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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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学习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每周一次学习、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大队办公例会,每周五下午召开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
二、大队办公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交流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报近期以来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及工作安排。
三、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主要内容是通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按照市局党委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
四、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五、参加集中学习例会时要使用专用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六、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参加集中学习例会和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出勤记录及心得体会交流等情况,记入年终综合考评体系。
考勤、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大对全队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各中、室队要严格记好考勤表,并于月底汇总后报大队办公室。
(二)不得利用办公时间办私事,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和串岗。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要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工作期间因病或因私需要请假,要逐级申请,并按规定报批。
(四)工作人员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补假。
(五)工作人员因无故旷工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人员事假或病假超过规定的天数,其工资的发放和有关待遇,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销假制度
为保证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一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中队长批准,中队长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一天以上所有人员均由大队领导批准。
2、请假人员须先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3、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事后要补写请假条上报签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4、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办事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凡直系(双方父母爱人、子女)亲属住院需请假照顾的,按病假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休病假应写出假条,出具医疗部门的休息证明,经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后休息治疗。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程序请假,应及时打电话或由他人代为请假,病好后写假条并出具医疗部门证明,经大队领导签批。
(三)公休假、探亲假.
1、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和探亲假人员需休假应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先经中队长批准后,再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2、婚、产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休假期满后按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或生病不能返回须及时联系,说明情况,报请大队主要领导批准,按事假或病假处理,上班后补办有关手续。
4、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请假、休假人员上班后应及时销假,请假不足半天者,按实际时间累计;旷工半天以内按半天计,半天以上按一天计算。
旷工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禁酒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值班、执行公务时饮酒。
’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
5、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
6、严禁着制服、不注意场所饮酒。
以上禁酒令所规定的内容,驾驶人员被交通管理部门验证情况属实的,除接受处罚外,大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其他人员第一次违反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50元处理,第二次大队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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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做到自重、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物馈赠和宴请;违反规定在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类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二、禁止私自从事各类营利活动。
不准个人经营办企业,不准以职权之便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之便;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接受企业赠送股票。
三、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为企业单位和个人追讨债务;不准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四、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执法,不准违背规定和标准乱设项、乱罚款、乱没收;乱募捐、乱摊派、乱拉赞助;严禁内定和下达罚没指标;不准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罚没票据;不准多头罚款、重复罚款和超规定罚款。
五、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
不准参与歌舞厅、饭店、酒楼、发廊按摩、洗脚房、桑拿浴、录像放映和各种摊点的经营活动;不准接受上述场所的免费或打折服务。
六、要文明执法,在处理违法、违章案件时,严禁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刁难辱骂、侮辱殴打。
凡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按照党纪、政纪和队纪处置;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及使用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准时出车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市局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管理
(一)所有机动车辆由大队办公室总体管理,各中队负责各自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车、定人、定责、专人管理的办法。
遇有特殊情况,大队办公室可将所有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二)各中队对驾驶员和车辆应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严禁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
因工作需要带车到市区以外的,必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三)所有机动车辆未经大队领导批准均不准外借,本队人员遇特殊情况私事用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大队领导批准后,给予派车,油料自理。
(五)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禁止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或载乘与执法无关人员。
二、车辆的存放
(一)各中队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存放在市局规定的场所。
(二)下班后所有车辆应安全停放在指定地点。
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其它场所。
(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规定地点存放的,要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
(四)大队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统一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凡发现违犯上述规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违犯规定二次者,写出书面检查;违犯规定三次者,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三、油料供应
(一)大队办公室负责油料发放。
(二)大队油料按月发放,每车每月加油900元,超支不补,节余可转下月使用。
如因特殊情况确实补油,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不得要求加油员向车辆油箱以外容器加油,不得向加油站兑换油票或现金,或将油票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报请市局通报批评,并按照市局规定处理。
(四)各中队每月底将当月各车行驶的公里数和油料消耗数量报大队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公布。
四、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按照市局的要求管理,报市局装备科,经分管局长批准,然后持装备科开出的修车通知单到指定维修厂维修。
未经批准开单或到非指定厂家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二)驾驶员要做好平时的车辆保养工作。
(三)属违规、违章操作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随车附件丢失照价赔偿。
五、车辆保险与肇事处理
(一)车辆保险按照市局的规定负责办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
(二)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出车或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
违反车辆停放规定,车辆丢失或损坏,视情况由驾驶人员进行赔偿。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三)不得擅自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四)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五)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六)行车时精力要集中,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开带故障车。
(七)行车时必须服从交通民警、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执法队员队容风纪规定
泰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一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队伍,其队员应具备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文明的行为举止,充分展现其精神风貌和战斗力。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仪表端正、风纪严整,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听从指挥,服从命令;
