适用于某一笔商务合同/订单项下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额度。

具体信用限额金额及种类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国内保理信用限额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二)为准。

指债务人由于自身状况的缘故(包括客观上无力还款和主观上无理拒付两种情况),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但不包括债务人因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拒付的风险。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等。

指债务人因对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商业纠纷解决方式等)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是指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限额内,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所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应收账款。

对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约定向甲方进行付款。

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下的各方。

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指自然日(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指乙方正常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2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将其作为原债权人而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乙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转让”)。

本合同所称“应收账款”均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

(1)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

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孳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2)向债务人直接收取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

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3)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

内要求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予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4)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

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5)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予豁免或延期等权利;

(6)在应收账款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应收账款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

保、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留、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从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本项述及的各类权益在本合同中称“担保权益”);

(7)对应收账款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

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8)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

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由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

益。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第3条甲方在叙做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拟办理保理业务的不同种类向篇三:

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平银()保理字()第()号

□额度内额度合同编号:

平银()字()第()号

甲方(卖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保理商):

平安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求,就甲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类□非融资类)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乙方通过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2.保理额度:

指在乙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限额。

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乙方连续的、循环的为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甲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乙方将另行考虑甲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3.买方:

指与甲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甲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甲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其具体计算方法是甲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7.完整转让:

指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8.信用风险:

指在买方并无任何交易纠纷之主张或抗辩,且甲方与买方间之交易及应收账款之本质均无任何瑕疵情形下,乙方无法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全额收回该应收账款所产生的风险。

9.融资款:

指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甲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

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和授信。

10.保理费:

指甲方因向乙方转让应收账款而支付给乙方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而定。

11.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方付款至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2.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应付至如下账户:

□回款账户户名:

平安银行分行

账号:

开户行:

平安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平安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甲乙双方明确如下:

(1)甲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接受乙方委托收取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并以上述回款账户作为转让应收账款项下回款的唯一账户。

(2)上述回款账户仅作为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的转出须经乙方同意。

(3)双方同意,乙方有权随时扣收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甲方在乙方的融资或者将该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甲方在乙方编号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金质押担保。

包括进入上述回款账户的非来源自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款项。

□保证金不计利息;

□自划转或交存之日起,保证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中的以下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保证金交存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具体计结息方式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计结息的相关规定执行。

(4)双方同意,该账户的资金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

上述回款账户明确后,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更改或确认回款账户。

若甲方未与买方协议变更为上述应收账款回款帐户或者回款帐户内资金被第三方查封、扣划,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13.银行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保理额度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币元的保理额度。

2.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乙方在额度有效期内,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调整、取消或中止保理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

4.额度有效期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需要继续使用额度的应重新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另行签订保理额度合同。

5.额度有效期内,甲方需要调整针对各个买方的保理额度时,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理费用

1.甲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保理费:

(1)按实际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的%向乙方逐笔支付保理费。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完成日向乙方支付保理费。

(2)以年费方式按保理额度金额支付%/年的保理费。

甲方已支付年费的,转让应收账款时无须另行支付保理费。

甲方以以下具体方式支付年费:

□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元;

□每季度支付元;

□每月支付元。

□2.本合同项下额度出账前甲方须按保理额度的__%向乙方支付额度占用费,该项费用为占用乙方授信额度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授信出账后,乙方不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后续服务以及承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义务,且不因甲方提前还款或者其他原因而退还该费用。

第四条转让应收账款条件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2)商务合同合法有效且甲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

(3)甲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务合同执行的纠纷;

(4)甲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买方不是甲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

(6)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7)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完整;

(8)单笔应收账款金额在(币种)万元以上;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受让,对于已经受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保理费或融资利息(如有)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平安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或利息。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回收

1.应收账款正常回收期到期前,甲方应协助乙方督促买方按时付款至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2.不管买方是否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如买方仍将应收账款支付给非甲乙双方于第一条第12点约定回款账户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收到买方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上述约定的回款账户,并通知买方在其后的付款时纠正。

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

3.如乙方拟采取仲裁或诉讼程序向买方追索的,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包括但不限于:

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就买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出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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