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 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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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法
第五章民法(参考教案)
目的要求:
通过学习民法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使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学习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使学生正确认识并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自觉履行民事义务;学习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使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
第三节合同法
第四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重点难点: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四、合同的概念、特点
五、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及承担方式
教学时间:
9课时
▲第一节民法概述
▲这一节共四个大问题
▲一、民法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4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
先来看第一个大问题:
▲一、民法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
▲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现在为世界上各国共同使用。
那么什么是民法呢?
据考证,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权力属性,而将法律划分为:
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
前者具有权力属性,属公法;后者不具有权力属性,属私法。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渐用“民法”一词来表述以往所说的“市民法”。
英语的表述为:
Civil
law。
在我国的古代法制中,一直沿用“诸法合一”的体制,直至清朝末年,图强变法,才开始草拟“民律”。
20年代末,民国政府制定了民法典,正式沿用了民法这一名称。
现阶段,我国通用的民法概念是: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
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资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虽然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通常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成为财产关的前提。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下列要素构成的: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
上述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具体反映,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
(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
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
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
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
它对于调动公民和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练习题:
▲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
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A)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
▲2、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
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C)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
▲三、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
(一)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九条)这是采用了“断带呼吸说”。
也就是说,胎儿离开母体谓之生;断脐带后独立呼吸谓之“生”。
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谓之出生。
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
▲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
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
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
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
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
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动作。
下面我们来看一道题:
▲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B)
A.取得民事权利
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C.从事民事活动
D.享有民事权益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下面我们来看三道习题:
▲1、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C)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2、某甲现年15岁,大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
某甲应属于(B)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C)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
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
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4、监护制度
▲监护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
▲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即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③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
▲②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③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5、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就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6、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特征:
(1)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出资包括金钱、实物、技术等投资形式,折成相应的份额入股;
(2)合伙人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3)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一般采取的是按份共有的形式;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下面看一道习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投资开办了一个小食品加工厂,经营期间发生亏损2000元。
之后不久,丙经甲乙许可退出合伙,分担合伙债务600元。
合伙余下的1400元债务的偿还责任应如何处理?
(
C)
A.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按份责任
▲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1)依法成立;
▲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并不是无限的或相同的。
法人不得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活动,在需要超出其原有的业务范围时,应通过法定程序变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
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或者它的最高管理机构。
在法人机关中,只有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他在其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就是法人的行为,不需要任何其他授权,而法人的各个职能部门只按照代理权进行活动。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主要包括: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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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构成要素。
▲
(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
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
除此而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
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还包括国家现行政策。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包括:
▲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当面交谈、电话协商等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口头形式的外,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采取口头形式。
▲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必须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特殊书面形式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核准或登记后才生效。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断出其内心的意思。
如房屋租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交纳的房租,即可推断出双方已作出延长租期的意思表示。
▲(4)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从他的沉默中认定他已作了某种意思表示。
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下面请同学们看一道题:
▲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CD)。
A.合同行为B.甲约乙赴宴的行为
C.遗嘱行为D.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的行为
▲4、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从民事行为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来看,可以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1)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条件的各种民事行为。
对于这种民事行为,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来看案例:
原告庄某、被告陈某系单位同事,原告为普通职工,被告为部门经理。
1995年7月30日凌晨,原、被告所在单位被盗,被告个人盗窃海通证券公司债券1.5万元。
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
之后,原告怀疑此事系其同学凤凯所为,便私下约见被告,声明债券并非原告所偷,但可由原告付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此事就此作罢,要求被告不要让别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
被告同意后,原告于1995年8月先后3次给付与被告人民币计1.5万元,被告收款后未将此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1995年l1月,盗窃犯凤凯(系本案原告同学)因盗窃上海申花足球队财物而被抓获,其供认,本案被告的1.5万元债券亦系其所盗。
1996年1月,公安机关从被告处得知原告私下付与被告人民币1.5万元一事后,即对原告进行审查,后排除原告共同参与犯罪的嫌疑。
1996年7月,原告庄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
原告庄某诉称:
被告1.5万元债券在单位遭窃后,怀疑原告所为,原告为能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故私下给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
因盗窃犯已受刑事处罚,故请求认定被告系不当得利并返还原告1.5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
原告自愿将1.5万元给付被告并要被告不追究此事,证明原告与盗窃有关。
现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恰是原告的密友,故应认定原告系代盗窃犯还款,被告取得的是合法利益。
这个案子属于上述无效民事行为的哪一种?
我们来看法院的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出于自身利益,不顾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私了”,其行为特征构成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钱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第2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庄某人民币1.5万元。
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犯罪案件,受害人和案外人为自身利益考虑而进行“私了”以弥补经济损失,这是一件较为少见的民事活动。
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什么原、被告之间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系无效民事行为,二是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如何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此,获利须无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本案系争的1.5万元人民币,不仅是原、被告自愿协议的结果,更是一个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交易。
故此,原告所称的不当得利观点不能成立。
原、被告明知这是一起犯罪活动且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仍双方协议由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人民币,被告则缄口不语,其行为不仅不符民事行为内容须合法的要求,且客观上也给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带来了妨碍。
以《民法通则》所列的无效民事行为条文看,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已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给付钱款的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一旦确认无效,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亦应依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处理。
鉴于目前立法对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私下了结的情况,没有处罚规定,故适用返还钱款的处理还是较为妥当。
▲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凡未履行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返还财产
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②赔偿损失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追缴财产
即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