第二条、综合执法队员值勤期间,必须着装整齐,各种标志佩带齐全;不准歪戴帽子、开怀、披衣、卷袖、围围巾、带口罩;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队员着装时不准留披肩发,不准描眉画眼、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三条、举止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礼。
值勤中,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不准嘻笑打闹、勾肩搭背,不准袖手、插手、背手、抽烟、吃零食;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遇到上级领导或者在换岗及处理违章时要立正敬礼,保持高昂的士气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四条、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章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做到文明用语,以理服人;实事求是,严肃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第五条、办公场所要整洁、卫生,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执法人员在室内可以不戴帽子,炎热季节也可以不穿制服上衣,但不准光背、穿拖鞋和只穿背心、短裤。
季节性制服不准混穿,休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要着便装,更换着装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
第六条、接待群众来访时应以礼待人,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耐心予以解释,做好工作,防止简单粗暴,避免激化矛盾;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督查科、宣教科负责执行队容风纪暂行规定,并对违纪行为进行纠察。
纠察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队员队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制度,模范遵守纪律,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初次违反队容风纪的人员,要坚决服从纠察,立即加以改正,归队后要及时报告,作出口头检查;对屡次违规和无理取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规者,纠察人员有权将其执法证件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领回,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在决定前要及时上报支队。
第九条、因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而受到处分的队员,当年不准被评为先进,不准记功、晋级、受奖;严重违反队容风纪人员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准被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准记功、受奖。
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的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案卷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案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卷是指大队范围内办理的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的案卷以及行政复议案卷。
第三条各执法中队应当加强对案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案卷管理方法,定期检查案卷的管理工作。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纪,具备相应知识,妥善保管案卷。
第四条案件结案前的案卷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妥善保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案卷必备文书和应当择用的文书等资料齐全。
第五条大队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案卷的审批、上报、结案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案件的报批必须经大队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大队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卷移交办公室案卷管理人员,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借阅案卷应当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借阅登记。
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案卷。
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执法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高效,进一步严明纪律,及时、严肃的查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纪行为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行为严重、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处分的,可按辞退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查处违纪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纠、严肃慎重的原则,在适用政纪上人人平等;对综合执法人员的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
(二)接待来电、来访或执法时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三)不按规定程序执法、办事;办事不公道;对群众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置之不理;
(四)违规中午或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执法;
(五)故意破坏办公设施、通讯器材、车辆装备等公共财产;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
(七)其他不符合公务员身份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撤职;
(四)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文明的行为举止,严格遵守执法局《队容风纪暂行规定》。
违反规定的,除按《队容风纪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外,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外,还应视情节追究违纪当事人的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接受礼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被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二)接受、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财物馈赠;
(三)到被管理、服务对象处报销本应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违反本规定,除退回所受财物外,钱款或实物折款累计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累计2000元以上或不满2000元但是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或给予辞退。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承包谋取私
利;
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二)直接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
(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五)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
违反本条规定第一、二、三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依法没收非法手段,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出的,予以辞退。
违反第四项的,责令辞去兼职,依法收缴兼职所得,给予记过处分。
违法第五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次违规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人员;
(二)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追讨债务。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
(二)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三)向下属或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乱摊派、乱集资;
(四)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罚没票据;
(五)内定和下达收费指标;实行多头罚款、重复罚款和超规模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依法收缴非法所得外,对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严于律己,防微杜渐。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款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场所;
(二)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浴和接受按摩;
(三)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用于本人及亲友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假等娱乐活动;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强行要求并接受有关免费或打折服务造成恶劣影响。
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严重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或给予辞退。
凡违反本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均应责令其补交全部费用,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对当事人及其亲友吃、
拿、卡、要;
(二)执法态度粗暴、刁难谩骂、侮辱殴打当事人及其
亲友或围观群众。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以上伤害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并对当事人的有关领导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对罚没款或依法被暂扣、没收的物品,应严格按照综合执法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暂扣、没收物品的销毁,应严格执行执法局有关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外,对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私分罚没、暂扣财物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对每个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私分物品总价值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私用公车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以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为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处分,包括本处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纪受处分期间的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以及处分的解除,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被处以通报批评的年终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处以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的,除直接责任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扣发年终奖金外,并取消其所在部门的评先创优资格;被辞退或处以开除处分的,取消直接责任人所在中队本年度评先创优等荣誉称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