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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

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

一、填空题

1.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设定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3.遗嘱人在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4.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根据其意愿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称为。

二、单项选择题

1.遗嘱是一种()。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不要式法律行为

D.有偿法律行为

2.在遗嘱的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下列方式处理()。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代位继承

D.转继承

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几种遗产的处理方式发生冲突时,遗产应按下列顺序处理()。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B.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C.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D.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5.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4月死亡。

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司考题)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6.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

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

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题)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三、多项选择题

1.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

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

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

不久甲去世。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题)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

A.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B.被继承人死亡且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C.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D.遗嘱继承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

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

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A.继承人

B.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C.受遗赠人

D.继承人的合伙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

四、不定项选择题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遗嘱应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口头遗嘱

2.下列遗嘱中,属于无效遗嘱的有()。

A.伪造的遗嘱

B.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C.被篡改的遗嘱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3.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来源,应按()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A.设立遗嘱时

B.遗嘱生效

C.遗嘱开启时

D.遗产分割时

4.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A.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有遗嘱能力

B.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遗嘱的内容合法

D.遗嘱的形式合法

5.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

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

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

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

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

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

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

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

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

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立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

请回答下列问题:

(司考题)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8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

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3)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4)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5)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五、名词解释题

1.遗嘱

2.遗嘱继承

3.遗嘱的执行

六、判断题

1.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先的遗嘱为准。

()

√×

2.遗嘱的设立、变更、撤销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可以适用代理。

()

√×

3.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

√×

4.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或者以其它方式废除其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

√×

七、简答题

1.简述遗嘱继承的特点。

2.遗嘱有何特点?

3.遗嘱的形式有几种?

4.简述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

5.简述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八、论述题

1.说明遗嘱的有效条件。

2.试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九、案例分析

1.甲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妻子早亡。

甲的叔叔死亡时留下5间房屋,按遗嘱由甲接受遗赠。

甲的子女长大后均参加工作,甲随乙共同生活。

1996年,甲亲笔立下一份遗嘱,指定其死后,5间房屋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

1998年,甲得病住院,因丙精心伺候,甲在病中亲笔立下遗嘱,由丙继承5间房屋中的3间。

甲病愈后,到子女丁家休养。

1999年,甲旧病复发,又住进医院。

在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遗嘱指明:

5间房屋由乙、丙各继承2间,丁继承1间。

该份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

之后不久,甲死亡。

乙、丙、丁因5间房屋的处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

5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2.于某死后,遗留有房屋8间,欠医疗费1000元,继承人有子女甲、乙、丙共3人。

在处理遗产时,丙出示了一份遗嘱。

该遗嘱中指明:

房屋8间由丙继承6间,甲、乙各继承1间。

该遗嘱系由丙妻代书,有于某的手印,并有丙及护士李小姐在遗嘱上作证。

甲、乙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应为无效。

经法院查明,遗嘱上的手印确系于某的。

问:

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于某遗留的房屋及欠下的医疗费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遗嘱执行人2.必要的遗产份额3.危急情况4.遗嘱能力

二、单项选择题

1.A2.A3.B4.D5.C6.A

三、多项选择题

1.ABD2.ABC3.ABCD4.ABCD

四、不定项选择题

1.BCD2.ABD3.B4.ABCD5.

(1)C

(2)AC(3)A(4)BD(5)ABD

五、名词解释题

1.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愿对其个人财产作出处分以及对与此相关的事务作出安排,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的方式。

3.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实施的实现遗嘱内容的一系列行为及其过程。

六、判断题

1.×2.×3.×4.√

七、简答题

1.答:

遗嘱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1)单方意志性。

遗嘱继承的根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完全决定于被继承人个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因此,遗嘱继承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性。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具备如下两个法律事实:

一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二是被继承人死亡。

(3)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

在适用遗嘱继承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遗产分配方法等内容都由遗嘱确认。

因此,遗嘱继承应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

(4)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应首先适用遗嘱继承。

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2.答:

遗嘱具有如下特点:

(1)遗嘱是由自然人所实施的一种单方行为。

遗嘱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设立遗嘱对其个人财产做出处分,其他民事主体都不能、也不可能设立遗嘱。

而且,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仅仅需要被继承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不受他人意思表示的影响,也不必征得他人的同意。

(2)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以及与此相关事务的意思表示,即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实施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法律行为。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实施的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行为,但该种法律行为在被继承人生前并不生效,只有在其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

被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遗嘱,否则,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遗嘱属于要式行为。

3.答: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即由国家公证机关对被继承人所设立的遗嘱予以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应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由被继承人口授遗嘱的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记录。

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和被继承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4)录音遗嘱,即以录音、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录音遗嘱应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5)口头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以口头表述方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设立。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答:

遗嘱的变更、撤销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遗嘱的变更、撤销应由遗嘱人亲自为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代理;

(2)遗嘱人在变更、撤销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变更、撤销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若遗嘱人在变更、撤销遗嘱当时,无遗嘱能力的,则不发生变更、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然有效;(3)遗嘱的变更、撤销应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因受欺诈、胁迫等非真实意愿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变更、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4)遗嘱的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的明示或者推定方式做出。

变更、撤销遗嘱的明示形式,是指遗嘱人明确表示出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

变更、撤销遗嘱的推定方式,是指未以明示的方式为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规定通过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出其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

5.答: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主要有:

(1)查明和核实遗嘱的真实性,确认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对于内容不能明确的遗嘱,弄清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并作出符合遗嘱人意愿的解释;(3)清理遗产,确定遗产的范围;(4)在将遗产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前,妥善管理好遗产;(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向其公开遗嘱的内容,并对遗产的情况予以必要说明;(6)按照遗嘱的内容将遗产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或者将遗赠的财产交付给受遗赠人。

八、论述题

1.答:

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根据其意愿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设立遗嘱的能力即遗嘱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当时有遗嘱能力,以后丧失遗嘱能力的,所立遗嘱有效;遗嘱人在设立当时无行为能力,即使以后恢复行为能力的,所立遗嘱也为无效。

(2)遗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作为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应认定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合法是指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例如,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未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就应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部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4)遗嘱的形式合法。

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并对不同的遗嘱形式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要求。

遗嘱只有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时,才能有效。

2.答: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

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虽只要有被继承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只有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才能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若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无效,则不能适用遗嘱继承。

(2)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才开始生效。

因此,遗嘱继承的必要条件是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虽然被继承人立下了遗嘱,但无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则不能发生遗嘱继承。

(3)须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对其个人财产做出处分,又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且对其个人财产做出遗赠约定的,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遗赠的财产,不能适用遗嘱继承。

(4)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

只有在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遗嘱继承。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不得适用遗嘱继承。

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的,也不适用遗嘱继承。

九、案例分析

1.答:

本案中5间房屋的遗产应按照公证遗嘱处理。

在本案中,甲先后订立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这3份遗嘱的内容各不相同。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这一规定,甲先后立有数份遗嘱,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因公证遗嘱虽是最先订立的,但其后所设立的仅是自书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均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本案中甲所立的3份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依该公证遗嘱,作为遗产的5间房屋应由乙继承,丙、丁无权依遗嘱继承。

2.答:

本案中于某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于某所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

依《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于某代书遗嘱虽有丙及护士李小姐2人作证,但依《继承法》规定,丙作为继承人不能作见证人。

因此,于某的代书遗嘱只有1人见证,不符合法律要求,应为无效。

由于于某的遗嘱无效,遗嘱中所涉及的8间房屋也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于某欠下的医疗费1000元,属于遗产债务,也应由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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